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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核算分析

在前文中已经将2006年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 有关金融资产的相关规定作了简单介绍,已知我国借鉴国际准则的规定将金融资产分成 了四大类,交易性金融资产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类中的一小类, 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属于四大类中的一类。 交易性金融资产指的是为了近期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和在金融工具准则范围内 的衍生金融工具,持有的目的一般是为了短期获利或赚取差价,如短期股票投资、短期 债券投资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有以下几方面。

(1)初始确认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按其支付的价款,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一 一成本”,贷记“银行存款”等。

(2)在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比如说支付给咨询 公司、证券商、经纪公司的佣金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但不包括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溢 折价、差旅费、融资费用等。这些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到当期损益中,即借记“投资 收益”。

(3)若为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而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 券利息或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要将此笔未收取的利息或股利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借记“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如果在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则应确认 为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借记“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贷记“投资收益”。

(4)在持有期间,每个资产负债表口都要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确认 为当期损益,若公允价值上升,则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 允价值变动损益”,若公允价值下降,做相反的分录。

(5)在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将售价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损益; 同时将原持有期间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到投资损益中,即借记“公 允价值变动损益”,贷记“投资收益”,或作相反的分录。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指的是企业在活跃市场上购入的有报价的而没有被划分为其他 三类的金融资产,例如在金融市场上交易的股票债券等,同时若原已被划分为持有至到 期投资的金融资产,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重新被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 融资产的会计处理包括以下几点。

(1)初始确认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按支付的价款及与取得时所发生的相关交易 费用之和入账,相关交易费用为所发生的佣金手续费等,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成本”,贷记“银行存款”等。

(2)若企业为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所支付的买价中,包含已宣告发放但尚未领 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将未收取的股利或利息单独确认 为应收项目,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若在购入后取得被投资单位发放的股 利或利息,则应确认为当期的投资收益,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贷记“投 资收益”。

(3)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期间,每个资产负债表口,应将该资产的公允价 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到所有者权益的资本公积项目中,若公允价值上升,借记“可 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若公允价值 下降,则作相反分录。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持有过程中公允价值可能会大幅下跌,若根据相关信息 判断该公允价值的下降还会持续,而并非暂时的,则应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作减值处理, 并将原已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因公允价值下降而形成的累计损失一并转出,借记“资产减 值损失”,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5)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处置时,应将卖价与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 为投资损益;同时将原来持有期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因上升或下降而形成的所 有者权益部分,转入到当期损益,借记“资本公积一一其他资本公积”,贷记“投资收 益”,或作相反分录。

(6)持有至到期投资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 类后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仍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原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价值的 差额记入到所有者权益的资本公积项目之中,即按划分时的公允价值借记“可供出售金 融资产——成本”,按原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二者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