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货币或非货币角度的控制权私人收益
从货币或非货币的角度来定义控制权私人收益是现有研究最为普遍采用的纬度。Jensen(1976)认为经理通过所掌握的公司控制权能够享受到在职消费、职业声誉等收益。显然在Jensen看来控制权私人收益中即包括货币收益如在职消费,又包括非货币收益如职业声誉。
不同于Jensen} Grossman和Hart(1988)在其经典文献中给出的定义,控制权私人收益是指:公司的股东并非天生平等的,其中控股股东能够单独享有某些收益,该收益并不在所有股东之间按照出资比例分享。控制权的私人收益,即控制性股东通过对控制权的行使而占有的全部价值之和,包括自我交易、对公司机会的利用、利用内幕交易所获得的全部收益、过度报酬和在职消费等。
因此,其认为控制权私人收益指的是控制性股东所独占的收益,并且强调是货币收益。而Harris和Raviv (1988),以及A咖on和Bolton (1992)在最优控制权配置问题的研究中引入控制权私人收益概念,并且认为控制权私人收益是企业家(经理)所享有的精神收益,这种收益是非货币的。控制权私人收益的货币特征与获得收益的“隧道行为”(Tunnelin乡是联系在一起的。而Mueller (2003)指出,控制权私人收益中非货币收益和货币收益同等重要,其中包括与掌握公司控制权相伴的社会地位、声誉等,特别是控制性股东是公司的建立者时非货币收益更为重要。即便是当前学者所普遍采用的货币一非货币这一划分纬度,在对控制权私人收益的定义上仍然存在很大的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