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股权结构与控制权的区别
按照股权的集中程度,可以将公司的股权结构划分为三种类型: 1.股权高度集中型:公司拥有一个绝对控股股东,该控股股东对公司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在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下,控股股东是公司的主要所有者,具有直接罢免经理的权利。经理人迫于控股股东的压力,必须本着维护控股股东权力、保护控股股东收益的原则行使由于委托一代理关系被赋予的部分公司控制权。从这个意义上讲,经理人实际上是将被赋予的公司控制权又全部返还给了股东。而且,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下,由于缺乏外部控制威胁和相互制衡机制,小股东往往无法直接挑战控股股东。因此,在股权高度集中的情况下,控股股东独享了公司的控制权。
2.股权高度分散型:公司没有具有控股优势的股东。在股权分散的情况下,股东对经理人的监督需要付出监督成本,而且这种成本的支出往往要大于股东因监督而获得的收益。因此,分散的股东便把对经理人的监督视为一种“公共行为”,各自存有“搭便车”的动机而不愿对经理人进行监督,从而出现了“内部人控制”的现象。也就是说,在股权分散的情况下,内部人(主要是经理人)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权。
3.股权相对集中型:公司拥有较大的相对控股股东,同时还拥有其他大股东。在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下,大股东从对经理人的监督中获得的收益往往要大于监督成本,因此大股东具有对经理有效监督的激励。对经理人的有效监督实际上也.隐含了这样一层意思,即公司的控制权由经理人部分地返还给了大股东。’因此,在股权相对集中的情况下,大股东拥有公司的控制权。 综合上述三种股权结构的类型不同分析可以看到,在股权高度集中的情况下,控股股东独享了公司的控制权。在股权分散的情况下,内部人(主要是经理人)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权。在股权相对集中的情况下,大股东拥有公司的控制权。因此无论在哪种结构下都存在着控制权分布问题,从而产生控制权私人收益问题。因此,从股权结构特征角度研究控制权私人收益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