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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上市公司股权集中的问题

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公司治理中,集中的所有权结构是一种普遍现象( Shleifer, 1980 ),而随之产生的大股东侵害小股东行为也成为困扰各国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 在转型期的特定背景下,肩负着国有企业改革重任的我国上市公司,普遍采用了国家控股的所有权模式,企业的资源配置通常处于大股东及其内部代理人的交替超强控制之下。这样的股权制度安排客观上为公司大股东获取控制性资源、攫取控制权私人收益提供了可能。在目前我国股权分置改革进程中、监管措施和法律保护体系尚不健全、治理水平较低的状况下,上市公司拥有较高控制权私人收益己是不争的事实。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害小股东问题日益受到广泛的关注,但迄今还没有人对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害程度进行过比较精确的测量。



伴随着席卷全球的金融风暴,企业生存的环境日益恶劣,诸多全球顶尖的行业精英都陷入濒临破产的困境。即便如此困难的境地,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如企业高管等)仍然获得高额的薪酬收入,面对失业的员工、难以提现的储户、束手无策的政府、血本无归的股东,人们不禁思考为什么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人能够获得如此收益。如果在企业经营业绩卓越之时,企业的控制权又能为其实际掌控着带来多少收益,这个问题逐渐成为理论界和企业界关注的焦点之一,控制权私人收益问题日益凸显在人们视野中。



La Porta (1998, 1999, 2000, 2002)等进一步分析了控制权私人收益与法律对投资者保护之间的关系及其对资本市场发展的影响。他们指出,法律制度对投资者的保护程度越高,控制权私人收益越低:反之,控制权私人收益越高。投资者保护程度越低,控制权私人收益越高,中小投资者受到大股东侵害的可能性越大,因此为证券所支付的价格就越低,导致资本市场发展缓慢;反之,则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由此可见,控制权的私人收益间接地反映了一个国家法律制度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程度,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的资本市场发展和经济发展。 我国证券市场设立16年来,尤其有关投资者保护的法律法规一直都不完善健全,随着控制权私人收益存在的证据越来越多地被发现:货币收益(隧道行为(Tunnelin乡与资产转移相关,包括转移关联交易、过度报酬、资产转移、未转移利益稀释、内部交易、股价稀释等;而非货币收益与控制权转移相关,包括乐趣(Amenities)、影响公共选择、享受奢侈品、信誉、社会声誉、人际关系等(贾明,张品,万迪,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