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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外部监管促进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研究

1.加强环境立法工作,发挥法律的主导作用。西方发达国家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都是在政府、信息使用者和会计职业界共同的推动下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其中政府起主导作用。政府通过制定严格的环境法律法规,强制要求企业披露环境影响相关信息。例如美国是最早进行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国家之一,自1970年以来美国颁布了许多与环境问题直接相关的法律,如《危险物质运输法》(HMTA )、《资源保护与恢复法》(RCRA)、《全面环境反映、补偿和负债法》(CERCLA) 和《超级基金修订于重新审核法》< SARA)等等。通过环境法律法规来对企业披露环境信息进行规定,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种直接的、硬性的约束。由于我国社会公众和企业的环境意识比较薄弱,加强政府环境立法,发挥其强制性的主导作用,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这是因为,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环境信息披露的地位、作用,建立、健全其实施细财,可以使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有统一的标准,增加其可比性。《环境信息公开实行办法》的发行对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具有一定的指导性,但可操作性不强。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统一的《中国环境报告指南》,以促进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的健康发展。

2..加强政府的监管职能。本文实证部分环境信息各项目披露统计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在进行环境信息披露时存在操控行为。首先,由于担心影响企业的形象,或信息被滥用、误用,一些企业不愿披露有关污染排放的数据。其次,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一些企业存在只披露那些对自身有利的环境信息,而隐瞒环境污染等“利坏”信息的倾向。由此造成政府及公众对企业环境信息掌握不全面,对企业的环境污染现象后知后觉,最终导致其决策的失误。笔者认为企业的这种环境信息披露操控行为是由于政府监管缺位造成的。因此,政府在加强环境立法的同时,还应继续完善各项环境监管制度,使政府监管部门在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3.加强环境信息披露的外部审计。企业披露的任何信息,只有被人相信才能被采用,只有被采用才能实现其价值。信息如何才能被人相信?一种重要的方式就是使所披露的信息获得第三方的验证。环境信息披露的发展过程中,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数量的增加和披露水平的提高,并没有同时带来社会公众对企业环境信息信任水平的提高。在人们眼中,企业发布环境信息,只是将其作为一种公关手段,是用来塑造良好社会形象的变相广告行为。为了加强企业环境信息的可信度,国外企业纷纷开始对其所披露的环境信息进行第三方验证,即对环境信息进行外部审计。日本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第三方验证,不仅大大提高了其信息的可信度,还促进了日本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快速发展。笔者在研究中发现,尽管我国有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开始披露环境信息,而且披露水平不断提高,但是,至今还没有一家公司对其所披露环境信息进行过审计。因此,我国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建设,鱼待审计机制的引入,以增加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