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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中寻租行为的产生原因

一、政府部门的过度千预 在我国的资本市场,政府的过度干预诱致上市公司寻租尤为突出:(1)首先,在股票的发行市场中,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控制公司上市融资的机会,且多数被赋予了指定行业和类型的公司;此外,股票发行的规模、数量、时间、价格都是由政府选定,不是由市场来决定而是由政府来审批。这种融资制度创造的租金直接导致了各经济主体相对收益的差异。

(2)其次,在股票的流通市场中,一些在一级市场通过权力寻租、虚报利润等方式进入上市公司行列的企业,难以经得起股票二级市场的检验,上市公司“一年绩优、二年绩平、三年绩差”己经成为我国股票市场一个普遍的现象。当上市公司面临退市的可能时,为了保护既得租金,会向政府寻求保护。比如,由政府出面将一些亏损的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等。这种人为造成的“资产重组”与真正意义上的资产重组相差甚远。

(3)此外,由于缺乏做空机制,政府还会表现出对股市的政策总是围绕着股指运转(即政府救市).当行情上涨时,采取收缩政策以保证股市安全;当股市低迷时,出台利好消息拉动股市上涨。政府控制股市行情,而股市也在频繁的波动中增强了投机性。因此,谁提前获得各种制度信息,谁就能获取租金。

二、上市公司高管的私人收益 我国上市公司高管既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之一,也是企业控制权的实际拥有者,其所处的内外部环境以及市场制度安排促使公司高管既具备寻租的动机,同时又具备寻租的能力,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中寻租的主要受益者。

首先,从我国股票市场的主体构成来看,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占据绝大部分比例。对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而言,一方面,国家、政府以及公司管理层只不过是公司资产委托链条上不同环节的受托代理人,而非剩余收入索取者;另一方面,公司真正的所有者无法直接享有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权。由于国有股、法人股几乎是所有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上市公司所有者的缺位使得公司高管层缺乏监督,从而形成了“内部人控制”的普遍现象。当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程度越集中,其公司高管层就越有动力寻租。这是因为,在寻租过程中,如果获利,则主要受益者是公司高管者;如果失败,则主要遭受损失的是公司股东—国家。在责任与收益不能匹配的前提下,作为国有企业的代理人,由于缺乏监督主体且惩罚力度也不明显,使其寻租成本很小,因此更倾向于非经营性寻租。

另外,我国虽然正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但在上市国企中仍然存在政企不分的情况,比如,上市国企中的高管职务都对应一定的行政级别。上市国有企业高管与政府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两者在利益上存在一定的一致性,因为上市国有企业的上缴税金构成了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上市国企对政府有习惯性的依赖,其经营管理者习惯于一手要资金,一手要市场,把更多的精力与财力投资于疏通关系、要指标,而不是提高技术水平和业务水平上面(唐任伍等,2003 )。上市国企对政府的依赖,使得市场逐渐向行政机制倾斜,人为地能够影响到政府的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制定,引导政府被动甚至主动创租,以此使得国有企业高管成为了最大的获利集团,而且他们采用各种方式维护既得租金。三、监管体系缺乏有效运作

证券市场监管是指证券市场管理机构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对证券发行、交易和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规范性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是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的,它推动了经济的发展。近年来,虽然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己经取得一些进展,如《公司法》和《证券法》不断出台更新,但仍然存在较大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证券市场上的监管力度。在现行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体系中,许多条文过于抽象,缺乏具体的执行程序、实施细则。企业是否违背法律规定难以确认,执法人员应当如何按照法律处置也并不清晰明白,因此容易滋生腐败,法律的运行效果大打折扣。同时,在证券立法上,缺乏对于证券民事赔偿、监管人员的责任、违法行为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除了法律的不完善之外,监管部门职能层次不清晰,信息公开性差,监管随意性大,再加上中介机构的合谋,使得监管难度增大,效率降低。相对于巨额的租金来说,寻租者的成本很低,因此,纵容了资本市场的寻租活动。

四、流通市场中投机者的干扰



由于证券监管体系缺乏有效运作,我国股票二级市场中存在一定比例违规操作的大投资者,他们也成为市场寻租的主要力量。一部分违规操作的大投资者本身就是寻租主体,如银行的违规资金、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组成的投机集团。鉴于这部分违规资金不可能在流通市场中长期存在,于是在短期内,一部分投机者利用制造虚假信息或者内幕交易等违规手段赚取大量的租金退场。还有一部分合法主体的大投资者,由于在信息渠道中的市场位置占有优势,又受到巨额租金的诱惑,于是也进行违规操作,如券商的自营业务机构、战略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关系密切的其他机构大投资者等,他们的存在与违规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进一步破坏了市场均衡。

五、中介机构的合谋

尽管股票市场寻租的主体是上市公司或者大投资者,但是,具体财务信息的隐匿、作假和披露并不完全是上市公司或者大投资者一个主体能够完成的,很多信息之间具有关联性,或者有些信息的披露需要一些中介机构的审查或证明。在我国,相关中介机构也受到证券市场巨大租金的强烈诱惑,所以寻租主体在需要操纵或者垄断信息时,较容易找到志同道合的中介机构与其串通一气,共同参与寻租。具体表现在,这些中介机构或迫于人情和生存压力,或难以抵御优厚报酬的诱惑,往往难以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出具审计或者证明报告,甚至与内部人共同作假,欺骗公众。于是,会计事务所为上市公司作假帐、法律事务所违法出具证明、券商研究机构或者股评人士撰写各类配合寻租主体的评论,以致欺骗证券监管部门、欺骗市场,欺骗投资者的情况屡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