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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推行巨灾债券的可行性及进展研究

巨灾债券作为一种保险市场和证券市场融合的新型产品,其产品研究由来已久,巨灾债券作为一种有效的巨灾风险管理手段已达成共识,但至今尚未推出巨灾债券试点的原因在于大量基础性工作还需建立完善。近年来,我国在推进巨灾风险市场机制建设方面正在作出不懈努力,已取得一定成效。2009年4月,保监会下发《巨灾保险数据采集规范》,对巨灾保险数据模型、巨灾保险源采集标准和编码标准等进行了规定,已得到中国标准委员会的批准。《规范》的出台为提高巨灾风险数据质量,准确模拟巨灾潜在损失和制定科学的行业指数触发标准提供了可靠的数理依据。同时,国际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及风险标的风险累积标准化组织(CRESTA)为中国推出新的巨灾风险分区体系,该体系将过去的60多个分区细化至2400 多个分区,提高了数据录入的精确程度、数据交换的效率和准确性。从市场层面看,2006 年我国首只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上市交易,标志经营20 多年的融资租赁业第一次与资本市场接轨。我国证券市场已初具规模,具备为保险市场消化和分散风险的能力。截至2010年底,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市价总值已达到265422.59亿元,证券市场金融改革逐年推进,市场渐趋成熟。从保险公司层面看,公司经营机制发生改变,大型保险集团企业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创新巨灾债券等证券化保险产品提供了组织保证。新的保险市场主体多具有明晰的产权结构,新的运行机制,符合现代企业的标准,有利于保险企业在高平台上进行产品创新,为保险公司发展思路提供了新的理念,银行证券等金融同业间的快速渗透和融合也为保险企业适应证券化创新带来了新的动力。基于巨灾风险的重大危害以及巨灾数据库建设等基础工作的稳步推进,应着手加快《公司法》、《保险法》等法规修改,放开设立特殊用途机构的限制,给予巨灾债券发行主体相应的法律地位,加快与国际信用评级、风险评估等国际准则接轨,加强对巨灾债券发行及交易的有效监管,同时配合对投资者免税的优惠政策,以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总之,无论从保险还是市场投资方面看,通过先行试点巨灾债券将巨灾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都是十分可行的。随着巨灾债券试点的先期基础准备工作的逐步完善,巨灾债券试点发行将很快到来,并将在我国具有十分广阔的发展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