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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践相关问题分析

自2010年4月,探路者做为创业板第一个推出股权激励的企业以来,全年共计有17家创业报公司推出了股权激励计划,其中大部分集中于2010年11月和12月。虽然股权激励经过多年发展已经逐步成熟,并且被实践证明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降低代理成本,从而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但是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而言尚属于新生事物。创业板上市公司在运用该工具时有何特点,如何能够更好的制定出股权激励方案,笔者拟结合创业板实践就这一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以后的研究提供参考。
  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模式选择
  综观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的模式通常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股票增值权和虚拟股票等等,其中,业绩股票和虚拟股票主要是在2006年以前我国股权激励制度不完善时期采用的变通办法,股票增值权则激励效果较差同时需要大量现金支出,因此这三种都不是常用工具。目前实践中比较成熟的激励工具主要是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称为《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可见法律对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这两种发展较为成熟的工具也是非常认可的。应该来说,我国自2006年以来,上市公司主要采用的也多为这两种激励模式,详见表1。
  2010年17家进行股权激励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也都无一例外的在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当中选择,其中采用股票期权的13家,限制性股票的3家,混合方式的1家。可以看出股票期权也是是创业板上市股权激励模式的主流,但限制性股票也不可忽视。因此,本文主要对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这两种模式进行分析,试图得出各自对于企业特别是创业板企业的优劣势。
  (一)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股票期权的特点是高风险高回报,特别适合处于成长初期或者扩张期的企业,如高科技等风险较高企业。由于企业处于成长期,自身运营和发展对于现金的需求很大,在资金紧张时可能无法拿出现金实行激励,同时企业未来成长潜力有很大,因此通过发行股票期权,将激励对象的未来收益和未来市场联系起来。因此股票期权从理论上来看应该是符合创业板要求的激励方式,实践当中,这一模式也占据主流地位。
  (二)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为了实现某一个特定目标,无偿将一定数量的股票赠予或者以较低价格售与激励对象。股票抛售收到限制,只有当实现预定目标后,激励对象才可将限制性股票抛售并从中获利。《管理办法》规定:“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禁售期限。”
  (三)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特点 了解了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概念之后,接下来要考虑的问题是企业如何在二者之间取舍。应该说,对于一个企业,股权激励模式选择当中重点考虑的因素无外乎激励成本、激励效果、激励计划的实施风险。在这些方面,这两个模式各自有不同的特点。
  首先,从企业成本的角度看,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都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在授予日,对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确定公允价值(即上述评估价值)。但是,二者公允价值确定的方式是不同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估值相对较为简单,为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的市场价格同股票授予价格的差额(每股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授予日股票价格-授予价格)。而对于股票期权,由于其主要采用BS模型估值,BS模型基本思想是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是股票在期权授予日市场价格和其在行权日市场价格现值加上风险调整后的差额,其中涉及到众多参数的确定,因此估值空间比限制性股票要大。
  总体来说,如果相同份额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相比,目前在创业板的实践上来看,是限制性股票会远高于股票期权,原因是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比行权日市场价格现值要低很多,这也就是为什么大部分企业会选择股票期权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由于股票期权估值的复杂性,因此其准确性也往往不容易确定。我们也可以看到一些采用股票期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虽然基本情况相差不大,但其最后对股票期权的价值评估却大相径庭。对于某些估值极低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也必须警惕其中的利润操作嫌疑。毕竟,无论是股票期权还是限制性股票,按照现行会计准则,其公允价值一般都是在激励有效期内摊销到费用当中,而利润大幅降低对于刚刚上市的公司来说是非常忌讳的。
  其次,再看股权激励的激励效果。从企业的角度看,股权激励的效果主要是能否实现企业的预定目标。如果企业目标在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话,股票期权则是更为合适的选择,因为股票期权直接将股权激励和市场价值联系起来,会驱动激励对象为提高企业价值努力。如果企业的目标是提高企业利润的话,则限制性股票会是更为合适的激励手段,可以让员工全心关注于利润创造而不受证券市场的干扰。
  就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风险而言,股票期权是未来预期收益的权利,而限制性股票是已现实持有的,归属受到限制的收益。股票期权的行权价一般接近公布激励计划方案时期的市场价格,因此如果目前股价高涨的情况下,则存在着未来不能行权,股权激励无法实施而失败的风险。而限制性股票一般仅同公司业绩相关,只要公司达到业绩要求并对激励对象合格则可以授予股票,同市场价格无关,因此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实施风险相对较小,成功的可能性会更大。
  二、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要点
  确定了股权激励计划的模式之后,接下来是制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以及确认相关要素。一个股权激励计划的要素除了激励对象外,主要涉及行权价格、股票来源、时间和条件等问题,这些要素在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计划中都大同小异,因此本文对于相同部分都以股票期权为代表,有差异的地方会重点指出。下面结合创业板17家已经公布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对这些问题逐一进行分析:
  (一)行权价格 在股票期权计划中,最重要的是行权价格的确定。行权价格是指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行权价格越高,期权的价值将下降,对激励对象的吸引力降低,而现有股东所承担的激励成本则相对较低;行权价格越低,则股票期权的价值就越高,对激励对象的激励性就越大,但意味着股东将来承担较高的激励成本。但行权价格的确定并不是随意的,中国证监会在《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考虑到行权价格对于激励成本确定的重要性,应当综合公司股价目前的表现以及对后期股价的判断,选择合适的时机来公布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目前创业板市场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主流区间在20~40元左右,限制性股票都是以草案公布前20日市场均价的50%确定,目前三家采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都在20元左右。目前的主流价格应当是比较适中的,因为对于存在高风险的创业板市场,过高的行权价格意味着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风险也很大。







  (二)股票来源 对于股票来源,《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或回购本公司股份来解决标的股票来源。这里的定向增发在程序上只需要股权激励计划获得中国证监会无异议核准,即获得定向增发额度。同时,在增发额度上,企业可以结合未来发展和吸引人才需要,预留部分额度待以后发行。这一部分预留额度,根据中国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规定,确有需要预留股份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10%,创业板上市公司在实践中,该比例一般在9%以上。
  股票来源的另一方式是回购公司股票。但是《公司法》对公司回购自身股票有限制性规定,将本公司股票回购奖励给本公司员工的,所收购公司股票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回购股份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从二级市场上回购的优点是可以避免大股东股权稀释,往往被国有企业所采纳。但是这一做法的弊端是会给公司带来现金流量压力,同时如果采用信托方式,还会增加不必要的成本。
  目前创业板无论是股票期权还是限制性股票,无一例外采用了定向增发的方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明细表》),这一方式也符合创业板公司的特点,因此实践中我们也建议采用定向增发方式为股权激励股票的来源。
  (三)激励期限 同股权激励相关的期限主要有授予日、有效期、等待期、行权期。授予日是指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授权日后,股权激励进入有效期,股票期权的行权及限制性股票的解锁都必须在有效期内进行。但是股票期权授予之后,一般不能立即行权,会进入一个等待期,《管理办法》规定,股票期权授予日与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一年,限制性股票也有类似的锁定期规定。根据目前创业板实践来看,大部分股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锁定期)都为12个月,也有为数不少的选择大于12个月。一般选择大于12个月的股权激励计划,其行权期往往都比较短,因此增加等待期摊销激励成本,减少对净利润的额影响。从整个股票期权的有效期来看,17家创业板公司中,有6家是5年,5家是4年,3家是4.5年,因此4-5年是比较正常的激励期限。当然,具体激励期限长短还要结合未来股市走向,对激励对象的激励效果以及激励成本摊销等诸多因素综合考量。
  (四)成本摊销 关于激励成本的问题,前面已经有所述及。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需要摊销的成本均为其公允价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该成本应当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但是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摊销方式有所不同。
  股票期权在采用BS模型计算出公允价值后,根据不同份额期权在行权之前的等待期不同,从而将其在不同的时间内分摊,例如股票期权的等待期一年,然后在三年内分为三期行权,则将对应份额股票期权按照不同的行权时间,分别在二、三、四年内摊销。而限制性股票的摊销则是在计算出公允价值后,可以按照各限制性股票解锁前的等待期不同,采用和股票期权类似的摊销方式;当每年解锁份额相同时,也可以采用匀速摊销方式,如目前创业板两家采用限制性股票公司所采用的。总的来说,成本摊销要考虑的前提因素是当年企业的利润情况,股权激励不能以牺牲企业的业绩和发展前景为代价。在进行股权激励时,需要结合对本年利润以及以后期间利润的预计,合理的安排激励模式、等待期、行权期、激励份额以及激励时的市场价格。这些因素的选择,都会对成本摊销产生很大影响。
  (五)授予数量 确定股权激励的授予数量时,一般是按照职位来确定相应的授予数量,一般职位相同的,授予数量也应相当。对于职位因素并不明显的激励对象,则可考虑其工资水平来分配授予数量。另外,公司也综合各种因素,可把股权分为职位股、绩效股和工龄股等,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划分等级和数额。换句话说,根据虚拟股权激励对象所处的职位、工龄长短以及绩效情况,来确定其当年应持有的虚拟股权数量。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遇到特殊情况,如对公司有特别重大贡献者,其具体授予数量的确定可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上报,交由公司最高管理层或公司薪酬考核委员会决定。
  总的说来,创业板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充分成熟地考虑以上这些因素,会有利于其选择正确的股权激励模式并提高股权激励计划成功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