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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工会事业单位执行国家事业单位财会制度的通知

总工办发〔200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有关部门、各直属单位: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对事业单位财会制度的改革正在向纵深发展。工会事业单位会计体系作为国家预算会汁体系的一个分支,必须跟上国家预算会计制度改革的步伐。为适应国家预算会计体系改革的需要,加强工会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工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全总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各级工会所属的非经营性事业单位执行财政部于1997年发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998年起执行的《工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工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为认真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根据《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和工会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全总制定了《关于工会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现将这个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与国家事业单位财会制度一并执行。
关于配置与执行国家事业单位财会制度相配套的财务软件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0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