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中权益法与购买法应用探析
一、购买法与权益法比较
(一)购买法会计处理特点 购买法是将企业合并等同理解为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或几家企业的行为,这一交易事项与企业直接从外界购入资产无区别。购买法规定被并购企业的资产负债表项目进行重新评估,并按照购买日的公允价值在购买企业的账户中或合并会计报表中有所反映。具体来说,购买法在企业合并这一经济事项中有以下特点:一是购买成本应该按照公允价值核算。该购买成本为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数额,或者以合并日购买方为了取得控制其他企业净资产的权利而放弃的其他资产和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加上在过程中可直接归属于该项购买的费用。二是实施合并的企业要按公允价值记录收到的资产和债务,其中购买成本高于被并企业公允净资产值的部分确认为商誉,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摊销或减值测试。三是主并企业的留存收益应为当年本身实现的留存收益和被并企业合并日后的留存收益之和,而合并时被合并方的留存收益不能作为合并后企业的留存收益计入。
(二)权益法会计处理特点 权益法是指参与企业合并的股东联合控制其全部资产和经营,以便继续共同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最终使股权融为一体。由于难以区分购买方和被购买方,所以合并后哪一方都不能认为是并购企业。因此,可以不被称为是购买行为,也就不存在购买价格,没有新的计价基础。具体来说,权益法在企业合并这一经济事项中有以下特点:一是在合并事项中存在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一律都按账面价值入账,合并时不存在公允价值的确认问题。合并后实体的资产和负债是参与合并各方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按账面价值的总和。二是在合并事项发生过程中产生的与股权联合有关的支出都应在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并且计入当期损益。三是合并当年,不论合并事项在会计年度的哪一个时点发生,合并后实体的年度损益都要包括参与合并的企业的整个年度的损益,同样,所有参与合并企业的留存收益都成为合并后企业的留存收益。
二、不同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对企业经济后果的影响
(一)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是在净资产的核算中。采用购买法的数值要高于采用权益法,因为一般资产的公允价值会高于其账面价值,所以按照公允价值核算并购成本的购买法的资产价值高于在相同情况下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净资产。另外,在购买法下需要对商誉进行确认,形成无形资产商誉。二是在资本公积的核算中。购买法下,资本公积的金额为合并前主并企业的资本公积加上合并后新增的资本公积;而在权益法下,资本公积等于合并前主并企业的资本公积与被并企业增加的资本公积之和减去换股发行新增股本与取得被并企业的股东权益的差额。因此在购买法下,资本公积核算值较高。三是在未分配利润的核算中。购买法下,被并购方合并前的未分配利润不纳入合并报表,合并后的未分配利润等于主并企业合并前的未分配利润。权益法下的未分配利润等于合并前主并企业的未分配利润与被并企业对应的未分配利润之和。所以,在权益法下的核算值较高。
(二)企业经营成果的影响 企业的净利润是量化企业经营成果的重要指标,两种会计方法处理下对于存续企业的净利润存在重要影响。购买法下,被并购方合并前的经营成果不能并入到存续企业,;而在权益法下,不论合并事项在会计年度的哪一个时点发生,被并方合并前的经营成果都可以纳入合并,视为在开始吸收合并时就已完成了合并工作。在购买法下,还要对商誉进行摊销。所以,权益法对于净利润的核算值要高于用购买法,会产生较好的报表效应。
(三)企业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会对存续企业的主要财务指标产生显著的影响。权益法下的每股收益高于购买法,而每股净资产低于购买法,这是由于权益法下确认的收益较高,资产较低这两个因素的共同作用,使得模拟计算的权益下的合并基准日净资产收益率较购买法高。
(四)企业偿债能力的影响 在我国现有的债务融资环境中,企业能否从银行取得贷款,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是否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在上述比较中,已经分析出采用购买法核算的企业会有较高的资产和净资产,从而改善了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等反映企业偿债能力的指标,而这一改善将有利于企业进行债务融资。从股权融资的角度来说, 上文分析了采用权益法计算出的净资产收益率要高于采用购买法,我国证监会根据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决定上市公司能否使用新股发行、配股和增发股票等融资战略。
三、不同经济后果在企业合并方法应用过程中的分析
(一)合并过程中被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难以确定 在企业合并中采取购买法要解决的最重要的问题是换股合并的会计处理,对企业的相关财务状况将产生重大影响。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现阶段的资本市场与相关的证券法规、资产评估市场并不完善,市场经济的发展尚处于较低的水平。相关中介机构的操作不规范,股市投机炒作现象较多,股票价格与公司收益关联程度低,生产要素市场目前尚无法准确提供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所以在股本结构特殊、证券市场和资产评估市场不够成熟的现行环境下,我国上市公司换股合并中被并企业的公允价值难以获得,因而尚不具备采用购买法的条件。另外,资产评估业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资产评估机构管理不完善,很难客观准确的确定企业资产、负债的公允价格,在评估中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给购买法的实际操作增加了难度。因此,公允价值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与真实性较弱。
(二)商誉的确认与计量存在一定的主观性 由于被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难以确定,导致了商誉的确认和计量也存在着一定的主观性。购买法下购买价格与所占被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即为合并商誉。合并商誉的数额并不准确,即使合并商誉可以确定,合并商誉要进行减值测试,而商誉的价值具有很大的波动性,同样的商誉,究竟公允价值多少,并没有严格客观和统一的计量标准,从而难以反映商誉的真实情况,企业也有可能通过对商誉的调整来操纵利润,这样的处理方法使得会计信息不完全可靠。
(三)可操纵的利润空间可能导致权益法滥用 在我国目前证券市场环境下,利润的高低十分重要,企业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就显得非常重要,作为主并企业的上市公司或者合并后新股上市的公司来说,不愿意在并购结束后导致利润锐减的结果。有的并购方考虑到使用购买法合并后将导致较低的EPS并且很可能造成股票价格下跌,它们也许会在准则不允许的情况下为了优化相关财务指标而滥用权益法进行合并,或者是在两家被选公司中,主并企业的最优选择不是增值空间最大的企业,而是按照准则规定去选择可以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的合并企业,尽管该企业的利润增值空间可能很小,这将严重影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另外,在年底的时候,有些企业为了美化业绩,虚增利润,迅速选取当年度经营较好,利润较高的企业进行合并,直接将其利润拉进自己的报表当中。这样将使会计报表信息严重失真,影响报表使用者的决定。
四、权益法与购买法并存的改善
(一)建立相关操作规范,增强公允价值的可靠性 在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中,公允价值是十分重要的因素,我国之所以保留权益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我国现有的市场环境中要取得可靠的公允价值比较困难。因此,要优化我国的合并会计处理方法,增强公允价值计量的可靠性是一个突破口。根据公允价值的概念:“熟悉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所确定的价格”,我们不难看出,如果存在市场交易时,交换价格就是公允价值。此类型公允价值的可靠计量将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我国财务人员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获得更好的保证。而对于不存在市场交易状况中的公允价值,则只能运用一系列的方法和技术来计量,笔者认为对于具体操作规范的制定在我国现有的财务会计准则中还缺乏一个系统准则,我国应该尽快建立起相关的操作规范来指导财务人员对于公允价值计量的计量,这样才能尽可能地防止在计量过程中的主观随意性,进一步提高公允价值计量的可靠性。
(二)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提高商誉确认的可靠性 从商誉的特点来说,由于商誉不能独立于其他资产产生现金流量,不会在利润生产过程中被耗用,是一种对未来超额盈利能力的估计,所以商誉的减值测试必须与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结合进行测试,这就需要企业在合并日起应当将合并产生的商誉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如果企业的经营管理出现了问题,但是企业的管理者却不对商誉做减值处理,那么这就会导致企业未来的一些财务指标出现不利状况,企业将面临股东对其经营能力的怀疑。但是,就现状来说,对商誉的减值测试缺乏一个完整有效地测试技术,这需要相关的评估机构和社会审计的监督和评价。
(三)界定权益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在允许权益法继续使用的原因中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因为权益法能为企业留下利润增值空间,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都高于使用购买法,这将大大增加企业合并的积极性,有利于我国企业的做强做大,但是同时这也给企业滥用权益法,虚增利润带来了条件,所以这是一把双刃剑。由于我国暂时不具备彻底取消权益法的条件,那么严格地规范权益法的使用范围就是一个重要的任务,这对于我国企业合并的良性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我国的会计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该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非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则应采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这就对企业合并方法的适用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一旦适用权益法就不得使用购买法,反之亦然,避免企业为了避税和虚增利润而滥用权益法。另一方面,在符合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中,也要注意权益法的适用与否,在这一问题的相关规定上,国际准则中有较为明确的阐述,我国应该予以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