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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财会议新政

2012年3月,全国政协第十一届第五次会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下称“两会”)相继在北京召开。今年“两会”期间,本刊记者赴京采访,财会亮点引人注目,业界代表、委员建言献策,履行职责:与转变经济模式相关的资源环境审计、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相关的政府会计改革、行业大法立法修法、结构性减税、发挥专业优势服务国家建设等与社会和行业密切关注的话题,引发了广泛讨论。
  
  
   2012年3月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在2012年主要任务“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部分,他表示:“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关键在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不靠牺牲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来换取经济增长,我们一定能走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今年“两会”期间,包括财会界在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对此十分关注。“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是工业化、城镇化在加速推进。”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经济学部副主任刘树成说,中国经济发展的历史经验表明,经济增速过快,或过于追求速度,往往造成高耗能行业迅猛扩张,经济结构失衡,引发诸多问题和矛盾。
   “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过程中,审计工作是实现节能减排、经济绿色发展的保护屏障。”全国政协委员、福建省审计厅副厅长王光远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开展资源环境审计是促进国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政策落实、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国开展的这项审计工作为具体落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做了大量工作。
  资源环境审计是审计组织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理论指导下,对被审计单位资源环境会计披露的信息进行真实性、合法性的验证,是披露其资源环境状况及环境经济责任鉴证的特殊审计,是环境科学与审计实务交叉渗透而形成的新兴领域。
  王光远介绍说,资源环境审计涉及到有形资金的内容包括,财政支持资金是否专款专用,切实用于资源环境的保护;为实施资源环境保护而给予农民的直补资金是否到位,这牵涉到政府宏观决策、为农民服务的政策能否在微观层面得到落实;资金使用绩效如何,通过森林覆盖率、江河水质、现有资源保护状况、环境质量等方面进行衡量。
  “资源环境审计已不限于审查资金的使用,而是诸多方面相联系形成综合体系。”他告诉记者,从中央到地方的资源环境审计工作思路是将政策、系统、项目进行串联。第一项是各级政府制定的政策是否符合资源环保政策法规的要求,分析政府履责绩效,促进落实和完善相关政策制度,规范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行为,例如在水资源保护中,审查沿江沿河两岸地方出台的政策条款、文件有无破坏生态的内容;第二项是检查资源环境保护管理系统如环保部门、水利部门等是否存在资金的拖欠、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等问题,分析评价其使用绩效,促进规范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第三项是检查资源环境相关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效果,揭示和查处资源开发利用中出现的资源浪费、环境破坏、资产流失等问题,预警可能出现的污染问题,形成综合评估报告,敦促当地政府采取针对性的措施。
  “其实,目前所有审计都要考虑环境因素。”他介绍说,现在已进入到绩效审计的时代,关键点在于具体项目中的业务流程、管理流程,从中发现问题,提出问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都属于绩效范畴,由此扩展到一个单位或地区的管理、发展程度和水平的评价。例如,金融审计涉及到环境因素,则需要确定信贷流向怎样的产业,这些产业是高耗能还是有助于改善生态环境的产业;财政资金的分配,是否对环境保护项目给予更多支持,如果分配方向出现偏差,则要收回资金,重新分配等等。
  此外,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指出,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资源环境审计的经济基础薄弱,技术支持还需加强。当国民生产总值的1.5%作为环境保护投入,大体上才可能控制经济增长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我国在过去四五年中尽管资源环境成为审计工作的重点,然而以目前的财政规模,财政给予的支持尚不能达到现实要求,且对外披露审计结果较少。相关法规体系也不够完善,除《宪法》及《审计法》等法律、法规涵盖部分环境保护审计内容外,其他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基本没有明确审计机构在环境保护监督方面的职能作用和主要工作内容。需要对环境保护的经济结果、环境后果进行分析与评价,把审计监督机制引入环境保护监督的更深层次。需要扩大资源环境审计权限,《审计法》授予审计机关对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国有金融机构环保信贷资金、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国有企业的排污费及污染治理、国际组织授贷环境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的权利,但未对集体、乡镇、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等与环境有关的财务收支审计作出授权。为了全方位在我国开展环境审计,应考虑对环境审计进行补充立法,适当扩大审计机关的权限。需要赋予审计人员相应资源环境审计职权,建立可操作的资源环境审计工作细则,拓宽审计范围,避免资源环境审计的片面性和局限性,使资源环境审计工作更加规范。
  
  
  近年来,引人关注的地方政府债务与包括“三公”经费(因公出国出境经费、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招待费)在内的政府预决算公开,引发业界对政府会计改革的思考,或成为促进这一领域改革的切入点。2011年6月,审计署发布的第35号审计结果公告显示,截至2010年底,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为10.7万亿元。在今年“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和风险防范,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成为2012年工作总体部署的内容之一。地方政府债务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原则,将妥善处理存量债务,进一步清理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坚决禁止各级政府以各种形式违规担保、承诺,同时把短期应对措施和长期制度建设结合起来,严格控制地方政府新增债务,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更加注重勤俭节约,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进一步降低行政成本。
  温家宝总理又在“两会”闭幕后的记者招待会中表示,对于地方债务的处置,将妥善处理存量,严格控制增量。对存量,主要是通过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原则加以处置;对于增量债务,今后所有的地方债务,都必须列入财政预算和决算,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此外,在3月26日国务院召开的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中,温家宝发表讲话提出,要大力推进预算决算公开。报送全国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国务院部门和单位,要公开全部预算决算表格,并细化到款级科目,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三农”、保障型住房等支出要细化到项级科目。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会计学系副主任、政府会计研究所所长张琦认为,人们对地方政府债务的关注实际是对政府财务风险的关注。而在财务报告中反映财务风险,必须引入权责发生制,才能对债务进行引入分类管理,反映其是否有担保、期限长短、结构来源等一系列问题,以上内容要在报告中得到详细披露,以解释风险,目前的收付实现制政府会计体系并不能解决这一问题。
   “三公”经费则代表行政机关的耗费支出,张琦向记者举例说明,两个不同的行政单位分别花费100万元,一家单位用于购置车辆,另一家则全部用于公务车油耗,前者应属于资产范畴,后者属于费用支出,而以目前的政府会计体系均笼统反映为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在公众日益关心政府运营效率和效果的需求下,分清政府使用资金的结果是成本、费用或资产,只有权责发生制才能解决。由此,地方政府债务与“三公”经费应是政府会计改革的契机。




  另外,此次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则是通过审计署投入4万多人、历时3个多月时间摸底调查得以披露。“地方政府债务即负债,本应在会计报告上反映,却要通过审计才能弄清楚,这反映政府会计必须改革。编制完整的政府财务报表,健全政府内部控制制度,这两项工作对审计非常重要。”王光远认为。
  厦门大学副校长、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建发分析说,我国地方政府债务会计处理的现状,首先是债务内容记录不完整,由于实行收付实现制会计核算基础,现行政府会计只是核算当期实际支付现金的直接显性债务,对于当期已经发生但尚未用现金偿付的直接隐形债务以及可能引起政府支出增加或产生的债务,并不进行核算也不进行表外披露,从而导致地方政府债务核算过窄,大量直接隐形债务游离于政府会计核算之外,政府财政无法确定其应承担的债务偿付责任。其二,信息披露不全面,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报告涉及债务披露的只有资产负债表,只记录应付及暂收款项、按法定程序及核定的预算举借的债务、借入财政周转金等债务,没有记录隐性及可能存在的债务信息,不利于政府强化负债管理、偿债能力分析和债务风险防范,不利于提高政府内部管理效率。其三,会计科目缺乏明细,我国1998年1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设置“暂存款”、“与上级往来”、 “借入款”三个科目,分别核算各项财政负债,运用收付实现制原则,根据实际发生数额计量。政府债务科目设置过于笼统,内容不清晰,不利于信息使用者掌握政府债务情况。
  王光远则告诉记者,如果多个事业单位、企业隶属于同一家行政机关,但不与该行政机关编制合并报表,审计结果也相对凌乱。进行客观、全面的审计,提供标准的政府财务收支审计,提出系统性、建设性审计意见建立在完整的财务报表基础之上。而目前相当部分行政机关的资产、负债难以在会计报表中体现,往往是在审计过程中从账外查知确认。而目前由于体制机制性障碍,被审计单位即使按照审计建议采取措施,依然力不从心。一旦完成政府会计改革,建立完善的政府机关内部控制制度,将政府资产、负债进行全面、客观、系统地反映,将有助于加大审计力度,提升审计建议的高度。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指出,必须有视野广阔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管理框架。该管理框架不仅针对进入预算内的政府债务,不仅局限于财政部门,也不仅限于政府债务,而应该是与政府相关的所有债务,包括地方性金融机构和投融资平台的债务风险管理。建立了这样的地方财政风险管理框架,政府的监控能力才可能到位。还要通过市场力量约束地方投融资机构,地方政府和投融资平台之间各自作为法人实体,建立风险“防火墙”,建立一套市场约束的规则制度,在此基础上借贷,首先进行评估,贷款未成功,则不能进行后续步骤,这就形成市场约束力。
  张琦还指出,培养需求和意识很重要。公共领域的会计信息使用需求需要强化,需求提升才能促进供给水平提升。企业会计领域改革的重要动力之一即是来自资本市场的需求,完成一系列改革。目前媒体对地方政府债务、“三公”经费关注热度高,而来自社会公众、人大代表及其他监督主体的信息需求与信息供给之间仅停留于“要求披露就披露”的层面,信息的具体内容和质量尚未得到足够重视,更多关注点在于披露与否。那么,需求者是否可以理解或获取其需要的信息,这是值得思考的方面。此外,作为立法机构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中的专业委员会还需要具备一定会计与财务知识的专业人士,对于核算和提供财务信息的财政部门,可以提供有效的信息需求即传达“需要看以及可以看”的要求,促进引导政府财务会计信息的披露。
  
  
  2012年3月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其中,今年工作内容中的完善经济领域立法,将继续审议资产评估法草案。
  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末期,从早期的服务于国有资产管理发展到今天服务于资本市场和各类产权交易、防范金融风险、保障交易公平、维护经济秩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具。目前规范资产评估行业的基本法规是1991年制定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距今已有20多年,早已不能适应我国社会市场经济发展。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说,由于缺乏行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法律约束,加之行业多头管理、评估市场被人为分割,多种行业标准和职业规范并存,行业监管薄弱,在国有产权交易、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领域出现国有资产流失、交易价格显失公平、资产所有者权益受损、法律责任不清等问题,亟待制定专门的资产评估法律。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副会长、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公勤,自2003年起就多方调研和征询意见,在历次全国政协会议分别提交《关于营造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及法律环境的提案》、《关于加快评估立法的建议》等提案。2005年,资产评估行业立法工作开始启动,至今历时6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调研室主任、资产评估法起草工作组组长朱明春说,评估行业需要一部国家层面的大法。法律责任是一把双刃剑,及时对行业的法律约束,也是对其保护。近年来,评估行业出现涉诉案件中,责任界定困难一直困扰着行业和司法界,例如企业IPO存在诸多资产评估造假行为,但很少有资产评估机构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若界定责任,评估机构及评估师又应当承担哪些过错责任。因此,对于资产评估行业而言,最大的风险是法律责任不清,此次资产评估法立法是行业法制建设极其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刘公勤则认为,虽然此次草案对注册评估师、评估机构、当事人、委托人的违法行为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使违法行为惩处依据得以明确,惩处力度得以加强。但草案对行政刑事处罚的范围规定较窄,处罚程度偏重,缺乏层次,对无过错的注册评估师、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缺少必要保护。她指出,应对虚假评估报告做明确定义,区分主观故意、过失、无过错等不同情况。如果不对虚假评估报告做出明确定义,不严格区分主观故意、过失、无过错等不同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就容易将经济行为实施者造成的不良后果转嫁到注册评估师、评估机构,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修订《注册会计师法》,健全完善会计法律法规体系,是近10年来注册会计师行业从未停止的脚步。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会议通过了《注册会计师法》。1999年4月,《注册会计法》修订工作启动,2001年10月财政部公布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此后,财政部提出多轮《注册会计师法》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因争议较大而被搁置。2004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接受31名人大代表提出的修改注册会计师法的议案,将《注册会计师法》修订列入了人大的立法规划。2005年,财政部将《注册会计师法》修订工作列入重点立法任务,当时预计3-5年时间完成该项修订工作。2009年10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明确提出了加快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2010年4月,在国务院颁布的立法工作计划中,修订《注册会计师法》位列“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116件立法项目中。截止记者发稿,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注册会计师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此前表示,按照《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要求,财政部将健全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系,积级推动注册会计师法的修订工作,及时启动注册会计师法实施条例的起草拟定工作,对修正案有关条款进行必要的细化和补充,制定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境外人员担任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的管理办法。同时还将配合《注册会计师法(修正案)》的出台,认真梳理行业现行法律法规,对存在监管空白、与修正案不一致或明显不符合行业发展实际的部分,抓紧进行修补、增补。




  全国政协委员、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余瑞玉在以往全国“两会”中曾提交“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法》的建议”提案。她认为,法律法规需要具备前瞻性,整个立法的角度,要对行业发展的方向起到整体的引导与规划。首先是约束,注册会计师是专业岗位,需要督促加强执业质量,提高专业技能;其次是保障,市场经济具备风险,注册会计师在加强风险控制的同时,需要通过《注册会计师法》为自身提供法律保障。
  “先应该保障,在这一前提下才能有约束,只有更好地保障了注册会计师的基本权益,才能对不规范的执业行为提出约束和质疑,甚至是司法手段。”一名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告诉记者。不少行业人士还提出,《注册会计师法》应当是国之大法,而非部门之法,在约束行业行为同时,能够为正常发展提供支持,特别是要打破诸如涉税业务等行业壁垒,以法律形式保证注册会计师正当的执业行为。
  修订《注册会计师法》过程中,调研最细、争论最多的焦点之一是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目前,监管机构也出台多项暂行规定及指导意见,帮助缓解了会计事务所的矛盾。甘肃省注册会计协会副秘书长罗刚认为,指导意见、暂行规定确实能够帮助解决行业内的许多问题,内部治理机制得以完善,为新法修订带来参考和便利。但罗刚也特别强调,“一旦遇到法律纠纷,‘指导意见’并不能使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免于诉讼,这使得指导意见所起的作用很有限。注册会计师行业仍然积极呼吁新《注册会计师法》能够早日出台。”
  很多注册会计师行业从业人员希望可以通过修法为解决多头监管问题创造良好的条件。对于这个问题,行业协会有关负责人、业界从业人员给出的建议是,以行业自律监管为主,政府监管为辅。加强自律行业监管,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注册会计师的准入制度、考试、培训、个人奖惩;事务所由政府加强监管,如设立事务所的标准,对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评判和考核等。加强行政管理以求行业发展在既定轨道上,也要强调行业自律,由市场无形的手左右发展走向。“政府部门职责不清,职能有交叉渗透是多头监管的本质所在,仅仅依靠立法是不够的,需要通过行政管理来帮助解决。监管部门能否开展联合检查或者无论哪个部门监管检查,出具的报告都要具有一定有效性、权威性。”一名行业协会负责人表示。
  对外经贸大学国际商学院副教授于守华则建议,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在司法实践上的设计应加重会计师职业界法律责任。我国在《注册会计师法》的修订中,应该考虑明确构成侵权的过错归责原则,同时明示鉴证结果保证的有限性;由比例责任取代连带责任;将参加职业责任保险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义务;完善对恶意诉讼的惩戒及对注册会计师的保护等4个方面。
  
  
  近年来,我国结合宏观经济调控与社会发展现状,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措施,如企业所得税两税并轨、增值税转型、停征利息税、降低股市交易印花税率、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薪收入税前扣除标准及改进税率设计,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等。此次“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仍然认为,与当前经济调控及进一步推进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客观需要相比较,结构性减税仍有加大力度的必要性。
  2004年,我国开始在全国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2008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实行结构性减税,结合推进税制改革,用减税、退税或抵免的方式减轻税收负担,促进企业投资和居民消费。此后,我国取消农业税,调整出口退税,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等措施陆续出台。
  2009年开始,我国结构性减税措施逐渐密集。2011年,多项结构性减税措施出台,当年10月底,国务院推出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成为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力度最大的一年,为后续政策出台搭建了制度基础,拉开了结构性减税的大幕。
  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表达了对结构性减税的看法。他说,现阶段在国际国内经济运行的复杂形势下,要继续实行积极财政政策,注重扩大内需,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其中的政策重点之一是国家应把结构性减税的文章做足,通过充分发挥结构性减税一系列正面效应,服务于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全局。全国政协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秦晓表示,实施结构性减税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力度应该进一步加大,范围也应该进一步扩大,最终实现让经济发展更有活力的目标。他同时认为,下一步实施结构性减税的重点对象应该是服务业和中小企业。
  全国政协委员、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原总裁梅兴保表示,近年来我国财政收入持续、快速增加,为深入推进结构性减税政策奠定了坚实的财政基础。基于此,在推进结构性减税的过程中,一定要找准调控的着力点,步子迈得更大一些。在资源和能源产业中,有综合利用资源的企业、积极开发电能、太阳能等新能源的企业,还有的企业则大量消耗资源并且严重污染环境,对前两类企业,国家应该给予更为优厚的税收优惠,鼓励其发展;对于严重消耗资源并且污染环境的企业,则应该征收较高的税限制其发展,从而引导企业着眼长远,实现可持续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永正制衣(天津)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永正非常关注中小企业的税负问题。他说,很多中小实体企业生产经营压力越来越大,“卖产品不如倒资本”的想法使得相当部分中小实体企业主将资金从主业抽出,投入到房地产、高利贷市场。有的生产型中小实体企业在国内的生产经营环境越来越恶劣,不得不歇业停产,并将资产转移到境外发展。
  他建议,实行更为优惠的财税优惠政策,进一步减轻中小实体企业负担。由于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相比较而言实力弱、生产率低,政府应在财税政策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可以借鉴和参照我国改革开放之初引进外资时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如减免生产型中小企业的部分税收,对新办的小企业予以一定期限的免征;提高技术设备的折旧率,以减少纳税基数;允许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抵扣税额;清理、取消对生产型中小企业的不合理收费等。在下一步的结构性减税中,税收优惠能够对中小企业给予更多眷顾。在未来的“营改增”改革中多设置几档增值税税率,使不同规模、不同实力的企业在对应的税负上呈现出更加科学的阶梯状。
  还有部分委员表示,深入推进结构性减税政策,在政策上进行调整很重要,确保这些政策最终真正落到实处更重要。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市工商联副主席李占通说,尽管国家十分重视企业税费负担问题,陆续出台了一些政策加以缓解,但总体改善状况不容乐观。目前已经实施的结构性减税政策,在一些地方出现了没有执行到位的情况,一是企业涉税种类多,个别税种设置不合理,存在重复征收现象,小微企业税负较重;二是缴费项目多,粗略统计,目前向中小企业征收行政性收费的部门就有18个,收费项目多达69个大类。还有一些结构性减税政策,表面上看起来很优惠,但却有着较高的门槛和比较严格的审批程序,最终真正享受了税收优惠的企业并不是很多。因此,他建议在下一步的结构性减税过程中,既要减少“好看不好用”的政策,也要确保那些“好看又好用”的政策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政协副主席邓力平说,税制改革要深化,但不要单兵突击,要综合协调,瞻前顾后,和整个国家改革的步骤相对应,力争做到社会能接受,经济能承受,国家财政能负担,不会因为某些税种的改革影响到经济和社会的稳定。
  全国人大代表、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崔俊慧说,近几年来,国家出台并实施了多项结构性减税政策,取得了不错效果并赢得了社会各界赞誉。例如对“三农”和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11年9月1日起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原来的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自2011年11月1日起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借款合同3年内免征印花税等等。这些政策都在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促进内需增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也必须看到,为了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还要进一步认真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继续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的重要指示,进一步加大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完善和实施力度。为此,他建议在贯彻落实结构性减税过程中注意把握好以下三点:
   一是要有利于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向重点产业倾斜,支持技术进步,推进产业优化升级,重点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积极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和银行资金投入到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上来。
  二是要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向中小企业倾斜。据有关方面统计,我国中小企业有1100多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提供了近80%的城镇就业岗位,同时个体工商户达3452万户之多,登记从业人员7000多万人。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对增加劳动就业和居民可支配收入,扩大消费,拉动内需至关重要。但中小企业是抗风险能力较差的一个群体,特别是当前又面临着融资成本高,用工成本高等多种压力,有的甚至到了难以为继的地步。对中小企业加大减税力度,有利于帮助它们渡过难关,这对增强我国经济的动力、活力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能力,都是非常重要的。
  三是要有利于推进税制改革和优化税制结构,向重点税种倾斜。要积极推进增值税“扩围”和个人所得税改革,深化财产行为税改革,进一步减轻税收负担。同时对消费税实行“有进有退”和“有增有减”的政策调整,对高耗能高污染的消费品及奢侈品加大税收调节力度,对居民日常生活用品消费税政策下行调整,充分发挥消费税促进节能减排和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全面改革资源税制度,研究推进环境保护税改革。
  
  
  “作为政协委员,我感到责任重大。”全国政协委员、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余瑞玉说。2012年全国“两会”伊始,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以下称行业党委)、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称中注协)致信行业政协委员,向他们通报行业形势和2012年工作要点,希望他们利用参政议政优势,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专业价值,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全面进步。
  行业党委、中注协坚持从国家建设战略高度来看待行业的统战工作,积极培养和发挥行业党外代表人士的作用。2011年12月,行业党委和中注协将全国各省市287名行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优秀工作者聚集到北京,举行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外代表人士培训班。中注协为这次培训编写了达200页的学员手册,其中汇集了财政部党组文件、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公告、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等内容。“团结和培养党外代表人士是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要方面,是党治国理政的政治优势。创新行业统战工作、培养行业党外代表人士,是包括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内的新社会阶层不断发展壮大的现实需要,是巩固和壮大统一战线的新要求。这是第一期培训班,今后还将举办,内容的含金量再上一个台阶。”行业党委常务副书记、中注协副会长兼秘书长陈毓圭告诉记者。
  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外代表人士担任全国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计617人,其中全国政协委员3人,省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52人,地市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301人,县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64人。注册会计师行业是高知识群体集聚的行业,为全国350万家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提供鉴证和咨询服务,是社会监督体系、市场诚信体系和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业从业人员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独特的专业视角,掌握着经济社会发展大量的基础信息,具有参政议政为国家经济发展建言献计的优势。
  在注册会计师行业耕耘多年的余瑞玉,深感我国1985年颁布的《公司法》诸多条款不能适应于实际需要,例如规定的企业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严重制约了我国企业对外投资、重组并购等发展进程中的重大决策。由此,她提交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建议”提案,这是她当选为全国政协委员后提交的第一份提案。
  “注册会计师从事的是现代服务业中高端增值性服务,理论与实际的结合比较紧密,工作联系面广,直接影响到广大社会公众,建言谋策的能力强。”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财政部内部控制委员会咨询专家张连起说。他表示,社会经济转型时期,呈现出社会公共事务急剧增长和复杂多样的特征,新型社会风险的产生通常表现为新需求与供给失衡。包括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内的新社会组织和新社会阶层人士要加强联动,互相补位,了解公众诉求,反映公众呼声,有序有效有力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服务国家建设。
  陈毓圭向本刊记者介绍,财政部党组高度重视注册会计师行业统战工作,非常关心和支持行业党外代表人士参政议政,鼓励他们为国家建设、行业科学发展建言献策。行业党委、中注协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业务指导、人员联系的作用,加强行业统战人士队伍建设,为行业代表人士更好参政议政,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建设和推动行业科学发展搭建有效平台。
  其一,创新和探索行业统战工作长效化、常态化机制。为有针对性地做好行业统战工作,特别是加强行业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行业党委依托行业各级党组织、协会,对包括加入各民主党派,在当地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或做出突出贡献、拟作为代表人士予以推荐的无党派人士,以及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执业人士等行业党外代表人士的分布和基本情况进行了全面摸底,掌握详细信息,实现了对行业党外代表人士的动态跟踪,为扎实做好行业统战工作奠定了基础。
  依托统战部代表人士综合评价体系和行业创先争优综合评价体系,建立行业参政议政推荐工作和发挥代表人士作用的长效机制。行业党委和中注协按照“培养人才,建设队伍;服务会员、维护权益;参政议政,促进发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充分挖掘、推荐培训、过程考核、遴选后备、跟踪培养、优选推荐的推荐工作流程,形成评价、选拔和推荐专业水平高、参政议政能力强、具有创新思维的优秀从业人员担任代表、委员的科学化推荐工作长效机制。
  此外,在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中,增加统战内容,着力提高注册会计师对统战工作的认识。有针对性加强行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知识培训和政策辅导,指导他们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发挥专长,立足行业又不局限于行业,履职尽责,建言献策。
  其二,有效发挥行业代表人士作用。支持和配合行业代表委员做好议案提案工作。坚持向行业代表人士提供关于行业发展和党建工作的参考材料,帮助他们解读党和国家对行业的要求,积极协助他们开展调查研究。
  认真做好和推动行业党外代表人士建言献策。协助中央统战部举办“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与‘十二五’规划”、“新社会阶层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等论坛,行业党外代表在大会主论坛和分论坛中分别发表演讲,积极发挥自身优势,为“十二五”期间提高政府的社会治理能力、发挥服务业作用、大力推动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等建言献策。有意识吸纳行业党外代表人士到各级协会理事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工作,推荐他们到国际组织等机构中担任职务,着力为行业党外代表人士在实践中成长成才创造条件。
  其三,认真落实中央统战部有关工作要求,增强行业统战工作水平。积极参加中央统战部新社会阶层联系会议;联合开展座谈会、论坛等;积极推荐信息联络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先后推荐了5名信息联络员和5名无党派代表人士;选送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理论研究班学员,目前已选送6批14名行业党外代表人士参加“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理论研究班”,引导他们与党同心同德,关心关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性问题,自觉服务大局,为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建言献策。
  近年来,中注协推荐的党外知识分子信息联络员,先后向统战部报送各类信息数十篇,被统战部采用近10篇,并报中央领导参阅。其中,2007年报送的《应警惕资产泡沫》、《关于抵制股市过热的意见和建议》,2008年报送的《对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建议》,得到国务院领导的重视并做了重要批示。
  2011年12月6日,中央统战部、财政部党组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统战工作的意见》(统发[2011]15号)。这一对新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具有示范作用的文件出台,为提高行业代表人士参政议政能力水平,拓宽行业代表人士发挥作用渠道开辟广阔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