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治理的董事寻租行为研究
董事会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董事会治理是公司治理的核心,董事会能否充分发挥作用,决定着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成败。目前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经初步建立,但用规范的公司制标准来衡量,国有企业的改制依然不够彻底完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也还不完善,其中最重要的是董事会建设相对滞后,不仅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甚至徒有其表、形同虚设。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治理下董事会治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董事与经理人高度重合,内部控制权责不明;董事群体的专业构成不合理;董事会独立性不够;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政企难以分开,产权问题难以明晰等。这些问题滋生出了董事会成员以追求直接的非生产性利润为目的的各种各样的寻租行为。
一、寻租内涵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租金来源
(一)寻租的内涵 大卫·李嘉图(David Ricardo)认为,租金是指永远没有供给弹性的生产要素的报酬,是诱使这种生产要素进入市场所必须的最小的额外收益。阿弗里德·马歇尔发展了租金的概念,他认为租金还应包括与经济租相近的准租金(可供使用的资源供给量只是在短期中暂时不受对其支付额多寡的影响的租金),也就是暂时没有供给弹性的生产要素的报酬。现代经济学中的国际贸易理论与公共选择理论发现,政府的政策干预与行政管制由于抑制了竞争,扩大了供求差额,也能形成超额收入。自此之后,租金的概念不断的被拓宽。詹姆斯·布坎南(James Buchana)认为租金是指某生产要素所有者获得的收入中,超过这种要素的机会成本的那部分剩余。现在总的趋势也是把租金定义为由于不同体制、权力和组织设置而获得的超额利润。在寻租理论中,租金是指由于缺乏供给弹性而产生的差价收入,这里的供给缺乏弹性是人为的政府干预和行政管制阻止供给增加的结果。根据《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寻租是指那种利用资源并通过政治过程获得特权从而构成对他人利益的损害大于租金获得者收益的行为。寻求这种租金的行为就是寻租行为,其本质是通过寻求垄断和特权达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贺卫通过比较寻利和寻租,认为虽然都是出于经济人的逐利动机,但是寻利不需要借助政府的干预,是由“看不见的手”引导经济人去从事有利于自己也有利于社会的活动,寻租则是力图使“看不见的手”不起作用,或利用“看得见的手”去抑制“看不见的手”的损人利己的活动。
(二)国有独资公司租金来源寻租理论的研究以塔洛克(Gordon Tullock)和布坎南(James M.Buchanaan)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以及以克鲁格(Anne O.Krueger)和巴格瓦蒂(Jagdish N.Bhagwati)为代表的国际贸易学派较为代表性。公共选择学派认为,在垄断形成之前,当事人为达到目的会采取各种方法,包括雇人游说、贿赂官员等进行疏通活动,而从事这些活所消耗的资源原本可以用于创造新增财富的生产活动,从而造成社会总福利的减少。当事人在垄断形成过程中的所进行的活动,实际上就是寻租活动。也就是说寻租是那种利用资源并通过政治过程获得特权从而构成对他人利益的损害大于租金获得者收益的行为(塔洛克,1999);当制度从有秩序的市场移向直接政治分配的几乎混乱状态的时候,寻求租金就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出现,寻租就是用来描述这样一种制度背景中的行为,即个人竭力使价值最大化造成的结果是社会浪费而不是社会剩余(布坎南,1988)。布坎南对寻租提出了两个新的观点:一是寻租基本上是通过政治活动进行的;二是限制寻租就要限制政府。可见,公共选择学派强调的是:政治过程(权力或制度)产生了租金;寻租投入的资源是一种社会浪费;寻租成功者在获得利益的同时给别人造成了损害;寻租实际上是一种负和博弈,寻租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大于寻租收益。国际贸易学派用直接的非生产性寻利活动(DUP)这一概念来涵盖和取代寻租活动,直接”是指直接产生于权利而不是借助于生产过程;“非生产性”是指这些活动产生金钱收益,但并不生产包括在正常效用函数中的产品与劳务,也不生产投入到这些产品与劳务生产的投入品,它不能扩大社会生产规模,甚至还会因垄断而缩小社会生产规模,所争夺的是既有的生产性利润(李正军,2000)。DUP概念进一步扩大了寻租的范围,包括以直接非生产活动取得利润的各种途径。DUP不仅包括权利寻租,还包括将资源用于鼓励创造额外收益的政策干预(如通过游说、疏通活动要求实行或继续执行进口配额制度或对进口贸易实行关税保护)和为赚钱而逃避政策限制的活动(如利用合法进口和非法进口的差额取得特殊收入的走私、放私等逃税活动)(贺卫,1999)。同寻租相比,非生产性寻利活动(DUP)的概念更加清晰,并将违法寻租行为纳入了非生产性寻利活动(DUP)的范围。这种学派认为寻租就是通过从事非生产性竞争活动,获取某些行业或项目的独家经营权、特许权、优惠权,还有优惠的税率、汇率、利率及其他稀缺资源的供给,从而获取利润,寻租并不会创造更多的社会资源,它只是改变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关系(巴格瓦蒂,1982)。综合两个学派的观点,无论是寻租还是非生产性寻利活动(DUP),都是指自利的经济人在不新增社会财富的情况下追求财富的转移,从而导致一部分人的福利改善,而另一部分人的福利减损,究其根源在于制度。正如布坎南(1988)所指出的那样:个人行为的“好”或“坏”取决于事后建立在一定标准取向上的价值判断,但个人行为所依赖的本利决策结构则是由制度所决定的,所以,人们寻租的原因在于制度规则而不在于个人本身。人们或通过政治过程和政府行为修改制度,形成垄断特权,从而改变既有社会利益的分配格局,实现个人财富的增加;或利用制度的不完全性来增进个人福利;或干脆违反制度掠夺社会财富。因此,可以将寻租的类型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改变制度的寻租;二是利用制度的寻租;三是违背制度的寻租。从我国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的寻租活动来看,大都存在如下寻租行为:试图改变制度从而谋求特权与优惠的游说活动,试图利用制度的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和违背制度偷漏税金的非生产性的、有损于社会福利的活动。寻租活动有非常大的外部负效应,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第一,它们造成了经济资源配置的扭曲,阻止了更有效的生产方式的实施,提高了社会的生产成本,降低了经济效率;第二,它们本身白白耗费了社会的经济资源,使本来可以用于生产性活动的资源浪费在这些于社会无益的活动上;第三,这些活动会导致其他层面的寻租活动或避租活动,同时利益受到威胁的一方也同样会采取避租,以至于耗费更多社会经济资源,从而破坏了社会风气,阻碍社会变革和经济发展。国有独资公司可供寻租的租金,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所有权。由于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治理的一系列合同是不完全的,因此存在一些未涉及的资产的使用或处置等事项需要决策。剩余控制权是指相对于合同已经规定的特定权力来讲的合同未明确的权力。剩余索取权是指公司存在的合同规定分配程序之外的收益。这里的权力和收益即是可供寻求的租金。二是指企业的股本和相关权益。这个是指通过企业亏损、资产流失、降低竞争能力等方式所获取的租金。三是非市场化机会成本。这是指公司因为寻租采用非市场化行为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成本。如公司通过向政府游说而获取的某些特权而造成的垄断等。
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寻租方式及成本收益分析
(一)国有独资公司董事寻租的方式从所有制关系上来看,国有独资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作为法人治理第一层次代理人的董事会,其成员的行为动机是多样的。董事会成员的个人利益除了获取个人经济收入之外,还包括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和声誉甚至是获得进一步升迁的机会。由于信息不对称,董事会成员的这些个人利益动机是很难监控的,这就导致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寻租活动的产生。他们的寻租活动的方式大致有如下几种。(1)在职消费方式。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企业制度下,董事会是作为股东代表来控制经理层的。但目前由于我国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中的董事都是由政府指派,大多是党政干部,董事会和管理层往往合二为一,使得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的领导体制是一把手负责制,具体表现为完全由企业内部人员组成董事会的董事长负责制。而这种体制会导致企业被内部管理者控制,从而使得企业内部控制失效,造成内部控制人问题。国有独资公司天然受到政府的管制,在薪酬待遇方面也是如此。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政府很难观察到企业的经营业绩,从而对公司领导人董事给予与之相当的奖励或是监督惩罚。并且由于行政干预的存在,国有独资公司的目标除了公司利益最大化外,还需要负担着实行国家计划、调节社会经济结构等等政策性负担或收益,导致公司业绩与公司领导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模糊,加剧了政府在信息不对称的交易中所处的劣势。陈冬华认为面对内部人控制问题和政府行政干预的情况下,公司领导人便会转向在职消费,并将公司领导人在职消费分为八类:办公费、差旅费、董事会费、出国培训、小车费、会议会、通讯费和业务招待费。这些项目都将成为董事寻租的途径。公司董事可以利用其内部控制人身份轻而易举地将这些项目通过报销私人支出转为公司费用。除此之外,公司领导人还可以利用其内部控制人的身份将国有资产以各种噱头通过分发奖金、福利的方式消耗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2)偷税漏税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经济人的国有独资公司不可避免地具有趋利性。国有独资公司天然与政府的特殊关系,促使了国有独资公司以偷税、漏税等方式向政府寻租。王恒亮认为虽然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地位,但司法机关特别是地方司法机关却在经费来源、人事制度等重要方面相当程度的受制于地方政府,从而难以保持其独立性。除此之外,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一般是党政干部,他们与当地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并且如若国有独资公司因偷税漏税等问题进行判罚,最终的实际落实责任仍然是地方政府的各级财政,追缴的税款又上缴了中央财政,对地方没有任何的好处。因此,在国有独资公司涉税案件的审理上,各级行政机关在税收司法活动中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干预案件的审理活动。从而导致了国有独资公司对税金的寻租活动,而这些寻来的税金最后又以奖金福利等方式被分掉。(3)行政晋升方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成员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派,他们具有行政级别的国家干部身份,行政性晋升是国企经营者的主要动力机制,而掌控行政性晋升资源的党委和政府主管部门是国企经营者激励提供的主体。原则上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董事成员的选任是以对董事成员的经营能力和业绩表现为考核和评价基础的。但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也是国有资产多重委托—代理关系链中的一层代理人,其手中掌握的对公司董事的任免权是一种廉价的投票权。因而,他们没有认真考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的动力,相反可能主动设租或创租,与国有独资公司的经营者合谋,任命与自己关系密切的人员为董事从而谋求经济利益。并且在信息不对称和国有独资公司特殊职能的双重条件下,经营人员的能力和业绩表现并不是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经营者任免的唯一因素。这就导致企业经营者与同上级主管部门的关系成为影响其事业前途的重要因素。因而,这种凌驾于企业之上的行政晋升诱发了国有企业经营者讨好上级的权力寻租行为。(4)垄断方式。国有独资公司一般都是国民经济的命脉部门以及涉及国家安全等国家重点行业,如军工、矿山、铁路、电力等部门,因此,一般受到国家政策、法律的许多特殊对待和国家的特别照顾,享有许多优惠。与此同时,大多数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游说政府给予其相关配额,抑或是制定限制其他公司的准入条件,设置进出市场的人为障碍,从而形成垄断。这些都是越来越多国有独资公司成为垄断公司的原因,也是国有独资公司不停地进行寻租活动的动力。
(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寻租成本收益分析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人,只有当寻租利益能够满足寻租双方各自的利益最大化时,他们才会进行寻租活动。当国有独资公司的寻租人D(董事)向受租人S(政府委托人)进行寻租交易时,D方通过事前预付或事后回扣的方式向S方行贿B,以换取租金R。在这个交易过程中,D方会发生的成本除了贿金B外,还会发生的成本有心理成本、时间精力等的支出以及事情败露所发生的罚金。对S 方来说,他在受贿的同时也存在受贿成本SC,因此,若要维持此项寻租交易活动,需要满足的必要条件是:R > DC > B > SC
也就是说,只有当R > DC时,D方才有利可图,才会产生寻租活动。其前提是S方把R提供给D方,此时才能分享租金。由此可见,S方也是寻租者,S方给租的目的也是为了寻租,受贿的给租者与行贿的寻租者合谋一起寻租。在国有独资公司,也就是国有资产的代理人和国有独资公司的代理人一起向政府寻租。
对于S方来说,只有当B > SC时,他才会参与寻租活动。分析SC,可以知道:SC = f(p, d, c)
p是指寻租败露受到惩罚的概率;d是对寻租败露后的惩罚强度;c是政府对寻租活动的监督成本。并且S方的成本与p、d正相关,与c负相关。也就是监督成本越高,监督越难于实施,受贿越易于得逞。
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合谋的情况下,双方都将获得各自利益,并且国有独资企业监事会成员因而寻租活动败露并受到惩罚的概率很小。即使事情败露被发现,由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具有行政级别的国家干部身份,并且与政府的关系错综复杂,只要事情不是很大,普遍的做法是将其平行调离岗位,一般来说其惩罚强度也不大,监管方式也不完善,因此,对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来说,寻租行为的成本是远远小于收益的,并且通过种种寻租行为,得到了稳定的、有保障的收益。
三、国有独资公司董事寻租行为治理对策
(一)健全正式制度 (1)健全董事业绩考核制度。目前许多国有独资公司对董事的评价结果运用标准、依据和方式都存在不完善和不明晰之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国有独资公司唯一的股东,从而决定了对董事会和董事的考核评价主要来自股东,因而董事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易合谋产生寻租活动。董事会是国有独资公司内部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公司经营目的的实现起关键作用,因此要明晰对董事考核的标准、依据和方式。对董事的考核与评价要以公司经营目的为中心,以董事的职责为依据,一方面采取激励行为,使他们不必寻租,另一方面采取约束行为,使他们不愿寻租。从根源上阻断董事的寻租活动。在考核方法上摒弃原有的单单以会计利润为考核的评价指标,采用以经济利润(EVA)为评价的考核方法,在董事会中引入EVA的理念,使公司从以规模为导向的发展模式逐步向以价值创造为导向的发展模式转化,有利于约束“内部人控制”现象。并且采用经济利润的考核方法要求董事在增加净利润的同时考虑国有资产的机会成本,从而遏制董事向政府寻租的可能性。(2)健全董事责任追究体系。一方面要明晰董事职责,加强对董事的监督。将董事需注意的义务法定化、明确化,使他们的工作有章可循。对董事的监督不能只来自于股东,监事会、行业监管部门、公司员工、社会舆论等都负有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监督职能,加大对董事寻租的监督成本。另一方面要求董事在滥用职权或有违义务时,应当追究董事的责任,并且要加大对董事的刑事处罚力度,严格处罚董事滥用公司财产、转移股东财富等损害国有资产的行为,从而保证董事会在履行职责的时候,尽谨慎与忠实义务,以公司的最大利益为目标,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促使董事在进行寻租活动时考虑寻租暴露后的后果,从而遏制董事依靠不明晰的义务来逃避责任的情况,从而增大对董事寻租的惩罚概率和加强对董事寻租的惩罚强度。(3)健全董事构成制度。一方面加强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既不代表出资人,也独立于公司的管理层,不具有任何可能会大大干扰的关系,从而能够客观、公正和不受约束地对公司战略、运作、资源、经营标准以及一些重大问题进行独立判断。引入足够数量且具有相关能力的外部董事,能够明显提高董事会决策,监督董事的行为,有利于改善公司内部的制衡机制,从而抑制内部控制人问题,减少董事寻租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优化政府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的指派制度。由于国有独资公司特有的委托代理关系,政府的行政指派将加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租的可能性,导致其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合谋寻租。政府应逐步减小其干预的范围,加快经济市场的建设,将竞争机制引入企业董事的选拔。
(二)加强非正式制度方面的建设(1)加强董事职业声誉机制的建设。注重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成员职业声誉机制的培育,鼓励国有独资公司董事成员对声誉的追求,通过发挥董事的职业声誉在业绩考核中的作用来强化这种行为,从而使董事在思想上加强对寻租的畏惧。(2)加强董事会文化建设。董事会文化是一种管理修养和管理道德,是企业董事对企业管理制度的潜移默化的主动遵守和下意识的配合,是形成共同决策,共同对企业负责的一种高层责任意识。通过加强董事会文化建设,提高董事成员的道德操守,营造和建立起董事的社会荣誉感和职业情操,使其获得引以为自豪的政治资本,激发起他们的社会责任感、事业心和敬业精神,从而在董事会中营造一种反寻租的氛围,加强在内心深处产生对寻租的厌恶感从而主动放弃寻租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