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购物车还没有商品,再去逛逛吧~

提示

已将 1 件商品添加到购物车

去购物车结算>>  继续购物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一人公司的概述
  (一)一人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一人公司(one man-company or one-membercompany)也叫独资公司、独股公司,其涵义是指公司资本由一个股东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的股东仅有一人,公司的全部出资或全部股份均由唯一股东所有,一人公司的内部机构设置因其股东只有一人打破了传统意义上的公司股东之间相互制衡的局面。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允许一人公司的设立,但是对于能否设立一人公司在该法中并未明确规定,本文所涉及的一人公司仅指一人有限公司。
  (二)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定及经济价值
  1 我国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定
  (1)规范了一人公司的设立条件,禁止滥设。《公司法》第59条第2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这一规定禁止了一个自然人设立多个一人公司,同时也禁止由自然人设立的一人公司作为唯一股东再设立一人公司。
  (2)导入了最低资本金制度,并严格规定了出资缴资方式。《公司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3)名称披露要求。《公司法》第60条明确规定了一人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该规定使得一人公司的股东对外透明化,有利于更好的保护公司相对人的交易安全。
  (4)特别书面决策要求。《公司法》第62条明确规定了一人公司股东作出本法第38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这一规定提高了一人公司的透明度,有利于债权人对其进行监督。
  (5)建立公司财务制度,加强了对一人公司的财务监督。建立符合现代企业管理要求的会计制度对一人公司而言尤为重要,这也是一人公司股东能否免于承担连带责任的关键所在。《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一规定采取强制审计原则,可以及时了解一人公司的年度财务状况,防止一人公司进行自我交易及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混同,加强了对一人公司财务的监督,能更好的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6)法人人格滥用推定制度。《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适用于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如公司自身资产能够清偿债务,自然没有适用该条规定的必要。”
  2 确认一人公司法律地位的经济价值
  确认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有利于弘扬公司的资合性,充分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开业自由,吸引民间资本,扩大投资渠道,推动我国民营中小企业的迅猛发展。有利于鼓励低收入阶层投资兴业,增加税收和就业机会,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发挥公司治理结构简单高效、决策灵活的特点,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竞争力。有助于鼓励投资者将新兴的高新技术转化为社会经济财富,鼓励科技创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承认一人公司法律地位,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某些企业的效益和国家整体经济利益。这样一来则避免了一些企业因原有股东死亡之后不足法定股东人数而被迫解散,从而防止企业利益受损。
  二、我国一人公司存在的问题
  (一)一人公司设立的门槛过高
  与传统公司设立的条件相比,一人公司设立的门槛要高出许多,这会使许多投资者对于设立一人公司望而却步,试图通过借助一个挂名股东来达到设立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的目的,由此来规避一人公司设立门槛过高的弊端。这样社会上仍然会存在大量的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因实质一人公司引发的经济问题就会仍然存在。
  (二)一人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不完善,内外监督力度不足
  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一人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更没有对监事的任命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样使得一人公司严重缺乏了内部监督力度,不利于一人公司朝着良好、有序的方向发展。
  (三)对债权人保护不利
  在公司股东只有一人的情况下,容易出现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混同,公司财产挪作私用,股东给自己支付巨额报酬,同公司进行自我交易等情况,损害公司债权人及其他相对人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交易安全机制。
  三、完善我国_人公司的几点思考
  (一)一人公司设立条件应科学合理
  1 建议对一人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与普通公司的设立条件相一致。保护公司债权人和交易相对人的利益,重点应在于对公司运营的法律规制和对单独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造成债权人利益损害的事后救济,而不应当企望通过提高公司注册资本的高门槛来达到这一目的。只有对一人公司与普通公司规定相同的设立条件才能真正避免投资者利用凑足法定人数设立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设立条件苛刻的一人公司。
  2 应有条件的允许一人公司设立新的一人公司。这样更有利于规范一人公司,完善一人公司的法律制度,激发投资者再度积极投资创业的热情,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可以有条件的允许部分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一人公司设立新的一人公司。
  (二)完善一人公司内部组织机构
  1 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新《公司法》未对一人公司是否必须设立董事会做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一人公司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必要。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可大大减少一人公司不必要的人事开支。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同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实质性利益关系,并能对公司事务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董事。我国2006年修订的《公司法》中已经引入了该项制度。在传统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中,独立董事起到了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因此在一人公司中也应引入该项制度,即由独立董事代表股东利益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为其提供专业知识与技能作支撑。同时,独立董事还能够对一人公司股东在经营决策中的违法行为构成制约,此时该独立董事更多地代表公司债权人、交易相对人等外部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及社会的公共利益。
  2 一人公司应强制设立监事会。这样可以加强对一人公司的内部监督力度,更好地保证一人公司的股东规范经营公司。必须坚持完全掌控公司的一人股东不担任监察人的原则,这样才能使公司监事会真正发挥应有的监督职能。
  (三)规范一人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加强监督力




  法律上应当从一人公司的机构设置、运作模式等方面加以科学的规制,以体现现代公司企业制度的科学性与安全性,其中最为基础的是严格规范一人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1 严格规范一人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新《公司法》要求一人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会计师事务所也存在披露虚假信息的可能性,为防止此现象发生,建议要求一人公司的每一笔业务必须登记在册,必要时供第三方审查,避免暗箱操作。同时建立一人公司基本储备基金制度,要求公司必须将一定款项存到指定银行,如果公司资金在运营过程中减少到某一下限时,由相关部门授权该存款指定银行对该款项予以冻结,以此充分发挥银行等中介组织的监督作用,降低与一人公司交易的相对人的交易风险,进一步保障市场经济安全交易的实现。政府部门还可通过强化年检制度来加强对一人公司财务的监督。
  2 引进专业会计监察人制度
  借鉴《法国商事公司法》第65条规定,“一人公司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察人。”,一人公司应另选会计监察人,否则该公司不得设立或不得营业,同时禁止一人公司单个股东业务执行人,现物出资人、公司或者从业务执行人处受领报酬的人等成为会计监察人。会计监察人由国家通过考试等方式赋予其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如通过国家考试选拔出的注册会计师,其专业性、客观性、独立性较强。会计监察人不仅负责对一人公司日常业务及财产的监督,对于股东出资部分系为财产出资或技术出资时,亦由该会计监察人或专业机构负责评估其应有价值。通过立法规定一人公司必须聘任至少一名会计监察人,可以把一人公司可能产生的弊端降低到最低程度。
  (四)加强对一人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1 建立严格的出资审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当一人公司的股东或出资人以财产出资时,其出资的财产应当由专业的验资评估机构进行出资审核并出具相应的验资报告。
  2 应对一人公司规定严格的资本充实、资本维持与资本不变制度。
  因为注册资本只有落到实处,我国法律对公司设立要遵守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才有实际意义。新《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虽然针对股东出资不足的补缴义务作出了相应规定,但却未进一步规定制裁措施及手段,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法律需要对上述缺陷和不足尽快做出具体规定,如对限期内仍未补足出资的股东或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应施以行政处罚等具体制裁措施,以促使其尽快履行出资义务,从而使得公司资本充实制度得到实际贯彻。在一人公司运营期间,公司还应当维持与公司资本总额相应的财产,以维持公司履约及清偿债务的能力,进而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法律规定的资本不变原则并不是绝对不允许变动,而是要求公司如欲对其资本进行变更则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特别是在公司减少其资本时,必须首先确保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受影响,而且减少后的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资本限额。
  3 建立一人公司债务担保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建议我国应建立一人公司债务担保制度。这种制度主要强化了股东个人的责任,但这种担保制度的规定不应该是强制性的而应是选择性的,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一人公司也是法人,其具有法人人格的独立性特点,即法人的最根本特点就在于其以法人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如果一人公司欲取信于公司交易相对人,也可以自主选择向交易相对人披露本公司的投保情况,以此来进一步加强本公司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从而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
  综上所述,如果我国法律及监管机构能够切实的在以上方面加强对一人有限公司的监管和规制,将最大限度地将一人有限公司的功能及优势发挥出来,以使得其在繁荣市场、鼓励创业、吸纳就业、促进经济健康稳步发展等方面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