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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分析和探讨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4.85亿)、家庭宽带网民数(3.9亿),互联网普及率稳步提升。受3G业务开展的影响,使用手机上网的网民也已达到3.18亿。为适应数字技术下网络环境对著作权的挑战和规范化网络行为,我国已先后出台了若干与著作权有关的法律规范、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包括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2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10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国务院2002年1月1日修正后施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和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6年12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再次修订后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在各自的适用领域内均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网络管理监督存在漏洞,相关制度得不到完善和保障与相关部门管理不力等原因,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因此,本文拟就网络环境下作品著作权的相关问题进行阐述,最后提出一些有利于该问题解决的可行性建议。
  一、网络作品的概念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的方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也就是说作品需要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特点。数字技术改变了传统作品“纸质”的表现形式,现在的形式是把文字呈现在无形的网络之中,而且往往一件作品的构成包含着多个元素或类型作品,如把文字作品、科学作品、美术作品、影视作品集中在一起形成一件完整的作品。很显然,传统的著作权法已经很难适应这一新型作品著作权发展了。在修改过的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 把可以在网络上传播的著作补充到作品的定义中。综上所述,那些经过智力加工的,符合了作品实质性要件的新型网络信息则被我们称为网络作品。
  二、 网络的发展对现有的《著作权法

》提出新的挑战
  我国在2001年和2010年虽已经对网络著作权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和补充,但是仍不满足日新月异的网络需要。况且人们对新的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知之甚少和著作权侵权方式层出不穷,著作权人的利益正遭受着巨大的侵害。尤其下面两类人的行为对《著作权法》造成严重威胁。
  (一)网络作品非法发布者
  网络作品的非法发布者是指没有著作权或未经著作权许可的情况在网络上以各种方式随意发布他人作品的行为。由于当前规范网络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相关部门管理不力,以及执行起来难度大和成本高等原因致使网络版权得不到保护,一些用户便随意地在网络上发布未经授权歌曲,视频,软件等。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非法发布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其侵权行为是直接可见的,但是执行的难度很大,通常网络用户留下的资料是虚构的,没法确定其真实性;即使资料是真实的,也不一定就是侵权人,因为上网的帐号可以借用别人的,可以盗窃专用来侵权的等等。网络用户的匿名性和不确定性(IP地址有时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导致了网上的实际网络作品非法发布者很难被发现。依据诉讼法理论,只有存在足够的侵权证据,才能够认定侵权者的法律责任,而现行的网络制度还没做到足够的规范化,造成证据采集难的困境。
  (二)网络作品非法下载者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需要经著作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这一条文说明我国没有禁止个人非法下载,事实上我们在条件上也还未能有效制止个人非法下载的行为。例如在对待盗版书籍、盗版软件以及下载未经授权的作品的问题上,我国民众对此是倾向于支持的态度的,为什么支持?一是因为我们的国民经济水平还相对低下,还没达到总体购买正版书籍和软件的能力;二是因为我们的意识形态还没有改善,我们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没有考虑到非法下载会给著作权人和社会带来了很大的损害。非法下载会直接导致权利人利益的受损,抑制了其创作的积极性,长期下去公众也将看不到优秀的作品,社会文化也得不到传播。因此我认为对于非法下载者也应该得到制止。如果不对非法下载者而只针对非法提供者进行处罚,那么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就不会停止,从市场的运行的规律来看,有需求就会有供给。那么如何制约非法下载呢?首先,加强网络防范技术措施;再次,在全民中普及尊重知识产权的理念;最后,在立法、执法方面加强打击那些提供非法下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及个人。
  三、网络技术给《著作权法》带来了完善的机遇
  网络的高速发展对现在《著作权法》提出新挑战的同时也带来了机遇。随着网络侵权案件的层出不穷,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经历和探索中得到完善。在众多网络作品侵权案件中,法院的宣判结果往往倾向于保护网络作品著作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对直接侵权人和间接侵权人都进行有力的处罚。例如众所周知的“百度MP3业务侵权案”,百度公司从2005年开始,就因MP3业务侵权被连连告上法庭,先败诉于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音乐著作权一案后,再次败诉于环球、华纳、滚石等七大唱片公司,百度被索赔经济损失167万元。 百度公司不管是作为MP3音乐的直接上传者还是间接的提供MP3链接者,其都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此案件无疑在网络著作权保护方面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