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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税收筹划在企业经营中的应用

 一、税收、税收筹划概念及税收筹划合法性思考
  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采取强制手段从企业和公民手中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征税是国家的权利,纳税则是公民的义务,税收征纳双方的地位并不平等。《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规定。”这实际上是中国税收法律对税收法定原则的承认与采用。显然,从税收法定原则的产生背景看,它似乎更侧重于限制征税一方过度滥用征税权,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它要求税收各构成要素的规定应尽量明确,避免出现歧义。因此,凡规定模糊或没有规定的,都应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去理解,此所谓“法无禁止即是允许。”
  税收筹划亦称税务筹划、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以税收政策为导向,以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的,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节约税款,以达到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的经济行为。它本质上是企业为实现收益最大化对涉及税收的经济事项进行安排,是企业独立自主权利的体现,也是企业对社会赋予其权利的具体运用。
  由于税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税务筹划行为并没有作出禁止,因此纳税人无论是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还是利用税法的不完善之处,以减轻税收负担,其纳税筹划行为都是纳税人在既有的法律环境下追求自身利益的一种理性选择,是合法的,应当受到保护。正如美国知名法官汉森所言:“人们安排自己的活动以达到低税负的目的,是无可指责的,每个人都可以这样做,无论他是富翁,还是穷光蛋。而且这样做是完全正当的,因为他无须超出法律的规定来承担国家税赋;毕竟,税收是强制课征的,而不是靠自愿捐献。以道德的名义来要求税收,不过是奢谈空论而已。”
  总之,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应有的一项权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存在既有必然性,也有可能性。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税收筹划必将成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税收筹划在企业经营中的应用探讨
  税收筹划最实质的特点就是其筹划性。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应根据税收规则,结合本企业情况,从税收角度针对投资、筹资、经营等环节,对经济行为进行综合考虑,优化选择。
 

(一)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
  1、公司制企业与合伙制企业的选择
  当前我国对公司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实行差别税制。例如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经营相比,有限责任公司要双重纳税,即先交企业所得税,股东在分得股利时再交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经营的业主或合伙人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在组建企业时,采取何种形式必须认真筹划。
  2、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
  分公司不构成独立的纳税义务人,经营成果与总公司汇总后缴纳所得税;而子公司则构成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一般说来,如果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设立子公司更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享受到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如果预计组建的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则应采取分公司的组织结构形式,因为分公司的亏损可以和总公司的盈利抵减后交纳所得税,从而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二)企业投资地区及行业的选择
  企业应对投资地税收待遇进行充分考虑。有时国家为了支持某些区域的发展,一定时期内对其实行政策倾斜,如现行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地区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些地区投资,有些税种可以少交或不交,这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和税法的立法意图。另外,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国家在税收立法时,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以鼓励或限制某些行业的发展。因此,企业投资时选择投资何种行业也可以进行税收筹划。如,进出口公司在进口商品时,可通过保税区,在区内进行酒类产品加工、包装、仓储、运输、分装、分拨、分销、贸易等环节,避免被征收更多进口关税。
  (三)会计方法的灵活运用
  会计政策选择中最常见的就是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选择。通常,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折旧法、双倍余额被减法、年数总和法。采取加速折旧法,起始年份的折旧额比采用平均年限法多,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折旧额会逐渐减少。这样,可以达到两个目的:一是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二是可以促使企业更新设备、改进技术,实现良性循环,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
  虽然加速折旧有上述优点,但并不是总能给企业带来税收上的好处。尤其在免税、减税优惠期间,加速折旧对企业所得税负的影响是负面的。由于企业处于免税期,此时的加速折旧企业得不到任何税收上的好处。而在后期企业进入纳税期后,由于加速折旧法计提的折旧少于平均年限法,反而会导致多缴税款。因此,企业要根据自已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选择一个有利于降低自已税负水平的折旧计提方式,减少应纳税额,提高自已的盈利水平。
  另外,在税务筹划中较常见的还有对员工工资薪酬的筹划。税法规定: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在减除3500元的费用后,按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预缴,年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后,合计其全

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这样计算实际达到了均衡经营者收入,降低税率及税负的效果。
  例如:公司某销售员每月取得的基本薪金收入为5000元,年终取得的效益收入为150000元,公司应为其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为:
  每月应预缴税额=(5000-3500)×3%=15(元);
  全年已预缴税额=15×12=180(元)
  全年收入=5000×12+150000=210000(元)
  月平均应纳税额=(210000÷12-3500)×25%-1005=1620(元)
  全年应纳税额=1620×12=19440(元)
  全年应补缴税额=19440-180=19260(元)
  如果公司未采用年薪制形式,假设该销售员全年的收入仍为210000元,各月的收入分别为:1、2、4、5、7、8、10、11月的收入为5000元,3、6、9、12月的收入为42500元。
  1、2、4、5、7、8、10、11月每月的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3500)×3%=15(元);
  3、6、9、12月每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42500-3500)×30%-2755=8945(元);
  全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15×8+8945×4=35900(元)。
  从上面的计算我们可以看到,采用年薪制的税收负担较轻。因此,对员工工资的发放应采用年薪制。
  实际中,还有很多会计与税法相结合为企业创造利润的方法。事实上,税收筹划作为一种管理活动,几乎贯穿于企业经营的全过程。企业应当从筹资活动、投资活动和经营活动等方面进行税收筹划,以实现企业财富的最大化,增强企业竞争力。
  三、结束语
  税收筹划是一个企业走向成熟、理性的标志,是一个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是企业相关利益主体采取合法手段追求减税利益的实现。它是企业一种长期行为和事前筹划活动,需要具有长远的战略眼光,要着眼于总体的管理决策之上,与企业发展战略结合起来选择能使企业总体收益最优的方案。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节税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