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青少年维权机制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思考
制教育,建立一般预防长效机制
青少年的生理特点和心理特征决定了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复杂性。办案实践表明,绝大多数未成年人是非辨别能力低下,自律能力差,出于对新鲜事物的好奇和对法律的无知而走上犯罪道路。要做到防患于未然,必须以一种容易接受的方式将法律观念长期渗透到青少年的思想意识里。
(1) 将法制教育与校园文化有机结合,强化法律宣传的针对性。“法制教育进校园”活动应围绕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立足法律性、时代性、多样性来开展活动。司法机关应在各中小学建立青少年维权小组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指导中心,经常深入学校进行调查研究,把握学生动态,与学校共商对策。既可采用传统的法制讲座、座谈会、模拟法庭、知识测验、法律征文、演讲比赛等形式;也可在教学课件中插入法律视频或动漫等,寓教于乐,使学生们“愿意听、听得懂、记得住、做得到”;甚至可结合新时代法律、德育教育背景,开展以“阅读一本好书、观看一部好电影、浏览一个好网站、朗诵一首好诗、唱一首好歌”为内容的校园文化活动,在普法中营造独特的文化氛围,通过喜闻乐见的形式使法律教育的效果巩固和深化。
(2) 将“法制信箱”送入校园,架起与学生沟通的桥梁。为及时了解在校学生的心理状态,有的放矢地对他们进行司法关怀,可在各大学、中学、小学校园设立“法制信箱”,指定专门的司法人员定期取阅信件进行答疑,畅通与学生的沟通渠道。对实名提问的,可通过老师寻找学生本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解惑。对匿名提问的,可将问题汇集并统一在定期的法制讲座中给予解答。对集中反映某类问题的,可在法律宣传日活动中采编相关案例和开辟专栏,加大宣传力度。
(3) 组建关怀青少年成长检察人才库,确保预防教育人员规模化、专业化。为确保在校学生可以得到长期而专业的关注,司法机关应成立专门的法制宣教青年志愿者队伍,定期轮流到各学校进行授课,将多年的法律感悟与办案体会与在校学生分享,并通过经办的相关案例给予学生深刻的警醒,防止由于队伍人员流动性大导致教育预防工作与现实脱节,使预防工作有一支优秀的人才队伍作为坚强后盾,走上规范化、专业化的道路。
2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挽救、保护落到实处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坚持“教育为主,打击为辅”的原则,可不捕的不捕,可不诉的不诉。随着法院系统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工作的推进,司法机关应对未成年犯罪的量刑建议工作进行全方位的拓展。
(1) 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书》,夯实量刑建议的基础。在传统的侦查模式下,公安机关较为重视定罪证据的搜集和固定,而对量刑情节的证据搜集有所忽略,给量刑建议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了障碍。因此,检察机关应该根据法律法规及量刑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中列出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向相应的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量刑证据注重搜集,并对应搜集何种量刑证据、如何搜集量刑证据作出较为详尽的指引,为进一步夯实量刑建议工作打下基础。
(2) 建立监所、看守所与刑庭联动机制,确保量刑建议成效突出。首先由看守所管教人员填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间表现情况表》,对羁押人员的日常表现予以评价,特殊情况另行说明,实现实时跟踪,动态评价。其次,在提起公诉前,由看守所在三日内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羁押表现反馈到公诉部门,由公诉部门依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羁押表现制作《量刑建议书》,起诉时一并移送法院。法庭质证后,将认罪态度和羁押表现作为量刑依据写入判决书。最后,公诉部门针对判决书中对羁押表现的量刑建议采纳情况进行审查。以上方式既有利于司法人员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说服教育工作,也有利于未成年人通过自身积极的认罪、悔罪,给予自己从轻、减轻处罚的机会。
(3) 完善对量刑建议不采纳的监督途径。对量刑建议不采纳的监督,检察机关应当不局限于提起抗诉这种刚性监督模式,而可以创新采用发出《说明量刑建议不采纳理由函》、提出检察建议等软性监督方式,逐步督促法院形成司法习惯。同时,检察机关可按月对判决中的量刑建议采纳情况进行汇总,以报表形式反馈给监所、看守所及法院刑庭,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加强沟通,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使该项制度不断完善,从而进一步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3 建立立体帮教模式,有效防止重新犯罪
为了有效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必须采取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相结合的方法。对于未被羁押或刑满释放的未成年罪犯,尤其不能忽视。司法机关应该与学校、家庭、社区及相关单位联手,共同把帮教的关口向后延伸,巩固帮教成果,防止二次犯罪。
(1) 加强与学校的良性互动,使校园成为未成年罪犯的重生之地。对于被从轻处理重返社会的或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罪犯,如符合回校就读条件,司法机关应积极联系其原来所在学校,建议学校让其重新回归校园,继续完成学业。相对于一推了之、放任不管,重返校园的未成年更容易对司法机关和学校深怀感激之情,对社会满怀感恩之心,从而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为强化学校领导、老师对特殊学生的法制教育和心理疏导,在对学生普法前,司法机关可先行对老师进行法制知识授课,增强他们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认识,提高学校领导和老师的法律素养。同时,定期与学校就未成年犯回归校园后的情况进行沟通交流,有利于双方共同帮助未成年犯尽快适应校园生活,重获新生。
(2) 加强社区矫正力度,帮助未成年犯回归社会。司法机关应建立帮教档案,指定专人在每个阶段不定期进行考察、监督,并指定法定代理人帮教挽救,强化帮教效果,防止未成年犯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对于未被羁押或刑满释放的未成年犯,应与其所在社区、街道(以团工委为主体)签订委托帮教协议,将未成年人放归社会,安排其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定期汇报思想状况,建议社区为其创造机会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和社区活动。对家庭有经济困难的,给予一定的经济援助,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关怀和温暖。同时,由社区相关责任人对未成年犯定期进行家访,及时与家长沟通其在家表现,使社区矫正成为未成年犯回归社会后,改过自新的有力武器。
(3) 加强与相关部门联动,构建未成年犯立体帮教机制。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仅靠一个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因此要建立起预防网络,广泛动员各界力量,积极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司法机关应进一步加强与人大、团委、妇联、教育局及部分中学的联系,经常召开预防青少年犯罪座谈会,分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特点,提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新举措。应充分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未成年人专题栏目,净化网络信息,强化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门,应积极开展整治校园及周边社会治安秩序,特别是整治违规经营的网吧等娱乐场所专项行动,努力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舆论环境、文化环境和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