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金融机构营运的成本、收入及监管机制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尽管我国的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是,在我国仍然有一部分贫困或者低收入人群的存在。为了帮助这些贫困或者低收入人群早日走向富裕之路,我国采取了许多措施,其中微型金融服务就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在实施的过程中,微型金融机构通过信贷、储蓄、保险等金融服务手段帮助贫困和低收入人群实现了脱贫致富的梦想,提高了他们的生活质量,避免了经济危机对他们造成的冲击。为了能够让更多的人走向富裕之路,研究和推广微型金融服务是当前必须面对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研究微型金融机构的营运成本、收入和监管机制,确保微型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对于大力推进微型金融服务,提高贫困或者低收入人群的生活质量,完善我国的金融市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微型金融机构的发展
1.国外微型金融机构的发展
(1)孟加拉国的格莱珉银行
1974年,孟加拉国出现的百年一遇的灾荒,当时,尤努斯教授正在吉大港大学任教,为了研究怎样帮助贫困人群应对灾荒,1976年尤努斯教授创建性地开展了微型金融机构的小额贷款业务,使贫困人群贷款成为了现实。由于尤努斯教授创建的微型金融机构取得了非常优异的成绩,1983年,尤努斯教授得到了孟加拉国政府的特许创建了格莱珉银行,专门从事微型金融服务,经过三十年来的努力,格莱珉银行已经覆盖到了孟加拉国几乎所有的地区,帮助了58%的贫困人群脱离了贫困线,实现了致富的愿望。
(2)玻利维亚阳光银行
玻利维亚阳光银行的前身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其资金来源主要是捐款。1992年,该非营利性组织被玻利维亚政府批准正式成为专门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阳光银行,其服务对象主要是中低收入人群。在运营过程中,阳光银行一方面通过高利率的贷款业务和优秀的商业运营模式促进了自身的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发放的小额贷款帮助了大量的中低收入者,使中低收入者的收入不断增加,达到了快速改变贫困生活面貌的目的。
(3)格莱珉银行和阳光银行的经营比较
作为微型金融机构成功的典范,格莱珉银行和阳光银行尽管运作模式并不相同,但是二者都实现了业务上的自负盈亏,实现了可持续发展。纵观二者的经营,不难发现,格莱珉银行尽管服务人群相对贫困,服务客户较多,但是其贷款的风险控制得非常好,其风险贷款率也被控制到了1.79%的较低水平。而阳光银行的服务人群是位于贫困线以上的中低收入者,服务客户相对较少,并且贷款需求相对较高,但是,由于阳光银行的贷款利率相对较高,这样也能保证其正常运作,并且能够实现自负盈亏的120%以上。
2.我国微型金融机构的发展
为了实现农村地区的快速发展,确保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得到快速发展,2006年年底及2007年年初,我国银监会相继出台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为我国的微型金融机构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从此,我国的微型金融机构得到了正式的市场准入。在我国微型金融机构的发展过程中,我国政府不断颁布鼓励微型金融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使微型金融机构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二、当前我国微型金融机构营运成本与收入方面存在的问题
从世界其他国家的微型金融机构运作的情况来看,微型金融服务的利率必须达到25%―40%,才能确保微型金融机构实现盈亏平衡,但是在我国央行在小额贷款方面规定的利率标准却是标准利率下限的0.9倍,上限的2.5倍,这样低的放贷标准,使微型金融机构很难维持盈亏平衡。为此,在我国微型金融机构运营的过程中,必须有效控制成本,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微型金融机构产生利润,收入稳定,从而确保可持续发展。
1.微型金融机构的运营成本
从微型金融机构的运营过程来看,运营成本是维护期商业化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在运营的过程中,如果能够有效降低运营成本,那么微型金融机构就能够维护其商业化运营和可持续发展,反之,如果不能有效降低运营成本,微型金融机构就难以维护其商业化运营和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国微型金融机构的成本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财务成本、运营成本和交易成本。
(1)微型金融机构的财务成本与收入
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制度,因此,在微型金融机构运营的过程中很难实现对其运营的控制,这样就很难发现存在的问题,很难对微型金融机构的资金流向进行准确的度量。另外,我国微型金融机构的主要作用是扶贫和支农,在运营的过程中,如果无法实现对其运营的控制,不能及时发现问题,无法准确度量资金流向,这样很容易导致出现收入下降的问题,严重的就会出现亏本现象,这样就会使微型金融机构在运行上出现困难,难以维持可持续发展。
(2)微型金融机构的交易成本与收入
由于我国微型金融机构服务的方向是扶贫和支农,而贫困人群与农村地区的特征就使得微型金融机构的交易成本相对较高。在运营的过程中,微型金融机构不但存在着和业务规模没有任何关系的日常开支以及必需的交易成本,而且在放贷的过程中,贫困人群和农村地区的人们常常无法提供可靠的抵押品,这样就给微型金融机构造成了较高的运营风险,使得坏账率居高不下。同时,在微型金融机构运营的过程中,由于服务对象具有规模大、相对分散、业务数额较小等特点,常常造成其交易成本放大的现象。研究表明,微型金融机构在运营过程中的各项摊销成本非常高,要想盈利非常困难,即使能够盈利也需要三年或者三年以上的过渡期。这种现象也会导致微型金融机构出现收入下降及亏本现象。
(3)微型金融机构的运营成本与收入
在微型金融机构运营的过程中,常常使用“收入费用率”对运营成本进行评估。“收入费用率”是指微型金融机构的在运营过程中消耗的费用占总收入的比率。通常状况下,“收入费用率”和微型金融机构的规模有着负相关的关系,即微型金融机构规模越小,其“收入费用率”就越高,反之微型金融机构规模越大,其“收入费用率”就越低。从目前我国各类金融机构的“收入费用率”来看,国有银行与股份制银行为15%,农村信用社为21.9%―30.1%,可是微型金融机构却高达40%。数据表明,微型金融机构在运营过程中的成本是相当高的,要想降低运营成本,必须确保其规模不断扩大,确保其服务对象数目的不断增多,只有当服务对象的数目达到相当的数目,微型金融机构才有可能达到收支平衡,实现正收入。为此,微型金融机构在创立初期,必须要有资金雄厚的机构进行支持,只有这样,才能够承担开发市场最基本的成本。另外,由于微型金融服务是一个劳动密集型的服务,这样也使得微型金融机构承担着相当多的人工成本与业务管理成本。
目前,我国微型金融机构的信贷规模相对较小,其交易成本也相对较高,无论是从机构的设置上,还是从运营的效率上都难以和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微型金融机构如果取得了商业性资金,那么势必增加机构运营的资金成本,从而使利差收入减少,因此,作为微型金融机构必须努力完善财务制度,准确度量资金的流向,并及时发现运营过程中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降低营运成本,实现微型金融机构利益的最大化。
��三、当前我国微型金融机构利率与收入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微型金融营运的过程中,利率问题也是和收入息息相关的问题。目前,我国的微型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是央行基准利率2―4倍,过高的利率使得贷款人还贷困难,有时甚至出现还贷违约的现象。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实现贷款利率的市场化。但是,一旦实现利率市场化,贷款利率势必降低,而较低的利率则难以保证微型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为此,要想保证我国微型金融机构的发展,必须确保适合微型金融机构发展的利率,从而有效补偿微型金融机构在发展过程中的资金成本、管理费用、贷款损失、因通胀造成的资金损失与利润。但是我国微型金融机构在营运过程中的主要作用是扶贫,其商业化的运作并不突出,再加上营运过程中的政府干预,因此其利率水平难以提高,这样就导致微型金融机构的收入状况难以乐观。
为了确保微型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保证微型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的定价的合理性。在定价 的过程中,一方面要正确计算其资金成本、管理费用、贷款损失、因通胀造成的资金损失与利润。同时,根据计算出的结果制定的利率也必须考虑借贷人的接受水平。
��四、微型金融机构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1.微型金融机构的监管体系尚不完善
在我国,尽管微型金融机构在组织结构上相对完善,但是,我国微型金融机构的监管体系尚不完善,其表现主要存在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由于微型金融机构的主体种类繁多,这样就导致在监管过程中的监管机构不够明确,使相当多的微型金融机构在监管体系之外营运。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银监会只能对获取金融许可证的正规微型金融机构的相关业务实施监管,对于某些没有获取金融许可证的小额信贷机构却无法进行监管。其次,对于我国微型金融机构的监管还存在政出多门的现象,这种政出多门的现象的存在,既可能造成对微型金融机构的过度监管,还可能产生监管空白。同时,在监管的过程中,还存在着对于不同的微型金融机构的监管不同以及对于微型金融机构的监管还缺乏适当的弹性等问题。
为了确保微型金融机构的正常发展,规避营运风险,必须大力加强监管体系的建设,正确划分各级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确保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地方人民政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2.微型金融机构的法律支持体系尚不完善
目前,微型金融机构的法律支持体系尚不完善,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我国还没有独立的、完整的针对微型金融机构准入和营运业务的法律制度,这样就导致在微型金融机构的法律问题的处理上相当困难。其次,我国许多微型金融机构没有取得合法地位,没有合法地位,就导致其贷款利率常常比规定的利率要高得多,导致贷款利率的优惠无法体现出利率差别。再次,我国的微型金融机构对于产权以及治理结构等方面还不完善,这样就使得我国的微型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控制出现严重的问题,从而使得微型金融机构在发展过程中充满风险。
为了保证我国微型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确保我国的微型金融市场良性发展,必须建立健全微型金融机构的法律支持体系,严格规范微型金融机构的准入和营运;确保我国微型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有效规范其贷款行为,引导其贷款机制良性发展;完善微型金融机构的产权及治理结构,严格控制内部风险,维护微型金融机构的良性发展。
总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微型金融机构也会遇到更多的新矛盾新问题,这就需要广大微型金融机构的工作者认真分析形势,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恰当解决新矛盾新问题,使微型金融机构能够更好地为贫困人群服务,为广大农村地区服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金融体制良性发展,才能保证我国贫困人群早日脱贫致富,走上小康富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