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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新股发审制度改革的思考

一、新股发行制度演变
  1、新股发行审核制度种类
  股票发行制度主要有三种,即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每一种发行监管制度都对应一定的市场发展状况。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完善,股票发行制度也随之改变,以适应市场发展需求,三者根据市场的成熟程度,发展方向应为从审批制到核准制,最后到注册制,过程也代表着发行制度的不断市场化过程。
  审批制一般存在一过证券市场的发展初期,为了维护上市公司的稳定和平衡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采用行政和计划的办法分配股票发行的指标和额度,由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指标推荐企业发行股票的一种发行制度。企业发行股票的规模等由计划确定,定价方式多受行政干预,市场化程度很差。
  核准制则是介于注册制和审批制之间的中间形式。它要求发行人在申请仅要充分公开企业的真实情况,而且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必要条件,在审查内容方面,它在对发行人进行形式审查之外,还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公司治理、发行数量及价格等方面进行实质检查。相比于审批制,它取消了政府的指标和额度管理,并引进证券等专业中介机构作为承销商,更加专业的审查企业到股票发行的条件;同时证券监管机构对股票发行的合规性和适销性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有权否决股票发行的申请。在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基础之上,做出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价值判断,并决定是否核准申请,这也是当下我国实施的相关制度。
  注册制是在市场化程度较高国家所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发行制度,美国、日本等国家施行注册制,注册制主要强调信息公开原则,发行人申请发行股票时,必须依法将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证券监管部门公布股票发行的必要条件,只要达到所公布条件要求的企业即可发行股票。相比核准制,监管机构进行形式审查,主要考察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等方面,而公司发展前景及质量等由投资者自己决定,对投资者要求较高,注册制更适用成熟的资本市场。
  2、我国新股发行审核制度发展
  我国的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已经经历了从审批制到核准制的转变过程。这一过程包含“额度管理”、“指标管理”、“通道制”和“保荐制”四个阶段。
  (1)“额度管理”(1993-1995年)。主要适用于股市刚成立时期,这一阶段,股票发行人主要以国有企业为主,一般是国家加证券管理部门先确定总额度;然后根据各个省级行政区域和行业进一步分配总额度;省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再选择和确定可以发行股票的企业。
  (2)“指标管理”(1996-2000年)。这一阶段实行“总量控制,限报家数”的做法,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确定发行上市的企业家数;省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下达股票发行家数指标。
  (3)“通道制”(2001年3月-2004年12月)。在此标准下,主承销商有资格获得2-9个通道,向综合类券商下达可以推荐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家数;然后券商上报发行企业,名额依然有限,但主承销商获得了筛选上市企业的权力,同时也承担股票发行风险。
  (4)“保荐制”(2004年2月至今)。2004年2月1日证监会实施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在股票发行保荐制度下,发行企业可自行选择保荐机构;企业发行上市不但要有保荐机构进行保荐,还需要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从业人员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总体来说,我国主要施行的是行政审批制度,新股发行遵循实质管理,股票上市并未实现真正市场化,A股还经常出现阶段性的新股上市真空期,这也与我国是新兴资本市场,发展尚不完善相关。
  
   二、新股发行审核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1、新股发行审核制度所带来的问题
  中国证券市场即将跨过三十年,在新股发行方面,我们无论是在市场规模还是在市场成熟度上都有了巨大的进步,但作为一个摸索中的社会主义新兴市场,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问题。
  问题一:行政审核造成发行效率低下。
  在我国,企业从开始申请到最终发行股票,首先要向地方主管部门申请,然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整个程序烦琐累赘;并且不同阶段审核标准不同,同一企业在不同阶段审核结果不同,给发审结果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而且发行费用极高。造成很多企业避开申请,另僻途径,借壳上市;这导致我国壳资源价格昂贵。从企业角度看,上市代价高昂。从社会角度分析,资源浪费巨大。
  问题二:市场资源配置功能难以充分发挥。
  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中的重要一环,应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优胜劣汰为手段,实现资源充分合理配置、效率最大化。但在我国,首先,上市企业主体大多为业多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及中小型企业上市难度相对较大,造成民营企业融资来源少、成本高,发展受到很大制约;其次,行政审核强调财务指标,这很容易造成有潜力但缺少资金来源的企业夭折于摇篮之中,行政审核作为行政干预手段,在此限制了市场化改革的空间,也违反了公平、公正、公开的标准。
  问题三:过度包装,投资者利益受损害。
  在核准制度下,拟上市公司对自己最终能否实现上市目的并无把握。为达到上市目的,除了针对监管机构进行各种公之外,往往对拟上市资产进行充分“包装”,调整优化财务数据。降低审核通过风险,于是上市公司为骗取上市指标,经常在数据上做文章。这种过度包装容易使一些业绩平庸甚至存在发展隐忧的资产风险被低估,导致新股定价严重背离其真实价值,上市后,随着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问题突显,业绩出现大变脸,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
  问题四:新股发行价格过高,破发现象频发
  由于我国新股发行施行的是核准制,因此监管机构在证券发行中的主导作用使其自然而然成为上市新股的“隐性担保者”。投资者在政府机构的发审机制背书下,认为上司公司是通过筛选出来的优质公司,对审核机构有所依赖,往往低估投资目标公司所存在的的风险,导致新股容易发行价过高。此外,相关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承销商和发行人对新股发行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保荐机构的问责缺失。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中介机构往往人为拔高拟上市资产的价格,并操纵新股询价过程,因此三高问题犹如顽疾,始终存在。
  问题五:权力寻租,滋生贪污腐败等现象
  在核准制度下,发行额度采用计划管理方式,上市意味着“获利”,股票市场更多成了上市公司圈钱的市场,而非投资者合理投资的场所,因此在股票发行审批中容易出现权力“寻租”现象。一些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为了谋取上市所带来的利益,通过虚假“包装”,以及针对相关机构进行公关,骗取发行上市资格,影响了市场的公正。
  通过上面,我们可以看到新股发行审批制度给证券市场发展带来一系列问题,阻碍了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破坏了新股供求平衡,形成一二级市场价差,影响了资源的正常配置。随着市场的成熟,相应制度也应随之发展,在重视经济结构转型,注重发展质量的宏观背景下,股票发审制度的改革刻不容缓。




  2、新股发行审核制度改革建议
  改革思考之一:注册制度立即代替核准制?
  注册制存在于市场发展成熟完善的市场,一般满足一下条件,其一,投资者具备用脚投票的能力;其二,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拥有较高的诚信和法制意识;其三,新股IPO之后,监管需具备足够的威慑力。是中国未来之方向,但我国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缺乏诚信与专业素养,法制意识也比较淡薄,注册制现在推出尚不和时宜,改革过快,也容易给市场带来剧烈波动。
  但同时注册制度又带来系列问题,因此这里我们建议逐步改善,比如A股可以市场开发行节奏控制,增强发行窗口选择的灵活性,考虑进一步提高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需求和承接能力自主选择发行窗口,通过市场力量调节一级市场发行节奏。
  改革思考之二:放松管制,加强信息披露
  核准制和注册制都要求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不同的是核准制条件下发审委进行实质性判断,注册制下投资者进行实质性判断,注册制要求披露信息更加完善全面。未来的发行监管应更加专注于以信息披露,不断提升拟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防止出现虚假及过度包装现象。证监会同时应研究取消现行制度中涉及公司价值实质性判断的内容,比如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等,避免造成误导;同时进一步完善规则,推动发行人和市场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政府应当给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并保证规则的执行,新股选择权交给真正的市场主体投资者。
  改革思考之三:转变监管理念,从监管市场理念转向服务市场理念。
  市场的作用是配置资源,政府的作用是制定规则,并给市场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自由竞争环境。既然市场是未来发展方向,我们的监管机构应当转变理念,杜绝权力寻租现象的发生,把更多精力放到如何更好服务于市场,创造一个更好的市场上去,把自己当作一个市场的守护者。
  
   三、总结
  通过对股票发行相关机制的回顾,以及我国发行制度演变的相关研究,我们发现我国股票市场由于审核制度带来一系列问题,如“三高”现象犹如顽疾,始终存在;资源配置的功能也难以有效发挥。但由于我国市场发展与美日等发达国家在成熟程度上仍有差距,核准制到注册制的突然转变会给市场带来剧烈波动,影响市场健康发展。因此,我们提出一系列建议如信息披露更加完善透明,监管层理念转变等措施,提倡发审制度进行渐进性变革,不可不变,但不可操之过急。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