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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阿罗不可能定理看电价调整中的民意表达

2011年11月30日,国家发改委针对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提出了指导意见,并指出,各地区具体的阶梯电价方案,将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后实施。
  居民生活用电是准公共产品,如果由市场通过价格竞争来决定其生产、分配和消费的话将严重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因而这一资源的合理配置只能由政府进行干预。调整用电价格就是干预的手段之一,这一过程会牵涉到电力企业、政府和居民三者的利益,其中居民无疑是受影响最大的群体。如何让居民的意见集中顺畅地表达出来,电价听证会成了重要的渠道。
  我国的听证会从无到有,从少到多,标志着决策的民主化正在不断推进。居民用电价格的调整通常由企业提出申请,但必须召开听证会后才能决定具体的价格。但是纵观各省市历年来的价格听证会,几乎每次都以“涨价”收场,民意表达机制的不健全和民意表达的不充分使得价格听证的结果一直都朝着有利于企业的方向发展。
  为何会形成这样的怪圈?我认为可以从公共选择的角度进行分析。电价听证会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公共选择的形式,利益相关者的代表通过参加听证会来针对备选方案表达自己的偏好,将他们的偏好汇总起来就形成了社会的选择。然而根据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肯尼斯·J·阿罗所言,只有满足了五个前提条件,这一社会选择才能算是“合理的”选择过程。将中国的电价听证会对照这五个条件来看,会发现其中的诸多缺陷。但是阿罗又指出,同时满足这五个条件的能产生结果的社会选择机制是不存在的,即著名的“阿罗不可能”定理,这从另一方面激励着我们完善听证会制度,健全民意表达机制。
  
   一、“阿罗不可能定理”简述
  阿罗不可能定理包含了两部分内容。首先,阿罗提出,一种合理的集体选择和社会决策机制应该同时满足“理性原则”和“自由选择”,具体来说有如下五个前提条件:
  1、理性假设
  这一条件中的“理性”包含两层含义。首先,可供选择的方案必须是理性的。也就是备选方案的提出应致力于实现既定的目标,并具备可行性和合理性。
  其次,“理性”指的是备选方案必须具备完整性和可传递性 。所谓完整性,就是对于任意两个备选对象x和y,存在x≥y或是y≥x的关系。传递性则是指若存在三个备选对象x、y和z,若x≥y且y≥z,则必有x≥z。
  在集体选择中,任何人对任意两个备选方案都要做出表态,或者说谁比谁好,或者说两者没有优劣之分,而所有备选对象的优劣是能够进行排序的。如果每个人都做出了表态的话,那社会也应该做出决断。
  2、不相关备选方案的独立性
  在人们对一组备选对象表现出他们的偏好之后,集体选择结果只能依照个人对这些备选对象的偏好形成,而不能牵涉到个人对其他不相关备选对象的偏好。
  3、帕累托效率状态
  如果每个人对x方案的偏好都超过了对y方案的偏好,那集体也必须把x方案放在y方案之前。即人人都欣赏的事情,也应该受到社会的欣赏。
  4、无限制区域
  这一条件表达的是“自由选择”的思想,对于所有的备选方案,任何人的表态都不应当受到限制。
  5、非独裁性
  集体的选择不应受到某些个人偏好的影响,任何个人都不能把他的偏好强加于社会偏好之上。在形成集体选择中不能一个人说了算,而其他人的意见无足轻重。
  在提出了以上五个条件之后,阿罗通过复杂的数学证明提出了其定理的第二部分,也就是结论:要能同时满足以上五个条件又能排除投票困境的决策机制是不存在的,因此也不存在一种可能把个人偏好加总为理想的社会偏好的政治机制或集体决策规则。阿罗不可能定理所揭示的更深层次的含义在于民主是在不断探索的过程中,完美的民主是不可能的。
  
   二、从阿罗不可能定理看我国的电价听证会
  虽然阿罗不可能定理指出民主不是尽善尽美的,但正如阿罗所说:“与其将这个矛盾当作一种令人灰心的障碍,不如将其视为一种挑战。”用理论指导实践,会让我们在发现问题的同时激励我们对电价听证会这样的民意表达机制进行更缜密的设计。
  我国的电价听证会并非没有先例,2006年的广东省电价听证会就是近年来价格听证会的一个缩影,同时也是一个反面教材。今年5月,我国各省市将陆续召开电价听证会,尽管广东省电价听证会距今已有几年的时间,但其中反映出的问题是我国价格听证会普遍存在的缺陷,以此为鉴,方能知晓努力的方向。
  2006年11月,广东电网公司向广东省物价局提出调整电价的申请,原先准备于17日召开的听证会,最终因为供电企业提供申请材料不完备在13日被宣布延期。听证材料的问题使得此次听证会中存在的其他漏洞一并浮上水面。对照阿罗对集体选择提出的5个前提条件,我们可以发现2006年广东省电价听证会的设计在诸多方面存在缺陷,而这些缺陷也是中国的价格听证会所普遍存在的问题。
  1、仅设一个备选方案
  听证会召开之前,广东省物价局曾对外宣布“居民电价的提价幅度将控制在2.87分/度之内”,但最终公布的听证会备选方案只有一个,即居民电价每度涨价2.87分,别无他选。这一状况使得听证会代表只能以“同意”或“不同意”来表达他们的偏好,不免让人对听证会存在的必要性产生了质疑。
  正如上所述,要根据个人偏好产生社会偏好的前提就是备选方案应该是理性的。电价调整是关乎民生的一项政策调整,其初衷主要是为了确保资源能够得到合理利用、弥补电力企业的亏损以及促进居民节约用电的意识。按照这些设定的目标来看,上调电价的方案只是满足了电力企业的利益。在中国,听证会的组织者一般都是政府的物价管理部门,而参加听证的企业都是国有企业、政府企业,两者有很大的利益相关性。电价听证会提前“定案”忽视了居民的利益,不合理也不具可行性。如果要从合理配置资源和促进居民节电意识的角度出发,就应当按照居民的用电量设置下调电价、电价不变和调高电价这几种档次的备选方案,由听证会代表投票决定。
  2、涨价收场
  此次听证会重新召开之后,广东省的电价毫无意外地上调了。无独有偶,我国类似的价格听证会也都是以涨价收场。
  从人之常情来说,居民对于电价上调必定持反对态度。本次听证会召开之前,消费者代表接到了大量来自普通市民的电话和邮件,他们的意见几乎一边倒——都是不同意涨价,如果要涨价必须提供经过审计部门的财务报告。
  根据帕累托效率的原则,如果个人认为现有的电价比调高电价更理想的话,那么社会选择的顺序必须表明现有的电价比调高电价更为理想。但是听证会的结果却与个人显示的偏好相反。
  3、时间节点与听证材料安排不妥
  按照听证会的流程,主管部门必须将听证材料预先交给听证会代表,并且公布代表名单和联络方式。广东省电价听证会在举行之前也采取了相关的步骤,但是时间节点安排得很不合理。原本预定11月17日召开的听证会,11月1日才签发听证材料,并将其邮寄给听证会代表。材料一共50页,其中涉及很多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环节,而且关于企业生产成本的调查需要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10余天的准备时间显然不够。11月11日,听证会的代表名单和联系方式才对外公布。这么短的时间根本不足以让普通群众顺畅地完整地向这些代表们表达他们的想法。




  除了事先预留时间不充足以外,听证会的材料也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一位参加听证会的大学教授提及:电网公司提供的涨价理由多为套话和大家熟知的理由,对成本以及电网企业该怎么做这块很少涉及,而且企业提供数据的真实性也遭质疑。这位教授以前有在发改委工作过的经历,所以对这些问题还是比较敏感,外行人就很难看懂了。
  时间节点安排不妥和粗制滥造的听证材料无形之中为听证会代表的思考设定了一个限制区域。代表们没有足够的时间对备选方案进行全面的了解,那他所做出的选择自然也不完全符合自己的意愿,违背了“自由选择”的原则。
  4、听证会代表不具备“代表性”
  此次听证会的31名正式代表中,消费者代表只有13名,经营者代表却有8名之多,代表政府部门的7人中除了民革广东省委员会的1人以外,实际上都是政府官员,而3名专家代表中也只有1人是华南理工大学电力学院的,并没有法律方面的专家、学者。
  普通群众也可以申请担任听证会的旁听代表,但是需要登录广东价格信息网下载申请表格填写,并且必须加盖单位或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公章后传真至省物价局市场研究所。这些繁琐的步骤无疑将很多想参加旁听的居民拦在了听证会的大门外。
  于是电价听证会的独裁性显而易见,来自企业和政府的代表在无形之中占据了独裁的位置。按照多数票规则,即使消费者代表全部反对提价也没有用,企业和政府的利益相关性使得他们的代表肯定立场相同,消费者就只能被动地接受选择结果。
  
   三、对健全民意表达机制的建议
  虽然以广东省电价听证会为例的中国价格听证会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是价格听证这一形式在政府干预经济的过程中为民意的表达提供了渠道,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我们不能因为它存在着缺陷就摈弃它。正如前文所言,这些缺陷的存在正激励我们更好地对症下药。我认为可以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来使得价格听证会成为民意表达的有效途径。
  1、加强消费者协会在价格听证中的作用
  在公共部门和企业面前,消费者个体的力量永远是有限的,只有将分散的消费者组织起来,形成一个有组织的利益集团,才有可能在与厂商的博弈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各级消费者协会可以起到这样的作用。
  2、提高听证材料和听证会代表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相对于受到电价调整的居民数量来说,能进入电价听证会的代表数量毕竟是少数。既然邀请了消费者代表,就应当将“代表性”显示得更为充分和彻底。
  而在听证材料方面,建议将材料提前公开在网站上,一方面能让懂得相关专业知识的消费者能发现问题并将建设性的建议及时反馈给听证会代表,减轻代表的负担,另一方面也让更多的消费者享有知情权。
  3、利用新兴媒体使民意充分表达
  如今,微博这样的新兴媒体逐渐成为公民生活的重要部分,若能在此类媒体上同时征集民意,使之成为价格听证会的一个辅助工具,定能在收获有效建议之外,建立起服务政府、透明政府的良好形象。
  近年来,在各地召开的价格听证会上,出现了一些不寻常的现象。例如,郑州天然气价格听证会上,有参加人举起“反对涨价”的牌子;哈尔滨水价听证会上,有参加人向主持人投掷矿泉水瓶。这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个好现象,民众敢于在听证会上直抒己见,这是决策民主化的进步,也为政府的努力提供了方向。如果政府有关部门能以阿罗提出的社会选择前提条件为准则,吸取2006年广东省电价听证会的教训,政府使用价格杠杆的过程一定更为顺利,资源也定能得到更有效的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