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执行后在税务上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新准则执行后,在存货的确认、计量、披露等方面都有所变化。这除了将给企业会计处理带来新的变化之外,在税务处理方面,由于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影响,也会发生新的变化。
一、 存货的初始计价
新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而税法规定,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存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对于企业由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入存货的计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存货资产的成本入账。而税法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分解为销售非货币性资产和购买非货币性资产两项经济业务处理,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二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所得或损失。
二、 对因存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的处理
原准则不允许将存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而新的借款费用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存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这里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存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除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开发、购置无形资产,以及筹办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外的利息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不需要计入相关资产价值。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开发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如果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应配比计入成本对象;如果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可作为财务费用直接扣除。
作者:胡 娟 郭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