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财务管理-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现状分析
众所周知,工会经费既是工会组织存在的物质基础,又是工会发展各项事业的物质保障;但是,近年来,为数不少的单位把工会经费当做“唐僧肉”,巧立名目、变换花样地大肆削减工会经费来源,这样不仅大大影响了各级工会组织各项正常工作的开展,更为严重的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其中,在行政拨交工会经费方面,问题最为突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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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工资总额上打折扣,人为缩小工会经费的提取基数。
(一)通过人为漏项目的方式,以达到人为缩小工会经费的提取基数的目的。
在提取工会经费时,每月只按照统一发放的工资(称为“档案工资”)数额计算;对于在工资表以外发放的奖金、其他津贴、地区补贴、物价补贴、误餐补贴、年终加薪、晋级增资、加班加点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收入等,则一概不予以考虑。
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因为计提工会经费的工资总额不仅包括基本工资、一般性津贴、一般性补贴,还应包括奖金、其他补贴(包含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年终加薪、晋级增资、加班加点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收入。
(二)通过人为漏人头的方式,以达到人为缩小工会经费的提取基数的目的。
在计提工会经费时,每月只按照单位在编造册的固定工会员、合同工会员的工资数额计算;对于单位编外长期聘用的临时工会员,则一律不予以考虑。
这种做法也是错误的,因为计提工会经费的工资总额不仅包括单位的固定工、合同工的工资数额,还应包括6个月以上长期临时工会员的工资数额。
二、在工会组织上打埋伏,造成工会经费的流失。
虽然单位已经具备《工会法》规定的建立基层工会组织的条件,却以单位人少、住地分散、难以开展工会活动等为扯由,故意不成立基层工会组织,行政拨交工会经费自然而然也不予以考虑了。
这种做法也是错误的,既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又造成工会经费的流失。《工会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同时,《工会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工会经费的来源”又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
三、在经费划拨上做手脚,偷漏、拖欠工会经费。
在提取工会经费时,严格按照工资总额的2%这一工会经费提取标准,既不漏项目,也不漏人头,及时、足额地予以提取工会经费;但是,单位行政方面既不向同级基层工会划拨工会经费,也不向上级总工会上解工会经费,而是在提取后长期挂往来帐,一直拖欠甚至于拒不划拨、上解工会经费。只是在上级领导部门屡次督催下,才多少划拨、上解一些,以应付差事。他们及时、足额地提取工会经费,不是模范地遵照执行《工会法》,而是对付有关部门的检查,同时通过虚增费用以达到偷漏所得税的目的。
四、在核算方式上做文章,截留、侵占工会经费。
以单位人少、活动少、工会经费少为理由,以加强单位财务管理、集中资金勤俭办事业为幌子,对工会经费并不实行独立核算,而是纳入单位的行政经费帐统一进行核算。平时,对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费用,采取计划审批制,规定费用开支严格控制在计划额度内,按照实际发生额予以核销;年终,对于尚未使用的工会经费计划数额,并不转入下年继续使用,而是当年予以冲销。
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是变向截留、侵占工会经费的行为。《工会法》第三十七条严格规定:“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建议。”。
加强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管理的建议:
(一)深入宣传
平时,基层工会主席、工会财务负责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讲解,向单位负责人宣传《工会法》有关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的精神。这种宣传方式比较直观,单位负责人容易接受;县级总工会与同级纪律监察部门联合,举办学习《工会法》培训班,专题学习有关工会经费方面的条款,请基层单位负责人、工会主席以及行政、工会财务负责人一起参加。这种宣传方式力度很大,并且见效快。
(二)加强检查
各级总工会财务部会同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定期组织检查;各级工会请政府审计部门、财政监督部门、税务部门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等,在检查后及时反馈被检查单位有关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的情况,以确保工会经费及时、足额地到位。对于提取后长期挂往来帐却不划拨或上解工会经费的单位,税务部门检查时不能忽视。
( 三)大力处罚
依据《工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对严重违反《工会法》的单位,给予经济、行政、刑事处罚,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