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加强“长期投资”会计科目核算的监管
湖北审计2001.9
应加强“长期投资”会计科目核算的监管
向子荣
近几年,宜昌市审计局在对集团企业审计中,发现“长期投资”会计科目普遍存在核算不规范,没有按财政部的规定实行权益法核算。这样就出现了“长期投资”帐面价值大,而实际上这些长期投资早已损失殆尽。有的被投资企业早已关停倒闭,自然消失;有的被投资企业的巨额亏损已大大超过了长期投资总额,共同投资的双方长期处于扯皮的僵持状态;有的共同投资的对方已向法院起诉,法院已下判决书但未执行(因没有资产执行人有的共同投资的双方已对被投资企业进行了清算,签订了清算协议。但上述情况都未进行财务处理,这就导致了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损益核算不真实。因为企业经营者谁都不愿意在任期内处理长期投资损失,由于长期投资损失没有在当期消化,日积月累的隐蔽损失必然使企业一步步走向困境。导致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还是企业没有按财政部的规定进行规范核算。
财政部关于《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号)第七条规定:母公司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对子公司进行的权益性资本投资必须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并以此编制个别会计报表,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提供基础数据。”第七条第一款更明确规定:“对于子公司因本期损益而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母公司应当计算确定其所拥有的数额,并将其计入本期投资损益,同时按照该数额增加或减少长期投资,调整长期投资帐面价值。”应该说财政部对“长期投资”会计科目核算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但企业不执行怎么办?这就引申出有关主管部门要重点研究如何加强对企业会计核算的日常监管问题,督促企业按财经法规规范核算,真实反映当期损益,把有些损失消化在当期,不要等损失积累拖垮了企业再来总结教训,那样的教训太沉痛了。审计建议:企业和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财经法规中有关会计科目的核算规定,掌握核算的办法。企业必须按规定的会计科目核算办法执行,并严格按新出台的规定时间执行,按规定做好新旧核算办法的衔接。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会计科目核算的监管,要抓住影响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真实性的会计科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要特别关注“长期投资”、“应收帐款”、“待摊费用”等重点会计科目。
(作者单位:宜昌市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