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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财务契约安排探析

摘要:财务契约是企业契约的核心内容。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财务契约安排的主要内容是指企业与股东、债权人、经营者、员工以及重要供应商与客户的财务契约。根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特殊性和不合理的财务契约安排,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指导,视各利益相关者为平等主体,坚持财务契约安排的效率目的和公平原则,从不完全合同角度对优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财务契约安排进行了初步探析,提出解决对策,以优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关键词:财务契约安排 资本结构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优化

  所谓财务契约是指企业在财务管理过程中,为实现各权利主体的预期目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与各权利主体确立的一种契约关系。财务契约是企业契约的核心内容。为给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就必须突破“股东至上”逻辑,按照利益相关者合作逻辑,优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财务契约安排,使各利益相关者都有平等机会参加公司财权的分配。本文将针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不合理的财务契约安排,提出解决对策,以优化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从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与股东财务契约
  目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基本上按照分级管理和分别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原则进行管理,但由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复杂性和我国处于经济转轨时期,法律制度等还不完善健全,如何维护股东利益就是一个难题。企业财务契约安排优化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股权融资的产权创新
  按照目前实行的分级管理和分别行使出资人职责的目标,对于中央政府控股的竞争性中央企业要逐步推行股权的多元化,甚至可以实行国有股权的相对控股乃至参股;对寡头垄断性行业中的中央企业,在保证国有股权绝对控股的条件下,要适当地进行股权的多元化,同时要完善以董事会为中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对于地方政府控股的国有控股公司也应该如此,适当地进行股权的多元化。这样做的目的是使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经营目标单一化和商业化,为公司谋取最大的利润创造最大价值。
  (二)完善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公司治理结构
  一是改善政府的公共治理。只有明确了政府的责任,才能真正地运用政府的权力。作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最终控制人,政府角色的准确定位直接决定着董事会能否发挥核心作用。二是选择合适的董事会成员。董事会发挥作用的核心和动力基础来自法律上对董事义务的规定,但董事会真正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全体董事作为一个整体发挥作用,执行董事和外部董事一样承担起董事的职责。提高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比例,并让他们发挥积极作用是目前需要做的工作。三是让股东和市场共同激励与约束董事。做到这一点的关键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必须信息披露公开和公司运作透明,让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自觉地接受各级人大代表和社会的监督。
  (三)完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制度
  修订之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有了很大的改进,规定了中小股东股东大会的召开请求权、召集主持权、提案权、退出公司权、累计投票权、诉讼提取权,扩大了知情权等,但这些权利需要在实际过程中得到切实执行,才能真正保护股东的权益。目前比较关注的:一是让中小股东代表进入董事会,使中小股东有真正的决策权力。二是进一步强化监事制度,改变目前监事会集体负责,明确监事的个人独立工作性质,协调监事与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责的范围和权限。
  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与债权人财务契约
  由于我国债券市场还不发达,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债务70%以上来自银行贷款,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债权人财务契约的分析,就主要集中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与银行之间。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之前,作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第一大债权人银行既没有动力也没有能力参与公司治理,因为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同为国有性质,都受到政府的行政干预,导致银行更多的是扮演着一个行政性资金划拨与分配的角色。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后,大大改变了银行自身的定位,也改变了银行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尽管如此,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从内部看,国有商业银行治理还不完善,内控机制仍不健全,基础管理比较薄弱,风险管理和控制能力有待提高,从外部环境看,国有银行的经营环境、经营管理水平和整体竞争力与国际先进银行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如何在新的形势下通过债权人财务契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就显得格外重要。
  本文认为其制度安排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进一步改革银行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整体竞争能力。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目前取得的成效仍属于初步的、阶段性的,应继续改革银行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整体竞争能力,成为真正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现代企业。二是正确衡量债务风险,完善债权人权益保护契约。在正确衡量债务风险的基础上设计有效的限制性条款,由于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在很多情况下并不直接表现为当期违约,而是采取隐蔽的形式,对于这种隐蔽形式的债权人无法通过破产清算措施来有效约束,事先的破产清算机制和重新谈判机制就显得很重要。三是加强债务契约设计效率的法律保障。
  三、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与经营者财务契约
  目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政企不分现象依然较为严重,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基于行政渠道选拔任命公司管理层的传统方法并没有根本的改变,相当大比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高管仍具有行政级别。与之相对应的是,在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的决定程序和机制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仍带有比较浓重的行政管理和干预色彩,大股东和上级主管部门是高管薪酬的主要决定因素。如何突破现有的困境是经营者财务契约需要考虑的问题,而尽量使经营者财务契约市场化则是比较有效的方法。市场化强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要按照市场法则和市场化的要求进行运作,因此财务契约安排优化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经理聘选机制市场化
  如何聘选合格的经理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经营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由于经理市场为企业提供了相对客观的选择机制,可以动态地显示经理人的能力和努力程度,使经理人始终保持“生存”危机感和竞争意识,从而自觉地约束自己的机会主义行为。通过经理人市场选择管理者,可以确保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经理人的能力、努力程度和行为符合公司的目标。
  (二)经理激励机制市场化
  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来说,经理激励市场化内容包括:一是报酬激励机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应该从合理安排经理的薪酬结构、客观评价经理的业绩和合理确定经营者的报酬水平等方面入手,建立起把经营者的报酬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经营业绩挂钩的报酬激励机制。二是声誉激励机制。经营者的声誉既是经营者长期成功经营企业的结果,也是经营者拥有的创新、开拓、经营管理能力的一种重要证明。成功的经营者具有较高的经营能力和社会声望及地位,具有较高的人力资本价值,从而进一步激励经营者不懈努力,以保持与其声誉相应的社会地位。三是市场竞争激励机制。对经营者发挥激励作用的市场主要有经理人市场、资本市场和产品市场。一个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把与经营者信息不对称的有关隐性事实还原给经营者本人,由经营者自己做出理性的选择与控制,将外在激励转化为经营者自我激励,充分发挥经营者的积极性。
  (三)经理监督机制的市场化
  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在经营者背离股东目标时,减少其各种报酬可以约束经营者的行为。有效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前者主要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内部审计等进行监督,外部监督主要通过控制权市场、机构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媒体等进行监督。
  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员工财务契约
  尽管不同利益相关者在公司中的相对重要性不同,但大多数人认为,员工必须被视为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员工参与既有利于减少员工的偷懒行为和企业的监督成本,又有利于调动员工积极性,促进效率的提高。目前员工参与企业财务活动主要有四种形式:一是员工董事制,即让员工代表作为董事进入起决策作用的董事会,参与董事会的协商和决定;二是劳资协商制,即经营者一方与员工就法律或协商中确立公司经营和理财上的问题或事项;三是员工监事制,即让员工代表进入具有财务监督功能的监事会,分享部分财务监督职能和权限;四是员工持股制,即让员工分享公司部分股份,推动员工与公司的长期合作关系,从而解决公司行为的短期化问题。我国《公司法》规定在董事会中必须有职工代表,但是,这一规定过于简单化,缺乏可操作性。根据实际情况,不同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应结合自己的情况选择其中的一种。就目前来说,比较切合实际的是员工董事制度和员工持股制度。
  五、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重要供应商和客户财务契约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与重要供应商和客户缔结的长期财务契约不仅可以使企业与上下游企业建立起相对稳定的合作关系,而且是企业降低成本、增加价值的重要源泉。赋予重要供应商和客户一定的知情权,可以增加企业之间的信任,提高竞争力。基于此,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尽管享受国家诸多优惠政策,但不能因此而忽视与重要供应商和客户之间的关系,建议在非保密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允许重要供应商和客户的代表列席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公司重大决议和经营者的任免情况发表自己的意见,以维护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J



参考文献:
  1.张文魁.中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与公司治理转型[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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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朱武祥,宋勇.股权结构与企业价值[J].经济研究,2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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