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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难点和对策

摘要: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廉洁自律,力求从源头上搞好党风廉政建设而开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本文从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风险与防范等工作实际出发,针对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审计风险和难点问题进行了剖析,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积极防范审计风险的措施。
关键词:国有企业 经济责任审计 难点对策


为对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对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进行综合性、全方位的系统审计,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制定了《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资产经营者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和《关于做好经济责任审计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审计的实施办法》(简称双审计),同时将反腐倡廉工作纳入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工作中。具体采取“一级督一级、上级审下级、同级查同级”的审计组织模式,充分发挥“联合审计、委托审计、分片审计、互查互审”等多种形式的审计职能作用,力求不断加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强度和力度,扩大和延伸审计覆盖面。集团层面所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主要为集团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分公司的企业领导人,而集团所辖中层单位内部的审计对象,则由中层单独设立的审计部门和“划片”审计机构实施。本文结合实际就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难点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几点对策。
一、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主要难点
(一)“事后审计”的单一性直接影响审计作用的发挥
现行经济责任审计多为单一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因受种种因素制约,“事中审计”几乎未曾开展起来。因企业干部调整的无规律性和集中“调干”批次性,且经济责任审计属综合性的全面审计,工作量大、审计期间长,往往造成审计项目的“扎堆”和“应接不暇”,难免影响审计的工作质量和效果。尤为关键的是,干部任免制度尚不能做到“先审后离”,往往难以发挥审计应有的作用。
(二)审计评价与责任界定难
一方面,由于审计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审计的深度和广度不够,所涉及的层面过窄,审计评价质量难以保证。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超越权限的全面评价。对一些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业绩加以确认,且该责任是否与经济责任无关也难以界定。2.狭隘片面的简单评价。认为任期经济责任与通常的财务收支审计没有差别,同样采用先讲成绩、再谈问题的方式对其进行评价。往往仅对领导人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并进行相应的简单、片面评价,既不客观又有失公正。3.审计内容过多,造成审计评价目的不明确。为了避免矛盾,审计评价往往仅就事论事,泛泛而论。4.目前并未建立一套比较健全的、便于操作的、规范性的评价体系。未对如何评价、具体评价哪些经济责任审计指标、用何种标准进行评价以及评价办法加以界定,使操作具有一定的困难。
另一方面,企业领导人的经济责任难以界定,涉及经济责任的归属、准确掌握经济责任产生的时间、识别当时的环境和条件、分析造成经济责任产生的原因以及经济责任的性质等问题。大多数情况下,由于被审计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时间长、事项多、经济环境复杂等因素,很难十分明确地对经济责任进行界定。
(三)企业党政领导应同岗同责
在国有企业运营的具体过程中,党委书记和行政负责人共同享有企业的最高决策和领导权,仅在具体事务的日常处理中才有所侧重和分工,尤其是在“三重一大”事项上难分高低,个别单位还会出现党务领导的“绝对控制权”现象,即其行政负责人仅为名义执行者,无权对日常事务进行管理。企业党政领导任期届满时均应实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而在审计实践中仅对行政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需要注意的是,开展对党务负责人的离任审计时,也将遇到一些操作环节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四)审计结果未能得到充分的重视和运用
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其结果作为组织部门考察、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理应得到充分的利用。但目前由于现行干部任用、管理模式的“先离后审”所限,缺乏足够而明确的法规保证,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往往落实难、效力差。此外,由于原领导即被审计人已经离任,新任领导刚刚接手工作,虽然也希望审计人员全面、彻底地反映前任领导遗留的潜在问题,以便了却旧账、划清责任,但却可能以种种理由拒绝处罚,增大了审计处理的难度。
(五)审计追究、问责、整改难
在审计实务中,被审计单位往往不重视审计结论的落实和整改,更做不到防微杜渐、引以为戒,导致审计职能作用弱化以及审计成本加大。更为关键的是,企业经济责任审计问责、追究难,不是被审计单位现任领导不愿接受对单位的经济处罚,就是相关责任人推诿、拖延、消极应对。尤其是审计报告下达后,审计部门需要建立审计回访制度,针对需处理处罚事项跟踪监督并落实,实务中往往因审计任务重、人手缺而流于形式,直接影响了审计责任追究、整改的效力和效果。
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的几点对策
(一)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坚持实行“双审计”
因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特殊,经济责任审计缺乏企业主要领导人的重视与支持则很难开展。为此,企业应建立健全由组织、纪检、监察、人事和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升格或高配经济责任审计部门,由集团主要领导牵头,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议事规则,规范审计程序,明确成员职责,严明审计纪律,使各有关部门能够协调运转、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牵头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协调、指导、监督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同时,审计实践中还应实行经济责任审计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审计的“双审计”制度,将反腐倡廉工作融入到经济责任审计中。
具体实施“双审计”时,组织部门应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始终起主导、统领和推动作用,并注重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企业领导人管理和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纪检、监察部门则从加强企业领导人管理和廉政建设的高度提出要求,参与检查企业领导人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情况和廉洁自律、“三重一大”制度等的执行情况;审计部门按照企业领导人管理岗位职责、廉政建设等方面的要求,牵头组织、落实审计方案,会同纪检监察、财务资产、人力资源、经营管理等部门共同进行现场审计,及时沟通审计情况,共同研究问题,力求出具及时、公正、真实的审计结果。
(二)经济责任界定要审慎和明确
1.分析主观与客观的责任。责任人为牟取个人和小团体利益,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官僚主义、玩忽职守等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属主观责任;由于受不可抗力影响或国家经济改革过程中有关条例、措施不完善,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使单位经济决策、经济活动的效果受到影响的属于客观责任。对于客观因素影响,审计评价时应予以注明,对于由于政策性盈亏引起的情况,应做出相应的分析、调整和说明。
2.分析集体与个人责任。决策者既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决策团体。不能简单地将企业一项决策的成功与失败归结于单位领导个人。由于集体决策造成的失误,应由集体负责;由领导者个人决策造成的失误应由个人负责。对于决策程序不规范、提供决策的依据不全面、不真实等,也应由领导者个人负责。
3.分析工作失误与舞弊责任。审计评价时应严格区分一般的错误与故意的舞弊行为。可从两方面进行衡量。一是需要衡量行为的性质。如果经过分析,确定行为的发生确实是无意识的,则可将其视为错误;如果行为的发生是有意识的,即经过策划和预谋的则应评定为舞弊问题。二是需要衡量行为的结果。如果经审核认定,虽然发生了不应有的行为,但该行为并未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个人也未获取私利,则可以评定为失误;如果行为的结果使国家蒙受损失,或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或弄虚作假,有意欺骗,则可评定为舞弊。
4.分析直接责任与领导责任。对主观责任、个人责任和舞弊责任应界定为直接责任;对客观责任、班子责任和工作失误可以界定为主管或领导责任。
(三)审计评价要重点突出、言之有据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突出四个重点:一是财务活动评价。对整个任职期间的财务收支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评价。二是关注是否存在重大决策失误。重点对投资行为的规模、结构、决策程序、资金来源、资金管理、效果效益等情况进行评价。三是企业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重点对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廉政建设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四是个人执行财经纪律和廉洁自律情况。
(四)积极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实现审计“关口”前移
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的机制是经济责任审计落实的有效保障。作为今后经济责任审计的一种主要工作方式,其审计的方式和内容需要不断的改进、完善,审计的定位和目标也必须不断的发展、深化,任中审计期限根据企业负责人的任职时间长短和有关企业负责人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来确定。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意义主要在于:一是实现监督关口前移,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二是便于问题的整改,有利于促进问题的解决;三是适应企业负责人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有利于审计成果的转化利用。
(五)积极探索“先审后离、审后再任”的干部任用新方式
要使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真正落到实处,使审计结果发挥出约束干部勤政廉政、真抓实干、绩效实在等根本性作用,就必须改进现行的干部管理和任用办法,积极探索干部使用“先审后离、审后再任”的新方式并进行试点,明确“先审后离”的基本操作规程和用人制度。即在组织部门确定某个干部新的任用前,建议组织部门预留一定的考察期限,留出一段正式任命的“到任缓冲期”,首先接受原岗位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为经济责任审计留出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待审计结果形成后,落实违纪事项整改,完成前后任交接,组织部门参考并根据审计结论予以正式任命和奖惩,以保障组织部门干部进行任免的严肃性和审慎性。
(六)创新审计形式,积极推行“委托审计”和“邀请审计”
充分挖掘基层单位的审计力量资源,采用集团总部委托审计形式,“划片”集控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使集团各层面、各板块、各分片的审计任务得以落实。同时,积极探索业界其他单位的相互邀请审计,尽量回避“人情干扰”,并实现审计的业务交流、相互取经,力求不断加大审计工作力度,延展、扩大审计覆盖面。
(七)积极借助政府审计和社会中介审计的力量
企业应有勇气摒弃“家丑不可外扬”的习惯性思维,只要事先沟通和达成一致的审计目的和利益共识,变被动地接受上级审计为积极主动地邀请政府审计和聘用社会中介对某一离任项目进行深度审计,非但不会对企业造成利益损害,反而会大大提高审计的严肃性、权威性,提高审计的工作质量和效果,进而引起企业各级在任干部的高度重视,激发管理企业的责任感和积极性,有效达到企业规范运作、廉洁从政、有效内控、防范经营风险的积极目的,进而不断加大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力度和权威性,以期提高审计结果的质量和有效性。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