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税收政策解析
为了促进科技进步、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我国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出台了相应管理办法,明确限制条件和资格,使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适用现行研发机构的优惠政策。同时,为消除对国产设备的政策歧视,对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实行退税政策。为规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制定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3号),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施行。这是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9号)执行到期后的再次延续。
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沿革
在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方面,根据《增值税条例》第15条的规定,“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待遇。退税主要经历以下阶段:
(一)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国产设备全部退税。为适应改革开放需要,最初为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给予退税政策,增值税转型改革全面推开后,为规范税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2号),对进口设备免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停止执行。
(二)只适用国内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国税发[2010]9号文明确,国内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国产设备,自2009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间为准),实行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该规定与之前被废止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不同之处在于,只限定了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可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并非是指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时间延长。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有关规定制定的《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9号)执行期间为2009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在该文到期后,根据财税[2011]88号文制定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延长了优惠期间,执行时间为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二、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范围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以下三方面:1.《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规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2.《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3.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
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研发机构具体包括以下八类:一是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二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三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四是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五是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六是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七是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八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税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依照有关规定批准或确认的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需要注意的是,不属于独立法人的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由总公司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三、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设备范围
研发机构不是采购所有设备都给予退税,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具体包括三大类二十四小类。第一类是实验环境方面,包括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超净设备、特殊实验环境设备、特殊电源光源、清洗循环设备、恒温设备、小型粉碎、研磨制备设备等。第二类是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包括特种泵类、培养设备、微量取样设备、分离纯化浓缩设备、气体液体固体混合设备、制气设备、气体压缩设备、专用制样设备、实验用注射挤出造粒膜压设备、实验室样品前处理设备、实验室专用小器具等。第三类是实验室专用设备,包括特殊照相和摄影设备、科研飞机、船舶用关键设备和部件、特种数据记录设备及材料、特殊电子部件、材料科学专用设备、可靠性试验设备、微电子加工设备、通信模拟仿真设备、通信环境试验设备、小型熔炼设备、特殊焊接设备、小型染整纺丝试验专用设备、电生理设备等。
四、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3号,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证时间要求。研发机构应自购买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报送《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审核审批表》申请退税,逾期不得申报。研发机构所采购设备根据付款比例退税,凡企业未全额支付所购设备货款的,按已付款比例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定应退税款;未付款部分的相应税款,待企业实际支付货款后再予退税。
(二)退税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退税账户证明;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监管期间。已退税的国产设备,由研发机构专门部门负责登记在册,加强管理,并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监管,监管期为5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移作他用等行为的,研发机构须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所得税法规定的办法计算。
(四)涉税风险。研发机构以假冒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虚构采购国产设备业务、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国产设备退税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不得重复抵扣,研发机构已享受退税的国产设备,增值税发票被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加盖了“已申报退税”章的,不能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避免重复抵扣涉嫌逃税被罚。企业对已退税的发票应注意做好留存备案,以待主管税务机关检查。
五、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会计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或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或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减免税规定的民政企业减免增值税,如果是直接减免的,减免税款计入当年利润,如果是先征后退的,则在收到税款的年度计入利润。企业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必须注意的是,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应并入企业当年(税款所属年度)利润总额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对先征后退和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返还或退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总额交纳企业所得税。
六、举例分析
例:成立于1998年的A研发机构是独立法人, 2011年11月获批准承担一项科研项目,2011年12月20日购买培养设备(培养箱、发酵罐)200万元,增值税34万元,价税合计234万元,款项通过银行汇出,在2012年2月20日进行了认证,进项税34万元未抵扣。
分析:首先,看该研发中心是否满足财税[2011]88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3号的要求,如果满足要求,所购买设备可以申请退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3号,申请退税时,附送:采购国产设备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付款凭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购进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所以,购买培养设备(培养箱、发酵罐)增值税34万元可以退税。
假若研究项目在一年后完工,所采购的培养设备不再使用,对外转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3号,在监管期内发生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移作他用等行为的,研发机构须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所得税法规定的办法计算。X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
2.国家税务总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3号)
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