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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基金管理费收取模式的探讨

摘要: 基金管理费是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而应取得的法定报酬。管理费收取模式在基金管理过程中起着核心激励作用。但我国现行的固定费率模式使基金管理公司即使是在亏损的情况下也能获得可观的收益,特别是近几年整体证券市场不景气的环境下,管理费的丰盈和投资者的大幅亏损形成了鲜明对比,因此,管理费收取模式问题也成为近期争论的焦点。本文认为,这种“旱涝保收”的模式不甚完善,并提出了相关改革措施及建议。
关键词:管理费 固定模式 浮动模式

  一、基金管理费及其收取模式
  (一)基金管理费简介
  证券投资基金有三方主要当事人,包括基金持有人、管理人和托管人。持有人就是基金投资者;管理人是对基金财产进行投资运作的机构,主要由基金管理公司担任;托管人是依法保管基金财产,监督管理人的经营活动,确保持有人权益的机构。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所得全部归持有人所有,同样,持有人也要支付给管理人相应的报酬,即基金管理费。
  管理费是基金最主要的费用支出,直接从基金净资产中扣除,对基金净收益有重大影响。持有人希望实现管理费最小化;管理人依靠管理费维持自身的运转和发展,是其主要收入来源,必然谋求管理费最大化,这与持有人的利益正好相悖。因此必须通过建立一种有效机制,在保护持有人利益的同时,给予管理人合乎情理的报酬,激励管理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二) 基金管理费收取模式
  管理费收取模式大体上可以分为固定费率和浮动费率模式。固定费率模式是指无论基金管理的绩效如何,基金管理公司都按固定费率对基金净资产提取管理费,这是世界上最普遍的模式。基金的市场价值越大,所提取的管理费就越多。浮动费率属于激励模式,是指基金公司以基金管理的业绩水平为基础提取管理费,将基金业绩水平与基准比较后,从差额中提取一定比例支付给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收益越好,管理费收入越高;如果基金收益减少或亏损,基金公司就只能面对管理费收入下降或负收入的不利状况。采用什么模式的管理费收入制度,直接决定管理人的盈亏,因此,管理费收取模式直接影响着管理人的动力及行为。目前我国采取的是固定费率模式,管理费处在较为严格的管制之下,其标准由政府监管部门决定,没有实现市场化的定价机制。
  二、关于管理费收取模式的两种观点
  (一) 反对固定费率的原因
  1.投资者利益缺乏保护。持有人不仅要承担市场风险和基金管理人的操作风险,还要负担各种费用,也无法通过管理费浮动来约束或激励管理人的行为,从而使管理人实际凌驾于持有人之上,而以规模为基础的固定费率模式又导致了基金对规模的片面追求。基金的这种非市场化的治理机制,明显存在着收益与风险不平衡的问题。
  2.会妨碍基金公司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管理费与基金的盈利能力、经营能力及分红多少并不成正比,高收益基金所提的管理费甚至会低于低收益基金,因此对基金公司未起到应有的激励作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基金公司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3.间接导致行业规模的盲目扩张。为了追求规模,不少基金向代销券商许诺放大交易量,数量甚至可以达到基金销量的上百倍。为了完成这样的成交量,基金操作自然是短线化,热衷于做小差价,从而放弃了价值投资的理念,此类行为,也成了基金业绩下降的一个因素。基金行业陷入了这样一个怪圈,为了拼规模而不断发行新产品,为了让新产品顺利发行就必须多做成交量来作为代销券商的对价,而多做成交量又难以避免对持有人利益的损害,出现亏损后持有人便赎回基金,使得基金又不得不再去发行新产品……在这个循环中,唯一利益被漠视的就是基金持有人。
  4.人才流失。这种旱涝保收的体制,不仅让基金公司牌照成为奇货可居的“寻租工具”,而且也导致大量优秀基金经理流向机制更灵活的私募基金。
  (二) 赞成固定费率的原因
  1.固定收费方式简单透明,便于操作。结合国内的现实情况与国际相关经验,统一、固定的费率模式与开放式基金作为大众理财产品持有人分散、申购赎回频繁的特点更为匹配。
  2.浮动费率模式下,基金公司可能会为了获取高业绩报酬而过于激进,很容易促使一些违规行为的发生,这可能令持有人承担更多风险。由于固定费率的管理费收入和基金业绩没有明显的直接关系,所以能在客观上抑制管理人的过度投机行为,使之完全符合信托法的精神。固定费率模式也是对持有人利益的最合理保护,并更适合我国仍处于发展初期的基金行业。
  3.固定费率模式也能对基金投资运作形成有效制约。持有人可以用“以脚投票”的方式,即依据基金业绩通过申购或赎回改变基金规模,从而改变管理费总量,形成对基金公司的奖惩机制。
  4.浮动费率模式带给投资者的实际利益很小;而对基金公司而言,可能会影响到其正常运作,如果基金公司规模较小,甚至可能出现生存问题,对双方都没有好处。如果完全实行浮动费率有可能带来基金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和整个行业的不稳定,反而会损害投资人的利益。
  三、对我国基金管理费改革的建议
  笔者认为,收取管理费是应该的,但是在目前股市低迷,基金出现大幅亏损的情况下,继续坚持固定费率模式对投资者而言很不公平。从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实行浮动费率对基金公司的生存发展并不会造成很大影响,而且对调动基金管理者的积极性很有作用。因此,应彻底打破目前现状,基金公司与投资者共担风险,杜绝“一刀切”式的固定费率模式,以增强基金的责任感,使其更好地为持有人服务。随着我国基金业逐渐发展壮大,以及基金市场机制的逐步完善,采取更为灵活的管理费收取方式是今后的发展趋势。
  (一)宏观政策选择
  综观世界各国,基金管理费的政策选择主要有三种:
  1.市场手段,即对管理费采取自由放任主义,费率标准完全由市场确定,这种模式以英国的高度自律管理为代表。
  2.法律手段,即管理费由双方自由协商,持有人对于不合理的管理费可申请司法救济,这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
  3.行政手段,即管理费标准由监管部门决定,我国是这种模式的代表。
  我们应适当借鉴发达国家的政策选择模式,基金毕竟是金融市场发展的产物,完全将管理费标准全权交给政府部门决定太过僵化;同时我国基金业发展还不完善,也不能完全交给市场决定,否则会造成市场动荡,可以从二者之间的平衡点切入,逐渐引入市场自由机制。
  (二)调整费率结构
  1.降低整体管理费率水平。从市场化角度而言,管理费率的高低与多种因素相关,如基金规模、类别、所处国家或地区等。美国基金每年的管理费通常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有的甚至低到0.7%左右,日本在0.7%左右,我国的管理费比国际上的平均水平高得多。所以,应随着基金业的逐渐发展,适当降低管理费率水平。
  2.实行灵活的费率比例。改变固定费率的单一比例,可以在以固定费率为基础的前提下实行激励制度,将激励制度作为基金公司的一种选择。可以某一指数的收益为标准,也可以基金业平均业绩为标准,当基金业绩超过标准时,基金公司提取正的激励费;当业绩低于标准时,提取负的激励费。由于过度的激励强度可能导致投资者的风险加大,所以应规定超额收益的上下限。通过将其他基金的盈利水平引入对管理人的奖惩合同,可以剔除更多的外部不确定性的影响,使该管理人的报酬与其个人能力的关系结合更为密切,调动其努力工作的积极性。
  3.引入管理费递减机制。在美国,不少基金对管理费都有递减的安排,当基金的某项指标(如基金资产)达到预定数量时,管理费自动降为约定的比例。根据我国情况,可以将管理费与基金规模和业绩报酬联系起来。除了基金资产规模要达到一定数量外,基金的业绩报酬也要达到一定数量的时候,管理费适当递减。由于目前我国开放式基金的规模仍然较小,在初期,这样的费率递减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并不会立即显现出来,但就基金的长期发展来说,仍具有一定意义。
  (三)激励管理人
  提高发起人的持有比例。由于基金投资者和管理人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在固定费率模式下,管理人可能通过降低努力程度来改善自己的福利水平。所以,应当赋予管理人部分剩余索取权,使管理人为自己工作。管理人分享基金剩余索取权并承担经营风险的途径之一是持有一定的基金份额。基金公司、基金经理和基金持有人持有同一只基金的份额,使持有人、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的利益更紧密地结合起来,三者之间建立起更高程度的信任,既能更好地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又能激励基金经理更努力地工作。
  (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费用的信息披露机制
  赋予持有人诉讼权;引入受托人,以持有人、管理人、受托人和托管人的四角关系代替原来的三角关系,并赋予受托人对基金管理费的审查权;建议建立基金管理人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相匹配的机制。
  关于基金费用的信息披露,目前我国法律条文中相关内容很少,只是要求在基金的年报和中报列出相关基金费用,同时要求在基金的契约书和招股说明书中必须列示基金的有关费用、计提标准、计提依据及支付方式。所以建议相关法律应该对基金公司运作过程中的管理佣金、持有人退出或基金所涉及的成本等重要信息设置统一的披露要求和规格。Z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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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朱旭强,贝政新.固定费率与激励费基金管理费收取方式的比较研究[J].预测,2011,(1).
  3.[美]里·格雷米林.杨学宏等译.美国开放式共同基金[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