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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网络团购业务的确认计量及会计处理方法

摘要:网络团购是我国的一项新兴业务,兴起不过短短两年时间,作为互联网络电子商务业务的特殊形式,网络团购业务的会计确认计量还存在很多不成熟的地方,可能导致一些大型团购网因会计问题而发展受阻,本文基于网络团购业务的特殊性,分析了网络团购业务的收益及其确认计量,并举例说明了其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以期为网络团购的会计处理提供借鉴与思考。
关键词:确认计量 会计处理 团 购网站 团购商户

  2008年10月,团购网站(Groupon)在美国芝加哥诞生,而中国最早的团购网站——“美团网”在2010年3月才正式上线,短短两年时间内,各类团购网站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从“百团大战”演变为“千团大战”。从近两年团购网站的发展趋势来看,基于互联网的团购改变了传统的企业组织管理形式,实现了应用平台的网络化和数据环境的无纸化,这必然会对传统的会计环境产生影响,频繁的团购业务也必然要求企业对会计收入进行准确的确认、计量与报告。然而相比于传统商业企业来说,网络团购企业所涉及的业务具有很多特殊性,从而导致这些企业初期的财务核算与管理十分混乱,最直接的例子就是我国发展较为成功的团购网站——“拉手网”,原定于2011年11月14日在美国纳斯达克挂牌交易,最终却因为“会计造假”问题以失败告终。那么对于网络团购业务中的特殊核算问题该如何进行处理呢?本文基于这个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分析。
  一、网络团购涉及的会计主体
  网络团购业务的兴起,改变了传统意义上的消费规则,也改变了商品及服务购销的会计核算方式。在完整的网络团购业务中,通常会涉及三类会计主体,分别是商户、团购网站及消费者,这三者的款项结算基本上通过网络银行来进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网络团购的消费者通常包括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实体以及无需进行核算的自然人,本文所指的会计主体是指涉及会计核算的经济实体,而不包括自然人。另外,由于终端消费者是商品及服务的最终接受者,所涉及的会计核算业务与一般商业企业并没有很大的区别,因此本文在探讨网络团购业务的会计处理时将不涉及消费者这一主体,而仅就团购商户和团购网站这两类主体的特殊业务进行分析。
  二、网络团购的收益类别及确认计量
  一般来说,网络团购业务中涉及的团购网站和团购商户之间是一种收取手续费方式的特殊的委托代销关系,团购网站与商户签订代销协议,在团购成功后双方依据合同的约定进行款项结算。
  (一)收益类别及其传递过程。对于团购网站来说,它的收益主要来源于手续费收入,也就是团购网站通过互联网组织有共同需求的消费者向约定的商家集体购买某一商品或服务,交易成功后获取相应的回扣作为其劳务收入。除了手续费收入外,团购网站还可能取得其他的收入,如广告收入、自有商品销售收入、资金流收益等,这些收入都不属于团购网站的主营业务收入,可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科目,本文只对主营业务收入进行讨论。而对于团购商户来说,它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收入,但是在网络团购业务中,商户获得的销售收入并不是从消费者处直接取得的,而需要经过团购网站这一媒介进行传递,一般是由团购商户委托团购网站来推广自己的产品和服务,消费者通过互联网了解产品信息,并在网络点击购买,通过网络银行将款项支付给团购网站,团购网站团购成功后与商户进行款项结算。
  (二)团购业务的确认计量。在分析了二者的主营业务收入来源及其传递过程后,我们还需要探讨团购网站和团购商户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和计量问题。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往往会存在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并存的现象,并且会计分期会被细化,与交易期发生联系,这些问题会使得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网络团购收入确认的难度增加,因此我们有必要结合网络团购业务的特殊性分析其收入的确认及计量。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单独形成针对电子商务经营模式下收入的确认标准,对于网络团购业务的收入确认基本上还是遵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
  1.对于团购网站来说。团购网站的收入来源主要是劳务收入,对于劳务收入的确认,如果一项业务在统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则应在劳务完成时确认收入,若不是,则需要在提供劳务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收入。对于团购网站来说,需要分两种情况来讨论。
  (1)代销协议中按固定额收取手续费。对于这种情况,团购网站的手续费收入与团购者数量及消费期限无直接关系,并且由于一项团购活动从开始至截止日一般都很短,通常在一个月以内,基本不会涉及资产负债表日不能完成的情况,所以团购网站应当在劳务完成时一次性确认收入,即团购活动在截止日前达到约定的最低团购数量,并且消费者均已通过网络银行向团购网站预付商品或服务款项,此时,团购网站就可以依据与商户签订的代销协议收取约定金额手续费并确认收入。需要注意的是,在团购活动中团购网站向消费者收取的各种形式的押金、商品预付款等,不属于网站本身的收入,而是代商户收取的款项,符合负债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应当在收取时确认为团购网站的一项负债。
  (2)代销协议中按团购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回扣。对于这种情况,团购网站的收入则依赖于团购数量及消费期限,由于团购活动的消费期限短则一个月,长则六个月以上,可能会出现跨年度的情况,并且目前大部分团购活动都附有“支持7天退款”和“支持过期退款”的服务条款,因此在团购活动结束后网站还无法一次性确认劳务收入。根据目前团购网站的主流做法,在活动截止订单生成而服务未提供时,网站会根据以往消费经验划拨一部分款项给商家,通常为50%,一半消费者实现消费时,网站划拨第二部分款项,通常为20%,待消费期限截止后,网站会根据最终的消费数量划拨剩下的款项。由于在每个资金划拨期内,团购网站已为商户提供了劳务(网络宣传、款项代收等),并且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即每次划拨额的一定比例),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此时团购网站可以按这种方式分段确认劳务收入,这与传统商业企业的收入确认和计量存在一些区别,主要是由网络团购业务在交易时的特殊性决定的,虽然从短期看可能会出现收入与费用不配比的情况,但是由于团购业务涉及的交易期通常很短,在每个会计期间内基本还是能够实现配比的。
  2.对于团购商户来说。团购商户的收入来源主要是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收入,也需要分两种情况来讨论:(1)对于实物销售方式,团购活动截止及订单生成后,商户发出商品,如果不附带任何退货条款,则商户在发出商品后就满足了收入确认条件,按商品发出数量及团购单价确认销售收入。如果活动中附有相关退货条款,虽然商品已发出,但是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还未发生转移,这种情况与传统的附有退货条件的商品销售类似,可以参照传统方式确认收入并进行会计处理。商户一般是在发出商品并过退货期之后即可确认为收入。(2)对于非实物消费方式,目前常见的就是电子券方式,主要集中在餐饮、娱乐等服务业,不涉及所有权转移的问题,可以根据会计准则中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条件进行确认和计量。针对上述团购网站分段划拨款项的做法,由于商户收到划拨款项时还未真正提供服务,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这部分预收的款项应该作为一项负债来处理。只有在一定期限内消费者到商户进行消费,真正的劳务才开始提供,此时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商户应按照实际消费量进行收入的确认,而不能根据款项的收到情况。
  三、网络团购业务的具体会计处理
  对于网络团购业务的会计处理问题,与一般的商业企业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只需注意收入确认时点及确认金额问题即可,结合上文对团购业务确认计量的分析,本文通过举例说明团购业务中网站和商户这两方的会计核算问题。
  2012年5月25日,A电影院委托B团购网站推出一单电影票团购业务,市场价为90元,团购价为25元,截至网络团购结束日(5月31日),累计有50 000名消费者生成订单,在规定消费期限(6月1日至6月30日)共有49 000名消费者到影院进行消费。假定该团购业务“支持过期退款”,网站按团购量的2%分三阶段收取手续费。则团购网站和商户的会计处理如下:
  (一)B团购网站的会计处理。
  1.B网站收到在线支付的电影票订单支付款后,根据已付款成功的订单汇总记录,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 250 000
   贷:预收账款 (50 000×25)1 250 000
  2.团购活动结束后,网站划拨50%款项给A影院,并取得相应手续费收入:
  借:预收账款 625 000
   贷:银行存款 612 500
   主营业务收入 (625 000×2%)12 500
  3.一半消费者(25 000名)实现消费时,划拨20%款项给A影院,并取得手续费收入:
  借:预收账款 250 000
   贷:银行存款 245 000
   主营业务收入 (250 000×2%)5 000
  4.团购结束时,由于有1 000名消费者未及时消费,则将剩下的28%款项划拨给影院,2%款项退还到消费者原支付账户,并确认劳务收入:
  借:预收账款 350 000
   贷:银行存款 343 000
   主营业务收入 7 000
  借:预收账款 (1 000×25)25 000
   贷:银行存款 25 000
  注意:假如该团购业务“不支持过期退款”,则未被消费的款项归团购企业所有,会计处理为:
  借:预收账款 25 000
   贷:营业外收入 25 000
  (二)A电影院的会计处理。
  1.团购结束,收到网站50%的划拨款项,确认手续费支出,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612 500
   销售费用       12 500
   贷:未实现收入 (50 000×25×50%)625 000
  2.一半消费者消费时,收到20%划拨款,确认手续费支出及销售收入(实际上每日消费者消费后都需进行收入确认,为了简化处理,本文进行合并确认):
  (1)收到划拨款:
  借:银行存款        245 000
   销售费用         5 000
   贷:未实现收入 (50 000×25×20%)250 000
  (2)确认本阶段收入:
  借:未实现收入 62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25×50%)625 000
  3.团购结束时,收到剩余款项,确认手续费支出及销售收入(剩余日期的收入同上进行合并确认):
  借:银行存款 343 000
   销售费用 7 000
   未实现收入 25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25×48%)600 000
  四、结论
  网络团购业务将是未来几年炙手可热的新兴业务类型,为了促使其能够长远健康地发展,建立完善的会计理论和核算体系就显得尤为迫切,本文正是基于目前网络团购业务的特殊性,以团购业务涉及的两大会计主体为切入点,深入分析了其业务的会计确认和计量。由于目前还较少有人涉足这方面的理论研究,本文的观点还存在很多不成熟之处,关于网络团购业务的会计处理还有待继续探讨研究。S



参考文献:
  1.毛婧,李贵芬.团购网站的财务管理新说[J].商业会计,2012.(4):84-85.
  2.吴春璇.团购网站会计税收问题探析[J].人民论坛,2011.(4):112-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