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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中的投资者保护研究——基于天能科技的案例分析

摘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投资者保护工作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也是一个综合的过程,需要调动社会各方参与到投资者保护工作中来。本文通过对天能科技终止新股发行的案例进行分析,研究证监会新政、媒体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保荐机构履职对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和影响,提出在新股发行环节对投资者进行全方位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投资者保护 新股发行 天能科技 案例

一、天能科技被终止新股发行的始末

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是一家集科研、开发、制造和销售为一体的大型太阳能光伏高新技术企业,专业从事半导体材料、单晶硅制造、单晶硅切割、太阳能光伏电池、组件,以及太阳能照明、太阳能电站等应用领域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及安装服务。2012年2月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晚间公告,称发审委将审核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天能科技的首发申请是拟发行3 7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1.48亿股,拟于深交所上市。募集资金主要投向:山西省晶都太阳能电力“年产50MW太阳能单晶硅片及电池片项目”,募集资金投入22 286万元;山西省光伏材料与器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募集资金投入6 014万元。两项目募集资金投入共计28 300万元。

二、案例中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各方力量分析

(一)证监会新政与投资者利益保护。

(二)媒体监督与投资者利益保护。

(三)注册会计师履职与投资者利益保护。

(四)保荐机构履职与投资者利益保护。

三、启示与建议

(一)证监会对于准备上市的公司应严格把关。

(二)媒体监督要保证客观、专业和公正。

(三)中介——归位尽责的保护投资者。

(四)投资者的自我保护与提升。



(注: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转轨经济背景下的媒体治理与投资者保护的理论与实证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2CGL027;辽宁省教育厅项目“连锁董事对公司战略与绩效的影响”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W201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