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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法务会计在经济类案件中的应用探析

摘要:法务会计是在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和法制建设日益完善的大背景下,会计学知识应用于法律实践而产生的涉及财产、金融、经济、会计、法学、审计、证据学等多种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的新兴学科,也是目前会计学界研究的热门问题之一。本文试图通过对法务会计内容体系及特点进行研究,重点分析法务会计在我国经济类案件中运用的现状,对推进法务会计在我国经济类案件中的运用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
关键词:法务会计 经济类案件 障碍分析 有效机制



法务会计的研究始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的美国。之后的《美国新闻与世界导报》对21世纪美国20种热门行业的调查显示:会计学领域中的“法务会计”排在首位。目前,西方国家关于法务会计理论的研究和应用的实践都比较稳定、成熟。我国于二十世纪末才开始引入法务会计。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推进,我国经济迅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日益完善。但是经济类案件频发,尤其是舞弊案件增多、证券欺诈案件高发、职务犯罪增加,致使我国对法务会计的需求更加迫切。可见,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发展空间宽广,对经济类案件高效的调查和妥善的处理具有重大的意义。以我国特殊的经济制度和法制环境为前提研究如何推进法务会计在经济类案件中的运用问题是极具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
  一、法务会计的内容体系及特点
  (一)法务会计的内容体系
  1.法务会计的产生。社会的经济发展和分工的细化产生的法务会计是一门融合了会计学、法学、审计知识的会计学分支学科,这是目前国内外普遍承认的。20世纪末,我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经济类案件日益增多且复杂,人民法院的法官对受理案件中涉及会计知识的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存在困难,社会急需兼具会计知识和法学知识的专家,因此法务会计应运而生。在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化普及的大背景下,鉴别虚假会计信息、认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弥补弱化的审计功能、填补行业监督的缺陷以及追求良好的诉讼效率是法务会计产生的根本原因。
  2.法务会计的定义。国内外经济制度和所属的法律体系的不同致使国内外学者对法务会计的理解不同,对其定义也不相同。国外学者对法务会计的定义结合了其社会制度、市场环境和经济发展的特殊性,侧重于是一种实践的方法,认为法务会计是对财务事项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主要是法律诉讼专家和调查与舞弊会计这两种社会实践。而国内学者对法务会计的研究起步较晚,借鉴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受特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发展的影响,着重于基础理论的探讨,对法务会计的定义是以会计学和法学理论为基础,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证据搜集、专业的鉴定和判断的活动。结合国内外学者对法务会计的定义,笔者在考量国内特殊的经济形态和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对法务会计的定义是: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接受委托或授权的特定主体将会计学、法学、审计知识相结合,对经济类案件中的会计和法律方面问题的解决能够提供专门的会计和法务咨询、调查证据、专业鉴定、诉讼支持等服务的活动。与之相应的法务会计学是在会计学、法学、审计理论知识的基础上,研究法务会计的理论和实践,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实践性的一个会计领域或新兴学科。
  3.法务会计的内容。内容是指特定事物所包含的若干实质性的事项或部分。法务会计的内容是指法务会计所包含的各种实质性的事项,包括广义的法务会计内容和狭义的法务会计内容。
  广义的法务会计内容是指法务会计学所包含的关于理论方面、实务方面、人才方面、法律规范方面的内容。理论方面内容是关于法务会计的渊源、定义、特点、原则、功能、目标、意义等一系列知识,为进一步探究法务会计的理论和实践设计提供基础性认知的理论知识。实务方面内容是关于法务会计业务内容、工作方法、工作组织的知识,是法务会计理论的具体实践,也是法务会计理论得以发展和完善的重要推动力。人才方面内容是关于法务会计专业人员的培养、培训、继续教育、资质认定的知识,为法务会计理论研究的深化和实务操作的实施提供专业人员。法律规范方面内容是关于法务会计的法律、规章、制度等的规范性知识的研究,能够推进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也为法务会计的实践和行业组织提供法律规范和制度支持。
  狭义的法务会计内容是指法务会计实务操作及工作方法、应用领域的内容。目前国内外学者普遍认同的法务会计内容包括调查会计与诉讼支持。结合国内外学者对法务会计内容的研究,法务会计内容按与案件类型的关系分为民事案件中的法务会计、刑事案件中的法务会计、行政案件中的法务会计、其他事件中的法务会计;按与诉讼关系分为诉讼案件中的法务会计和非诉讼案件中的法务会计;按服务对象的不同分为中介性法务会计、诉讼性法务会计、内部性法务会计;按工作领域的不同分为税收理算法务会计、债权债务会计、保险理算会计、社会公正会计、物价会计、基金会计、海损事故理算会计、社会保障会计;按工作方法的不同分为会计调查、诉讼支持、舞弊与欺诈的揭示与防范、损失计量、专家证人、法务会计证据与计算机证据。
  (二)法务会计的特点
  1.工作主体的特殊性。法务会计的工作主体是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法务会计人员。其区别于一般单位的财务会计人员,主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从事调查证据、专业鉴定、诉讼支持等较为严肃的活动。法务会计人员能够从事相应的工作的前提是必须取得专业的从业资质。
  2.服务对象的广泛性。法务会计人员是接受委托或授权特定主体针对涉事的会计事项进行相应的法律服务的。服务的对象涉及社会各个层面,包含个人、企业、社会团体、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
  3.工作目的的明确性。法务会计的目的是为服务对象提供调查取证和支持。法务会计人员采用一定的方法对有关涉及会计事项的法律问题进行调查、分析、整理,最终将形成的处理结果交予委托人或法庭,促进相关问题的妥善解决和纠纷的处理。
  4.会计信息的客观公正性。法务会计明确的工作目的要求其提供的会计信息必须客观、公正,能被公众认可并接受。法务会计人员遵照其职业道德的要求,分析、调查会计信息,站在客观的立场上,实事求是地形成结果或表达最终意见。这个过程中提供的信息必然是客观公正合理的。
  5.会计工作的独立性。会计工作的独立性包括执业的独立和表达结果的独立。执业的独立是指法务会计人员在进行工作时不受任何个人、组织、团体的干涉,应该独立地进行调查、取证、鉴定、支持等活动。表达结果的独立是指最终形成的结果,不论是口头陈述还是书面证明,能够客观地展示和呈现,必须给予独立的法律地位。
  二、法务会计在我国经济类案件中运用的现状分析
  (一)法务会计在经济类案件中运用的一般现状
  我国特殊的所有制经济制度和独特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决定了法务会计的性质、功能、发展和应用。目前我国正处于与世界经济相互影响和成长的关键时期,在经济飞速发展的过程中产生了信息不对称、制度不完善、变革不均衡等问题。各类舞弊案件和证券欺诈案件频发,对法务会计的实践要求更加严格。本文的经济类案件是指或起因或过程或结果涉及经济的纠纷,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未进入审理程序的一切与经济相关的纠纷或争议。法务会计正是用以处理经济类案件中相关的会计问题和法律问题为目标的一种实务。在此类案件中运用法务会计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开展,主要集中在经济犯罪领域的案件调查和证据支持、保险赔偿、海损事故理算。毕竟法务会计在我国还是属于新兴的职业,针对实践的理论研究薄弱、专业法务会计人员匮乏、人员业务能力偏弱等原因阻碍其在经济类案件中良好的运用,同时在司法实践中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指导。未来,法务会计在此类案件中运用的前景十分广阔,也必将有利于案件的处理和解决。
  (二)法务会计在经济类案件中运用存在的障碍分析
  1.理论研究不完善。虽然越来越多的国内学者参与法务会计理论研究,但是研究主要集中在基础理论层面,尤其是理论框架构建、理论体系建设、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较少的关注诉讼支持、法务会计准则构建、会计舞弊的揭示机制、损失计量、专家证人制度、法务会计人员的准入机制等。我国对法务会计研究起步晚,在借鉴西方国家研究的成果上,缺乏对我国特有国情和市场经济规律的把握,以致于研究欠缺创新,研究滞后以及研究成果进展缓慢。
  2.国内实施环境不成熟。一个理论、一种方法的运用和实践依赖于良好的实施环境。实施环境主要包括经济环境、法制环境、社会的认知程度。经济环境的问题在于国内经济大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环境总在不断的发展变化,经济交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日趋增多。法制环境的问题在于法务会计相关的制度和规范没有形成系统的准则、制度,而是分散在会计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相关法律中,缺乏对法务会计实践的保障。社会认知程度不够在于社会对这个新兴的职业宣传不够,社会成员接收新信息的途径有限,社会意识淡薄。
  3.法务会计人员匮乏。法务会计人员匮乏主要是指从事法务会计的专业人员稀少和专业人员的素质偏低。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的经济类案件的增加,对法务会计人员的需求与日俱增,目前的情况是法务会计人员“供不应求”。根源在于我国单一制人才培养模式,即培养纯粹的会计人员、法务人员、审计人员等。我国没有完整的法务会计人才教育培养体系。从事法务会计工作的人员大多是注册会计师、律师、审计人员。他们只精通本专业的内容,在涉及相关会计、法律、审计知识时往往难于操作,并不是专业的、具有综合实践能力的法务会计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取证困难、业务生疏导致影响案件的最终解决。
  4.行业体系的监督与管理混乱。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务会计行业体系。顺应市场需求产生的一些法务会计人员(大多是注册会计师)在从事相应服务和工作的过程中,缺乏管理和监督。从事法务会计工作的人员归属于不同的机构,必然遵循其所在机构的规章和制度,受所在机构的管理层的监督和管理。行业体系混乱在于法务会计主体不统一、混乱的管理机制、监督的主体不确定、法务会计技术评价标准不统一。
  5.实践机制缺乏。法务会计的主要方法是运用会计、法学和审计相关知识进行证据侦查、财务分析。最终目的是有助于经济类案件的有效解决。法务会计人员在实践中发挥作用主要是受人委托,只遵照案件的进展程度,没有特定的规范机制,继而进行相应的调查和工作。实践中的方法多样,程序独特,有时会使产生的结论缺乏权威性和专业性。目前我国没有一套完整的证据调查和诉讼支持制度,也没有完善的法务会计实践机制。
  三、推进法务会计在经济类案件中的运用
  (一)加强法务会计理论研究
  完善的理论能指导实践有效的运作。我们要鼓励国内学者对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调查取证、法务会计准则构建、专家证人制度、法务会计人员准入机制等方面进行专门的研究,在学术界开展各种研讨会进行学术交流。同时,借鉴国外的先进理论和实践经验,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的特殊性,大力支持并推进相关理论的探究,最终可以创造性的提出一些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法务会计研究成果。
  (二)改善国内的实施环境
  在特有的社会主义经济环境下,为保障法务会计工作合法、有序进行,我们将法务会计人员的执业资质、执业规则、执业程序、执业规范等内容在法律上加以确定,应加紧建立一套涵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等多方面的行业制度体系,指导、规范法务会计人员的行为,从而保证法务会计工作高效、合理的开展。社会宣传法务会计的力度应加大,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以及教育等各种途径普及社会的法务会计意识,提高社会成员对法务会计的认知程度。
  (三)培养法务会计专业人员
  现实的国情急需培养大量的高素质法务会计人员。从事法务会计工作的人员除了具备会计和法学知识,应该有良好的自律能力,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能够独立、高效地完成法务会计业务。人才的培养关键在于教育。我国可以借鉴国际先进的经验,针对我国现实的法务会计理论和实践,通过采取多种有效的措施致力于建立一个适合我国特殊国情,以基础在校教育为本,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相结合的法务会计专业人员的教育、培养体系,进而推进法务会计的发展、成熟。
  (四)规范法务会计行业体系
  首先要明确法务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在执业过程中,涉及的证据调查、诉讼支持业务与案件成果休戚相关,只有明确了法务会计人员相关的法律责任,才能有利于监督法务会计人员的行为和活动。其次,遵守有关法律规范,建立一个法务会计行业管理组织。该组织对法务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法务会计人员的行为、技术评价标准等进行指导、管理、监督,促进法务会计行业体系的制度化、规范化。
  (五)建立法务会计服务经济类案件的有效机制
  法务会计人员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有效的财务调查和证据支持,促进经济类案件有效解决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经济类案件的特殊性要求法务会计人员具备相应的财务分析能力、证据调查能力、法律支持技术。法务会计人员在处理相关的经济类案件过程中,运用专业技能进行专业的证据调查和诉讼支持,以促进案件的高效处理。在法务会计服务经济类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总结经验,以理论为指导,结合国情,针对普通的经济纠纷、与经济相关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寻找相似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共性,在处理纠纷和案件的各个阶段、各个方面积极探寻建立一种极具指导性、规范性强的有效机制。X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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