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国税收政策与制度的重要调整(中)
2012年,为了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宏观调控,发展经济、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科技、教育、文化和卫生等各项事业,合理开发和保护资源,扩大就业,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保持社会稳定,中国在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重要措施:
5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自当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规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国家为了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专款专用。基金的缴纳人为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上述缴纳人销售、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从量定额征收:电视机每台13元、电冰箱每台12元、微型计算机每台10元、洗衣机和房间空调器每台7元。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缴纳的基金由国家税务局征收,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缴纳的基金由海关征收。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生产用于出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可以免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以及使用环保和便于回收利用材料生产的电器、电子产品,可以减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基金可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8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据此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
6月16日,国务院发布《“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规划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严格落实并不断完善现有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全面改革资源税,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落实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政策。
8月6日,国务院发布《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规划中提出: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改革资源税,加快环境保护税立法工作,调整进出口税收政策和消费税范围、税率结构。
四、流通、对外经济往来和国际税收关系
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的《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开始实施,方案中规定:2012年进口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不变,对燃料油等730多种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出口税率不变,对铬铁等部分出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进出口税目总数由2011年的7 977个增至8 194个。
同日,中国政府2009年8月28日、2010年7月26日、2010年10月23日和2010年10月31日分别与捷克、赞比亚、马耳他和叙利亚4国政府签订的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开始执行。
1月11日,中国政府与乌干达政府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1月20日,根据2011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12年至2014年,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月11日,中国政府与博茨瓦纳政府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4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一)根据国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暂定税率的方式,降低部分能源原材料的进口关税,适当降低部分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用品进口关税,适时调整部分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进口关税,重点降低初级能源原材料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所需的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关键零部件的进口关税。(二)继续落实对自最不发达国家部分商品进口零关税待遇,加快降税进程,进一步扩大零关税商品范围。(三)结合自由贸易区降税安排,引导企业扩大从自由贸易区成员方的进口。
5月13日,中国、日本和韩国政府在北京签署关于促进、便利和保护投资的协定,其中囊括了国际投资协定通常包含的所有重要内容,包括投资定义、适用范围、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征收、转移、代位、税收、一般例外和争议解决等条款。
5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作了梳理归类。除个别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外,其他规定均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一批相关文件。6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6月15日,根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当年1月1日起,中国境内单位提供的下列劳务免征营业税:标的物在中国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外派海员劳务,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中国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
6月29日,根据国务院2010年5月7日发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交部和财政部等13个单位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意见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一)落实好企业中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缴纳所得税抵免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二)发挥好中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已经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其他投资促进、保障协定作用,进一步扩大商签双边投资保护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范围,为民营企业中国境外投资合作营造稳定、透明的外部环境。(三)研究引入专业担保公司、机构参与提供海关税费担保,减轻民营企业融资困难。积极推广、优化全国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为民营企业提供准确、快捷、方便的税费网上缴纳服务。
7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电子口岸发展“十二五”规划》。规划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一)以进出口企业为单位,以工商部门企业注册登记信息为基础,汇集环保、商务、央行、海关、税务、质检和外汇等部门的企业基础信息、年度审核信息、注销吊销信息、财务经营状况、企业资信等级和违法违规记录等,建立跨部门的进出口企业资信共享机制和配套的综合资信库,为实现口岸管理部门网络化联合监管创造条件。(二)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外贸形势和相关产业政策的需要,以实现国务院有关部门间与大通关流程相关的数据共享和联网核查为重点,依托金关工程、金质工程和金税工程等电子口岸平台,加大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力度,不断扩展部门间业务协同领域,促进无纸化业务改革,全面提升口岸管理部门联合执法、业务协同和综合服务能力。(三)围绕加强税收管理,保障税收安全,便利企业网上办理征、缴、退、补等手续,加快企业资金周转效率,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深化关库联网等联网核查项目建设。
8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意见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一)在一定期限以内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二)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的政策扩大到有条件的鲜活农产品。(三)加快制定、完善促进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的税收政策。(四)完善、落实家政服务企业免征营业税政策,促进生活服务业发展。(五)落实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政策,促进连锁经营企业跨地区发展。(六)积极推进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完善流通业税制。
9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内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规划中提出:认真落实现行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内贸行业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实行结构性减税,重点支持农产品流通、生活服务业、连锁经营企业发展和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
9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出: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准确及时退税。
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2013年关税实施方案》,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方案中规定:2013年继续对小麦等7种农产品和尿素等3种化肥的进口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并对尿素等3种化肥实施1%的暂定配额税率;对780多种进口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年度进口暂定税率;继续以暂定税率的形式对煤炭、原油、化肥和铁合金等产品征收出口关税;进出口税目总数由2012年的8 194个增至2013年的8 238个。
12月24日,为了促进先进技术引进和企业自主创新,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公告,对2008年调整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作出再次调整。
五、科技和高新技术产业
3月7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2年修订)》自当年4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上述装备、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上述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一)自2012年至2015年,新型显示器件(包括薄膜晶体管液晶、等离子和有机发光二极管)面板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包括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可以免征关税;进口建设净化室所需国内无法提供的配套系统和维修生产设备所需零部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二)符合国内产业自主化发展规划的彩色滤光膜、偏光片等属于新型显示器件产业上游的关键原材料、零部件的生产企业,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以后,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和消耗品,可以免征关税。(三)“十二五”期间,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内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新型显示器件产业相关免税进口商品清单。
4月20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2011年1月28日发出的《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自2011年起执行,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经过认定的集成电路线宽不超过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2011年至2017年,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者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过认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2011年至2017年,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在中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过认定,自2011年至2017年,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当年没有免税的,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依法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并按照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
(七)企业外购的软件,符合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核算,其折旧或者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为2年。
(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为3年。
6月2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见》。该文件中提出:发挥财税政策的杠杆作用,加大对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推广、公共服务平台、重大示范工程建设等的支持力度。
7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意见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一)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改进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合理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加大企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等政策的落实力度。加大对中小企业、微型企业技术创新的财政、金融支持,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二)引导、鼓励民办科研机构发展,符合条件的民办科研机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政策。(三)完善、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政策措施,实施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
7月9日,国务院发布《“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规划中提出:结合税制改革方向和税种特征,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特点,加快研究完善和落实鼓励创新、引导投资和消费的税收支持政策。
9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提出: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用好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机器设备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照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在规定范围以内免征进口关税;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享受进口税收优惠等。稳步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逐步将转让技术专利、商标、品牌等无形资产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生物产业发展规划》。规划中提出:加大力度推进资源税费改革,加快淘汰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促进新兴绿色技术、产品的推广应用;研究完善引导生物企业加大长期研发投入的财税激励机制。(未完待续)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