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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跌价准备的纳税调整及相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摘要:在存货跌价准备的处理上,由于会计核算与税收的规定不一致,必将产生纳税调整及相关的所得税会计处理问题。因此,本文将通过例解的方法,并同时按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基本原理,具体阐述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转回以及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后存货出售或耗用时涉及的纳税调整与相关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以求对实际工作有所帮助。

关键词:存货跌价准备 纳税调整 所得税 暂时性差异 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以下简称存货准则)规定,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企业每期都应当重新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并按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由此可见,存货跌价准备是指由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成本,而在会计核算上对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成本的部分所作的一种谨慎性处理。也就是说在资产负债表日,如果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不能收回的部分,应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存货跌价准备,并同时形成资产减值损失。由于在存货跌价准备的处理上会计核算与税收的规定不一致,必将产生纳税调整与相关的所得税会计处理问题。因此,本文将通过例解的方法,同时按照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基本原理,具体阐述有关存货跌价准备的纳税调整与相关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以求对实际工作有所帮助。

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涉及的纳税调整与相关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涉及的纳税调整

按照存货准则的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如果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就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因此在计算应交纳所得税时,是以利润总额为基础,并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先确定应税所得,再乘以适用所得税率求得,其计算公式为:当期应交纳所得税=[当期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所得税率。

例1:甲企业A种存货取得成本为5万元,2010 年12月31日,企业确定A种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4万元。假设该企业当年实现利润总额3 000万元,所得税率为25%,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按条例规定,2010 年12月31日,甲企业1万元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但按存货准则的规定,甲企业在2010年12月31日,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万元,作为资产减值损失,已计入当年利润3 000万元中(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所以,2010年度甲企业的应税所得应调整为 3 001(3 000+1) 万元,当年应交纳所得税为750.25万元(3 001×25%)。

(二)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涉及的相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使得存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产生了差异,从总体上看,这种差异虽然是暂时的,但是如何对这种差异进行会计处理,正是所得税会计要解决的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以下简称所得税准则)要求企业运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

沿用例1的数据资料,按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基本原理,具体阐述甲企业2010年12月31日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涉及的相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其步骤为:

第一步,确定A种存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

首先,确定A种存货的账面价值。存货的账面价值是指企业按照存货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后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金额。用公式表示:存货账面价值=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金额=成本或余额-减值准备。所以,A种存货账面价值=5-1=4(万元)。

其次,确定A种存货的计税基础。所得税准则规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按上述规定,A种存货的计税基础为其取得时的成本5万元。

第二步,比较A种存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确定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按照所得税准则规定,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情况之一:就是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因为A种存货的账面价值(4万元)小于其计税基础(5万元),因此就产生了1万元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第三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产生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因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以未来期间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假定甲企业预计未来可以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则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用公式表示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当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适用所得税率-“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期初余额=1×25%-0=0.25(万元)(说明:“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年初余额为0)。

第四步,确认所得税费用。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应交纳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两部分。当期应交纳所得税见纳税调整部分;递延所得税是指按照所得税准则的规定当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所得税费用的计算公式为:所得税费用=当期应交纳所得税+递延所得税=当期应交纳所得税+当期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当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750.25+0-0.25=750(万元)

第五步,账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 7 500 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2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7 502 500

二、存货跌价准备转回涉及的纳税调整与相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一)存货跌价准备转回涉及的纳税调整

按照存货准则的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计量。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增加当期的利润总额;按照条例的规定,转回的金额不应计入当期应税所得。所以,企业计算当期应交纳所得税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例2:承例1,甲企业2011 年12月31日,确认A种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5.5万元。假定2011 年实现利润总额仍为3 000 万元,所得税率仍为25%,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从例2可知:甲企业2011 年12月31日,A种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5.5万元,与2010年末相比回升了1.5万元,但是2010年末计提跌价准备时减计的金额只有1万元,按照存货准则的规定,2011年末A种存货的价值只能恢复1万元,其会计处理为:借记“存货跌价准备10 000元”,贷记“资产减值损失10 000元”。说明2011 年的利润总额3 000万元中有1万元的存货跌价准备恢复金额。但是,由于这1万元的恢复金额不得计入当年的应税所得,所以2011年度甲企业应税所得应调整为 2 999 万元(3 000-1),当年应交纳所得税为749.75万元(2 999×25%)。

(二)存货跌价准备转回涉及的相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存货跌价准备转回,增加了存货的账面价值,其计税基础没有发生变化。如果存货跌价准备全额转回,存货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存在暂时性差异,那么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全部冲销,并形成所得税费用;如果存货跌价准备部分转回,存货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缩小,那么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计算冲销相应的金额,并形成所得税费用。

现沿用例2中的数据资料,甲企业2011年12月31日,存货跌价准备转回涉及相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其步骤同样是:

第一步,确定A种存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A种存货的账面价值为5万元(5-1+1);A种存货计税基础仍为5万元。

第二步,确定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由于A种存货的账面价值(5万元)等于其计税基础(5万元),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第三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计算公式同前,在此及后均略)。当期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0×25%-0.25=-0.25(万元)(注:“-”表示应冲销额,后同)。

第四步,确认所得税费用(计算公式同前,在此及后均略)。所得税费用=749.75-(-0.25)+0=749.75+0.25=750(万元)。

第五步,账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 7 500 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红字)2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7 497 500

例3:承例2,假定2011末A种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4.5万元,其他因素不变。其纳税调整及相关的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步骤与前面基本相同,具体步骤略,处理结果如下:当年应税所得应调整为2 999.5万(3 000-0.5),应交纳所得税为749.875万元(2 999.5×25%);A种存货的账面价值为4.5万元(5-1+0.5),计税基础为 5万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0.5万元,当期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0.5×25%-0.25=-0.125(万元),所得税费用=749.875+0-(-0.125)=749.875+0.125=750(万元)。

三、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后存货出售或耗用时涉及的纳税调整与相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一)计提跌价准备后存货出售或耗用时涉及的纳税调整

计提跌价准备后存货出售或耗用时,计入当期损益的销售成本是该存货的账面价值(成本-跌价准备),按照条例的规定,存货出售或耗用时,税前扣除额是其成本。因此,企业计算当期应交纳的所得税时,仍需进行纳税调整。

例4:承例1和例2,假定2011年12月31日,将A种存货出售,出售收入为6万元。该企业当年实现利润总额仍为3 000 万元,所得税率为25%,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2011年12月31日出售A种存货,出售收入6万元,会计准则和条例均确认,无需调整。

计入当年利润总额销售成本只有4万元,即: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 000-10 000)(计入利润总额) 40 000

存货跌价准备 (冲销2010年计提的跌价准备) 10 000

贷:库存商品 (取得成本)50 000

税前准予扣除额为成本5万元,当期应税所得应调整为2 999万元(3 000-1),当期应交纳所得税为749.75万元(2 999×25%)。

(二)计提跌价准备后存货出售或耗用时涉及的相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计提跌价准备后存货出售或耗用时,该存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均为零,不产生暂时性差异,但是已经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冲销,并形成所得税费用。依据例4中的数据资料,按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基本原理,甲企业2011年12月31日,相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其步骤与前面的处理步骤相同。

第一步,确认A种存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A种存货的账面价值为0万元,而计税基础为0万元,

第二步,确认可抵扣暂时性差异。A种存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均为0,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第三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当期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0×25%-0.25=-0.25(万元)。

第四步,确认所得税费用。所得税费用=749.75-(-0.25)+0=749.75+0.25=750(万元)。

第五步,账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 7 500 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2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7 497 500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2006.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网,2007-3-16.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网,2007-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