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法务会计诉讼支持制度体系的建构
摘要:作为法务会计主要内容之一的诉讼支持业务是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一个新会计服务领域,目前我国法务会计诉讼支持存在职业资质无统一规范、专业人才缺乏、业务范围狭窄、专家证人制度尚未确立等缺陷。建议通过建立法务会计职业认证与考核制度,规范法务会计的业务部门与业务体系,建立并完善法务会计诉讼支持中的专家证人制度等措施,逐步构建与规范我国法务会计诉讼支持制度体系。
关键词:法务会计 诉讼支持 专家证人
一、法务会计诉讼支持概述
法务会计是西方国家在市场经济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会计学与法学相结合的新会计领域,是接受委托或授权的特定主体,以综合运用会计学、审计学、法学理论知识作为行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相关财经制度作为行为标准,通过对经济业务运行过程中涉及的会计纠纷、法律诉讼的会计证据实施收集、专业判断并对会计事件进行专业鉴定,进而根据收集的证据、专业判断和专业鉴定的结果发表专家性意见及提供诉讼证据支持等相关服务的一种中介活动。国外的学者普遍认为法务会计虽涉及内容广泛,但最主要的有两个方面:一是调查会计,二是诉讼支持。
法务会计诉讼支持业务主要与诉讼程序相关联,是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一个新会计服务领域,它是通过对特定经济犯罪、经济过失和经济纠纷案件进行会计计量与反映,对特定的经济事项(案件)提供会计分析,从而为法庭对有关经济案件最终裁决提供重要的依据,它是为法庭和诉讼当事人提供的一种专门服务。
二、我国法务会计诉讼支持的缺陷分析
在我国,法务会计诉讼支持最初提供的服务和建议主要用于解决经济损失量化的问题,普遍集中于计算违约所引起的经济损失,现已发展到进行复杂的调查和分析,甚至建立案件战略等深层面,但在制度上仍存在诸多的缺陷与限制,需要进一步完善与规范。
(一)职业资质无统一规范,认证与考核体系尚未建立。目前我国还没有规范、统一、权威的法务会计认证与考核的机构与制度,从事法务会计诉讼支持业务的人员主要有:检察院的司法会计、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审计师等。而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所、检察院内部技侦部门的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对各自从事法务会计诉讼支持业务的人员的认定标准各不相同,同时,又因归属不同的机构管理,遵守的规章制度亦有所不同,导致从业者无统一、权威的职业规范可遵从,法律责任不明确。
(二)相关的专业人员缺乏,业务范围狭窄。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是没有专业人员从事会计证据调查的,一般都是律师或律师的委托人来搜集证据,并出示证据。虽然审计人员和司法会计人员都可以进行会计调查,而且法务会计的许多方法都是从这两个领域中借鉴而来,但这二者与法务会计的业务范围和性质不同,因此不可能也不能作为一个服务机构为原告或被告服务。在我国对会计证据的确认一般是由律师来完成的。遗憾的是,律师只能从法律角度来看证据对案件的作用,对于会计方面的证据则无能为力。所以要解决这类问题,就要开展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业务,建立法务会计的相关制度,并通过高等教育,规范培养法务会计专业人员。
目前我国检察院内的法务会计鉴定部门一般服务于反贪部门,绝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务会计业务仍以传统的鉴定业务为主,提供的法务会计服务涉及面非常狭窄,主要局限在经济犯罪领域内涉及复杂财务会计资料的调查、鉴证等,而在其他方面,如咨询等尚未涉及。
(三)专家证人制度尚未确立,法务会计参与诉讼受到限制。
1.法务会计参与诉讼策略制定受到限制。一个定位准确的诉讼策略往往是决定当事人是否能最终在诉讼中取胜的第一步,而在涉及会计事项的诉讼策略制定中,法务会计人员常常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务会计可以协助律师从会计角度分析当事人在利用会计信息过程中存在的自身弱点,评估有利事实,在会计问题上制定出最有效的诉讼策略,争取胜诉机会。目前我国还没有开展法务会计人员参与诉讼策略制定的业务,因为我国法律不允许律师以外的第三方人员参与诉讼,诉讼策略的制定工作只能由律师来完成,这就意味着律师必须具备多方面的知识才可能顺利的解决问题,但在现实中,这类人才是很少的。要改变这种局面就要从制度上引进法务会计诉讼支持业务。
2.专家证人制度尚未建立,法务会计参与诉讼途径受到限制。专家证人制度源自英美法系国家,它是指专家证人运用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案件有关专门事实或问题向法庭提供专业意见的一种制度。会计专家证人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因此,其从属于一方当事人,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我国有着大陆法系传统,采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实行的是鉴定人制度,即在进行经济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遇到复杂的财务会计问题时,由法官依其职权指派或聘请具有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以中立的地位或独立于当事人各方,提供专家意见或鉴定意见。这时的会计鉴定人是以其专业特长弥补法官在财务会计知识方面的不足,被视为是法官的助手。因此,我国法务会计参与诉讼的途径仍限于法官或检察机关的指派或聘请。
三、构建与规范我国法务会计诉讼支持的制度体系
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作用的发挥,并不是件孤立的事情,它必须依赖于健全的执业规范、高素质的法务会计人员以及强有力的相关司法制度保障。因此,构建与规范我国法务会计诉讼支持制度体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建立法务会计职业认证与考核制度。我国尚无权威且统一的法务会计职业认证与考核制度,主要由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师从事相关业务,存在资格认定与业务范围不吻合。建议由司法部或财政部组织建立我国注册法务会计师考试基本制度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和组织管理体系。
(二)规范法务会计的业务部门与业务体系。首先,法务会计业务具体如何开展,涉及到法务会计业务部门的建立和机制完善等问题。在美国或其他发达国家,法务会计业务的开展往往是以会计师事务所为单位的,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部门中都设立法务会计部门,鉴于我国目前与法律相关的会计与审计业务,有时也委托给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考虑从中选取一些有资质的事务所,进行培训与认定,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务会计部门,进而由司法部门给这些事务所颁发法务会计鉴定资质证书。其次,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业务应包括:评估诉讼风险并参与诉讼策略的制定;收集、审查、鉴定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咨询及参与谈判;会计与审计准则遵守情况的认定;损失计量;出庭作证与质证。
(三)建立并完善法务会计诉讼支持中的专家证人制度。
1.应从法律上对会计专家证人的有关问题进行合理规范。(1)明确专家证人的法律地位,确立专家证言为一种证据形式。应该参照英美法系的做法,确立专家证人为特殊证人,可以意见形式提供专家证言,将其纳入证人与证人证言项下,作为其特殊形式。(2)明确专家证人的质证权。专家证人除了提供专家证言、接受询问、质疑外,还必须具有向对方专家证人、鉴定人询问与质证的权利,如此方能在交叉询问与辩论中充分揭示案件的事实真相,实现法官的“兼听则明”。同时,应强化鉴定人出庭说明鉴定结论与接受询问、质疑的规定,改变目前大部分鉴定人不出庭的不正常状况。(3)明确鉴定人、专家证人提供鉴定结论与专家证言时,必须陈述其所依据的事实或假设,不得遗漏相关的重要事实。这样,才能增强其意见的科学性与可信性。(4)鉴定人与专家证人的选任。鉴定人除法院指派、聘请外,应允许当事人自主委托,同时应鼓励当事人共同指定鉴定人或由法院或仲裁庭依照当事人达成的选任鉴定人协议来指定鉴定人。专家证人的选任则完全交给当事人自主决定,法院仅对其资格予以审查。此外,应允许个人成为鉴定人,而专家证人则都由个人充任。(5)明确鉴定人与专家证人的法律责任。我国现行法律对鉴定人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这是造成许多情况下鉴定结论质量不高的重要原因,也是我国鉴定人制度中的一大缺陷。笔者认为,鉴定人的法律责任应定性为侵权责任,并且个人为第一责任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才能加强鉴定中的责任约束,保障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专家证人则应对当事人承担受托责任,由合同法调整,无需特别规定。
2.应从立法上规定并严格执行法务会计专家证人作证的基本程序。在该制度的适用过程中,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角色可以分解为庭审前作证和庭审中作证两个部分。在庭审前,法务会计专家证人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给当事人提供专业性的咨询,通过自己的努力尽可能多的了解对方的情况,发现对方的弱点,弱化对方。在这里有必要赋予法务会计专家证人一定的调查权,使之能够揭露一般审计无法发现的涉及会计与财务问题的欺诈与舞弊,查清涉及会计与财务问题的经济犯罪事实。在庭审过程中,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向法庭作证,应当按照如下程序进行:(1)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向法庭作证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而不是法官的聘请,这在我国司法解释中已经有明确规定。(2)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经法官审查合格后,应该出庭作证,不能仅仅提供书面的专家报告。(3)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对其做出的证言应当面接受相关诉讼参与人的质证。一方的法务会计专家证人提出专家证据后,准许对方当事人、律师或法务会计专家证人针对专家证据的内容,提出自己的意见,惟此才能使法官对法务会计专家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作出判断,充分发挥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功能。J
(注:本文系辽宁省教育厅一般课题《我国法务会计诉讼支持模式建构与运用研究》的成果;项目编号:201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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