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主体权责解读
摘要:《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税务行政复议参与主体主要有三方,即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本文主要内容:申请人在税务行政复议中依法享有众多权利;申请人在税务行政复议中还负有许多义务;被申请人在税务行政复议中应全面履行各项义务;除了可能履行被申请人义务,税务机关还要依法承担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税务行政复议参与主体应严格遵守相关期限规定。
关键词:税务行政复议 参与主体
税务行政复议参与主体主要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一般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称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在税务行政复议中,税务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复议的税务机关即为被申请人;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称为税务行政复议机关。
一、申请人在税务行政复议中依法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
(一)申请人在税务行政复议中依法享有很多权利。申请人在税务行政复议中依法享有如下权利:1.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申请人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不含规章)的审查申请。3.申请人对各级国家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4.申请人对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或者该税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5.申请人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6.申请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公民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口头委托。7.申请人的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电子邮件形式提出,书面申请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8.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9.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10.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11.申请人提出要求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对重大、复杂的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二)申请人在税务行政复议中还负有许多义务。申请人在税务行政复议中负有如下义务:1.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应当先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提起行政诉讼。2.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必须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3.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才能申请行政复议。4.如果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已被受理,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提起的行政诉讼如果已被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得申请行政复议。5.申请人如果委托税务行政复议代理人,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申请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时,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如果错列被申请人,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告知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变更被申请人。7.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如果不齐全、表述不清楚,在接到行政复议机构补正通知后,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尽快补正。8.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应提供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应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9.行政复议机构调查取证时,申请人应当配合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阻挠。10.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
二、被申请人在税务行政复议中应全面履行各项义务
被申请人在税务行政复议中应全面履行众多义务,主要有:1.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2.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3.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4.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5.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情况复杂,延期不得超过30日。6.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撤销的除外)。7.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决定(原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依据错误的除外)。8.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需要指出的是,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如果是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则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即被申请人)有权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税务机关要依法承担税务行政复议工作
(一)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承担复议和监督两项职责。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坚持有错必纠,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案卷资料、接受询问、调解、听证等提供专门场所和其他必要条件,并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各级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重大、疑难案件,提出处理建议。行政复议委员会可以邀请本机关以外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各级税务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除了解决税务行政争议外,还应当加强对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从而发挥应有的层级监督作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被申请人和其他下级税务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报告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还应定期总结行政复议工作,对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表彰和奖励。
(二)行政复议机构是复议工作的具体承办者。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各级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依法履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等11项职责。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资格。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系统督促和指导。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行政复议机构还应当按照规定将行政复议案件资料立卷归档,行政复议案卷应当按照行政复议申请分别装订立卷,一案一卷,统一编号,做到目录清晰、资料齐全、分类规范、装订整齐。
总之,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和被申请人,在税务行政复议活动中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如果违反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应当依法处理。
四、税务行政复议参与主体应严格遵守相关期限规定
(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起算日+60日+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被耽误时间+因不当驳回耽误的时间。公式中,起算日的确定最为重要,其确定方法共有以下三种:1.知道之日。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关于“知道”,按照规定有作出之日、签收之日、签名之日、公告期满之日、收到通知之日及证明知道之日等情形。2.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收到申请满60日。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税务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3.缴清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税务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受理申请之日+60日+延期时间+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现场勘验所用时间+对有关规定处理期间+对有关依据处理期间+几种复议中止期间。1.受理申请之日。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2.属60日内的几个期限。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在5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有关材料。3.延期时间。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延期不得超过30日。4.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5.现场勘验所用时间。行政复议机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6.对有关规定处理期间。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7.对有关依据处理期间。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8.几种复议中止期间。行政复议期间,有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等9种情形,行政复议中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以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总之,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了很多期限,如5日、7日、10日、15日、30日和60日等,只有全面准确掌握这些期限规定,才能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S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0-2-10.
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4-28.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3-8.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11-6.
5.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解读.201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