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购物车还没有商品,再去逛逛吧~

提示

已将 1 件商品添加到购物车

去购物车结算>>  继续购物

我国司法会计学发展探索

摘要:随着我国从事司法会计的人员增多,司法会计师这个职业已呈现社会化发展趋势。本文主要介绍了我国司法会计学的起步,当前存在的主要理论观点以及实务现状,最后对我国司法会计学的发展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司法会计学 现状 建议

目前,我国正在酝酿编制中国司法会计师执业准则,这标志着我国的司法会计师职业已呈现社会化发展趋势,据悉,我国社会司法会计鉴定师人数居所有社会司法鉴定师人数的首位。
一、司法会计学的起步
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司法会计起步较晚。从20世纪50年代末至80年代初,由于受到各方面的影响,司法会计工作一度停滞不前。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司法会计进入了发展阶段。特别是80年代中期,为了适应反腐败斗争的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在对国外司法会计的有关情况进行调研后建议,检察机关有必要建立司法会计专业技术门类,配备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开展为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偷逃税等犯罪案件服务的司法会计工作。80年代后期,一些法院在审理涉及财务会计业务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时,开始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等进行相关的司法会计活动。个别地方法院还与银行、审计部门等联合成立了开展司法会计业务的机构。到20世纪末,一些地方的公安、法院等部门为了侦查和审判工作的需要,也开始酝酿建立司法会计专业技术部门,配备司法会计人员,开展司法会计工作。
二、司法会计学的主要理论观点
由于受司法会计实践的影响,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从80年代才真正开始,起步较晚。在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过程中,出现了以下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一)“一元论”司法会计观。“一元论”司法会计观,是我国在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方面形成较早的一种观点,也是我国最初进行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大多数学者、专家和司法会计工作者的主流观点。其核心思想是:司法会计就是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鉴定就是查账、查物。“一元论”司法会计观的最大贡献在于将司法会计界定为一种“诉讼活动”。这一基本理论范畴的界定不仅为“一元论”司法会计学科体系的构建确立了思想基础,而且为后来的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奠定了基石。“一元论”司法会计观的不足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它将司法会计界定为司法会计鉴定,内容过于狭窄,局限了其自身理论观点的发展,没有构成司法会计的完整体系,与司法实践脱节。
(二)“专业论”司法会计观。“专业论”司法会计观,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提出的一种司法会计观点。其核心思想是: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对象是司法会计,而司法会计的对象是案件资金。由于不同经济行业涉及的案件资金及会计证据的特点不同,应当按照经济行业的划分来分别研究司法会计理论,并建立相应专业的司法会计学。这种观点认为,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对象是司法会计,司法会计是一种诉讼活动,这是值得肯定的一面。但从司法会计实践和学科理论的角度看,又有明显的局限性。同时,这种理论研究的思路是从会计学的角度来研究司法会计,在司法会计实践中也造成了一些直接引用会计学、经济学的概念给具体“行为”定性的做法。而且,依据行业特点来划分和建立学科体系,对于属于法学学科的司法会计学不切合实际。
(三)“二元论”司法会计观。“二元论”司法会计观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提出的一种观点,其核心思想是:将司法会计定义为诉讼活动,并依据诉讼学和刑事侦查学原理,将司法会计活动的基本内容概括为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这种观点及理论研究的长处在于将司法会计进行了划分,即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其不足之处主要是没有将一般的会计检查、查账与司法会计检查区别开来,混淆了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审查的界限,模糊了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的关系。
(四)“三元论”司法会计观。这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提出的一种观点。经过十余年的发展,这一理论观点及依据这一理论观点建立的司法会计学学科体系已日益成熟、完善,并逐步被司法实践所接受。其核心思想是:将司法会计定义为诉讼活动,将司法会计活动的基本内容概括为司法会计审查、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三个部分,以使司法会计理论更好地体现我国诉讼法的精神,更好地指导司法会计实践。司法会计理论研究中的各种观点都对我国司法会计的发展起到了不同的作用。当然,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与完善都有一个过程,都是与具体的实践活动和人们的认识水平密切相关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和广大司法会计工作者的不懈努力,司法会计学将不断走向成熟。
三、我国司法会计学的现状
目前我国司法会计实际工作中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如人才资源缺乏,从事司法会计工作的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尚需提高,司法会计专业技术的应用缺乏必要的环境和基础,等等。
如今从事司法会计工作的专业人员,主要是司法机关的司法会计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的注册会计师及一些大专院校的会计科研、教学人员。这些人员主要是从财经院校会计、审计及其他经济专业毕业的,许多人还缺乏开展司法会计工作所必需的法学、侦查学、司法鉴定学和司法会计学专业理论和实践。社会中介机构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教学、科研人员更是缺乏这方面的理论和实践。专业技术水平的不足,往往导致在司法会计实践中违法检案、技术性错检等一系列问题。人才资源的缺乏,不仅制约了司法会计的发展,造成了理论研究、教学工作的被动,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在诉讼中的证据收集活动也受到了技术方面的限制。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诉讼科学化进程的加快,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实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在客观上为司法会计的发展和应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更好地使司法会计在打击犯罪、预防犯罪和处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紧迫任务。
四、对我国司法会计学发展的建议
(一)顺应形势发展,大力加强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从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和司法会计的现状看,司法会计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需要还有很大的差距。司法会计专业的发展已明显受到理论研究水平的制约。因此,加强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已刻不容缓。进行司法会计理论研究,首先,要加强对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解决目前还没有解决的一些司法会计的基本理论问题,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会计理论体系,以指导具体技术理论的研究和司法会计实践。具体来说,可以有以下几点做法:第一,司法部门加大对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经费投入,让理论研究者们有更多的动力和能力进行充分、全面的研究;第二,成立司法会计基本理论的相关课题,让一些高水平的知识分子有相应的平台和途径进行系统的研究。其次,要加强技术对策理论的研究。应针对当前高科技犯罪、智能化犯罪的特点和信息技术在经济领域的广泛应用,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会计审计新技术,加强对司法会计审查技术、检查技术、鉴定技术的开发性研究,不能仅限于对已有经验的总结。只有这样,才能让司法会计理论研究不至于落在实际需求的后面,才能真正做到与时俱进,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二)建立司法会计专业的本科、研究生教育体系,培养高层次司法会计人才。根据司法实践和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要求,在我国高等院校,应逐步建立起司法会计专业的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体系,培养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才,以适应司法实践和司法会计学的需要。目前,我国已有部分财经、政法类院校开设了司法会计方面的本科教育,还有部分政法院校招收了少量司法会计专业的硕士研究生,这为培养高层次的司法会计人才开了好头。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也存在着一些实际问题,如只是将司法会计作为会计学的一个专业方向而没有作为一个本科专业,课程设置上注重于会计学而不注重法学、侦查学、司法会计学的基础教育,司法会计专业有其名而无其实,师资和司法会计专业教材也存在着一些困难等。要解决这些问题,可以有以下几点做法:第一,在各大政法类、财经类院校开设司法会计本科专业,有条件的院校开设司法会计硕士、博士点;第二,开设相关专业的院校要制定具体的教学计划和教学任务,既不能只注重会计学而不注重法学,也不能只注重法学而忽视会计学的基础教育,和司法会计相关的学科要一并纳入教学范围内,这样确保毕业的学生既熟练会计也熟练司法,提高司法会计工作人员的整体水平;第三,组织司法会计专业权威人士编制相关教材,让学生有本可依;第四,在学校里多开展实践活动,可以模拟相关案例让学生参与其中,这样让学生不仅有理论知识,还能加强实践能力,在踏上工作岗位之时不至于无所适从。
(三)建立司法会计鉴定标准体系,规范鉴定结论,满足诉讼需求。从目前我国司法会计鉴定实务来看,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鉴定过程多样化,没有统一的程序标准;第二,鉴定结论多样化,有些很不规范。有人认为,有关财经、会计法规和制度就是司法会计的技术标准,无需再制订司法会计鉴定标准体系。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实际上司法会计鉴定与会计是截然不同的两种活动。司法会计鉴定的本质就是一种诉讼活动,而会计的本质属于经济管理活动。在如今的司法会计鉴定实务中,多数是经济案件(偷逃税、侵占公款等)和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在这些案件中,司法会计的处理和一般会计的处理在职能、类别、目的、对象、方法、手续、任务、法律责任等方面都有较大区别,因此,建立一个统一的、切实可行的司法会计鉴定标准体系,才能明确鉴定程序和方法,从而规范司法会计鉴定工作。
鉴定结论是鉴定所收集证据的综合体现,是会计事实的综合反映,是否达到鉴定目的是判断司法会计鉴定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而是否能形成合格甚至优秀的鉴定报告是法院是否采信的重要标准。鉴定结论必须要使用规范的财务术语,完整、准确地表述财务会计事实,并且只能回答财务会计事实问题,不能回答法律问题。具体来说,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切忌答非所问,鉴定人不能随意增加鉴定结论的内容。鉴定结论的内容必须与绪言部分的鉴定要求相对应,不能出现鉴定结论的表述与鉴定要求的内容不对应的情况,或者在鉴定资料不能满足鉴定条件的情况下,出具一份与鉴定要求无关的鉴定结论。第二,在鉴定结论中,结论用语的含义必须是确切的,不得使用模糊不清的语言来表述。第三,鉴定结论用语之间的搭配要有逻辑性。第四,多项鉴定结论表述应当符合逻辑,按时间顺序表述鉴定结论。第五,在同一案件中,对同一财务会计问题做出的结论,绝不能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鉴定结论,否则会出现自相矛盾的结论,其后果是直接导致鉴定结论的无效。
随着我国诉讼科学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水平的提高,司法会计活动将越来越多,司法会计理论和技术的应用将会普及,司法会计专业的建设和发展也会有广阔的前景。S

参考文献:
1.王森全,孙书浩,虢光辉.司法会计[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2.于朝.中国司法会计学的创立与发展[J].新会计,2010,(11).
3.杨为忠.当前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对策[J].中国司法鉴定,2011,(1).
4.张旭,张延华.司法会计与会计的区别[J].中国商界,2009,(9).
5.吕建平.浅谈我国司法会计鉴定的发展[J].才智,2011,(23).
6.叶晶晶.司法会计鉴定的实践探索[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