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信息披露探析
摘要: 鉴于社会公众对纳税信息的关注,本文就现行企业纳税信息披露现状加以分析,指出企业纳税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企业纳税信息作为财务报告附注对外披露事宜加以探讨。
关键词: 企业本质 纳税信息 公共属性 披露
企业的纳税信息不仅仅是政府职能部门在关注和使用,也越来越多的为社会公众和其他企业所关注。因此企业披露的信息不应仅局限于财务等方面,而应是多元利益相关者所关心和需要的信息。企业信息范围的广泛性,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间的差异性,使得规范我国企业信息披露内容时,不可能面面俱到,但结合当前我国企业的现状和社会公众的关注程度,在企业披露相关信息时,企业纳税信息的披露是值得研究的。
一、企业纳税信息公共属性特征
企业纳税信息是企业信息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典型的公共属性特征。
(一)企业纳税信息与市场分析。建立在信息高度透明的基础上的市场经济,信息的快速获取是制度性因素之外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必要条件。任何一个行业的企业经营者或投资者,都需要及时得到该区域相关行业尽可能具体的经济指标数据,用于经营分析或投资分析,以更好地调整本企业的经营决策或投资决策。税种比例和结构的变化,可反映行业在经营业务和经营范围上的调整,对企业涉税数据进一步的挖掘和提炼,能发现有利用价值的管理信息和规律,以利用其进行企业的战略调整。税种比例和结构的变化,也反映着目前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及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度,是国家制定调整税收制度,确定税收负担的重要依据。当税种比例和结构的变化等有关数据难以获取时,不可避免的会错误引导政府对宏观经济形势的总体判断,造成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投资过度带来的无效率竞争,最终影响社会资源配置,给国家、经营者及投资者带来不必要的障碍及损失,阻碍经济繁荣发展。
(二)企业纳税信息与税收活动监督。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国家征税是对纳税人经济利益的侵犯,因此偷逃税款是纳税人本质的、天然的心理动机。企业纳税信息披露的不足为企业隐匿有关的纳税信息甚至发布虚假信息提供了机会。然而偷逃税的存在,使同类企业或同类产品的税收成本不同,破坏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企业纳税信息披露不足,企业利益相关者无法依据纳税记录来衡量一个企业的信用品质。同行业之间相互了解的程度高于外界对其经营状态的了解,企业纳税记录信息的缺失必将导致守法纳税者的心理失衡,而认为采取手段偷逃税是值得的,其结果必然是激化了公众对税收制度的抵抗心理,加剧了冲突和紧张关系,不利于社会安定。此外,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中“人为调节”税收进度,擅自扩大优惠政策执行范围,或变通政策违规批准减免税,出现企业有税不收、缓收或大征“过头税”等诸多怪象,也与纳税信息披露不足有关。总之,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缴纳税款,是履行法定义务,纳税情况等信息显然与公共利益相关,属于应公开的范围。
对企业纳税情况的公开化,有利于企业依据纳税状况以及税收的优惠政策,制定企业发展方向,从而实现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目标,有利于有关部门及研究学者依据企业对外披露的纳税信息开展研究,进而反思税务体系存在的问题。微观上看,有利于企业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的纳税情况,以发挥社会公众对税收征管部门权力监督和约束,防止违法违规征税现象的发生,从而有利于保障所有纳税人权利,实现企业公平竞争,最终实现社会公平。
二、企业纳税信息披露现状
目前我国除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要求企业须向其提交相关纳税申报资料,可看作是税务机关强制要求企业纳税信息披露,对企业纳税信息公开披露与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的信息主要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告及其附注方式对外披露。上述披露虽涉及企业纳税信息,但仅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所得税”项目,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收到的税费返还”和“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中有所披露。
(一)资产负债表中企业纳税信息。“应交税费”项目仅提供了到本会计期期末止企业经营活动应负担的各种应交未交税款期末余额,至于具体是哪些税种,各税种的应交未交数额,全年各税种应缴或已缴的税款总数额并未展现,且“应交税费”项目中不包括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两项税金。企业利益相关者无法依据“应交税费”项目分析企业税种比例和结构的变化,以充分地评价企业在经营业务和经营范围上的调整,难以合理的确定企业预期。
(二)利润表中企业纳税信息。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是按权责发生制要求确认的本会计期经营活动产生的众多价内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税金合计额。构成我国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也是多数企业负担的主要税种——增值税,由于实行价外税制度,“营业税金及附加”中并未将增值税列示其中。缴纳状况及各税种的具体构成等情况,企业利益相关者无从分析,至于其缴纳信息更无从获得。利润表中“所得税”项目仅是提供了本会计期按权责发生制要求应该承担的所得税费用,并未反映出本年度实际应缴纳、已缴纳、未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数额,无法保证众多纳税人的知情权,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
(三)现金流量表中企业纳税信息。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收到的税费返还”和“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仅解释了企业经营活动已交纳的各种税金总额,至于缴纳税款产生的实际年度、具体税种及是自身纳税义务还是代收(代缴)税义务所产生的无法解释。对于投融资经济活动的税金,现金流量表并没有单独反映,仅是将投融资经济活动的税金情况合并列示到“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或“支付的其他与融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下,至于税款的额度、产生的实际年度、产生的原因、具体税种及是自身纳税义务还是代收(代缴)税义务所产生的无法解释。此外,报表中对于企业是否享受税收优惠,税收违法信息,产生的滞纳金等信息并未强制要求披露,是否披露则完全取决于企业自愿。尽管2009年公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中对于上市公司对外公布其纳税情况做出相应法律规定,但对一般企业是否公开自己的纳税情况并没有设定法定义务,税收征管机关也只是向有关公权力部门汇报征税情况,没有法定义务向公众公开相关企业详细的征税情况。
总之,无论是从企业角度,还是从企业利益相关者角度,企业财务报告对于企业整体税负、税种、税款缴纳情况,及税负对经营的影响的信息均没有给予应有的充分的完整披露,不利于公众了解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度,以及国家与企业发展之间的关系究竟怎样,应该扩充现有三大报表及报表附注中企业纳税信息量的披露内容。
三、企业纳税信息披露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纳税信息显然与公共利益相关,因此披露不仅要考虑税务部门的信息需求,同时也满足债务人、投资者、普通公众等多种多样的信息需求,凡是与企业涉税相关的内容都可以容纳到企业纳税信息中进行披露。
(二)保护性原则。信息保密权是纳税人的重要权利。企业纳税信息披露对于那些严重涉及到企业商业秘密的涉税信息披露,应采取简略披露或不披露的原则。如将企业与企业客户的交易数据等涉税信息进行披露,无疑将其客户资源拱手送给竞争同行,必然对纳税人及其利益相关方造成权利的侵害。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披露纳税信息,不仅有利于税收征管,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促进纳税主体对税法的自觉遵从。
(三)实质性原则。披露的目的是帮助利益相关方更准确地评判公司价值,以做出科学决策。因此对于那些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涉税信息的披露,要本着使用者可以据此评价企业的经济实质的原则。
(四)定量与定性结合原则。在传统的资本市场,分析师通过分析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为投资人提供决策参考,从而将财务信息披露和公司价值联系起来,而在社会责任投资市场,也有分析师分析上市公司的非财务信息,为社会责任投资者提供决策参考,从而将非财务信息与公司价值关联起来。对非财务信息披露的关注可以为企业提供一个有别于财务分析框架的、结构性的视角,重新审视自身在风云变幻的市场中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同时,公司通过披露非财务信息,还可以进一步加强与利益相关方沟通。因此企业纳税信息不仅需要税金总量定量的数据信息,也需要定性的文字描述性信息。
四、披露方式
财务报告中增加“企业纳税信息表”作为财务会计报表附注部分对外披露,以在年度报表中清晰反映企业整体税收负担的状况、企业纳税情况或享受税收优惠状况等信息,以提高企业信息的质量。S
参考文献:
1.吴秀波.OECD国家公司纳税信息公开披露经验及启示[J].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6,9.
2.王华明.试论我国企业税务会计信息的披露[J].税收征管,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