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购物车还没有商品,再去逛逛吧~

提示

已将 1 件商品添加到购物车

去购物车结算>>  继续购物

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规范的探讨

资产证券化作为融资的新手段,在信贷紧缩的情况下,应当受到重视。资产证券化会计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极大影响着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发展。
一、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存在的问题
我国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和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定基本与2005年5月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一致,目前我国披露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交易安排及其会计处理主要依据是《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我国金融资产确认方法具体见图1。
《规定》是目前我国针对信贷资产证券化进行会计处理的最直接的主要依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金融资产转移》准则旨在系统、全面地解决包括企业资产证券化在内的金融资产转移会计问题。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会计准则以《规定》为基础进行了补充,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会计规范的空白,但仍然存在以下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1.《规定》中对于风险报酬的分析作出了刚性标准,规定95%的定量指标。这样在实际操作中容易产生操纵行为,指标的微小差异就会导致会计确认的根本不同。
2.会计准则对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问题的规定分散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金融资产转移》会计中。
(1)《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第四章第25条规定了金融资产应当终止确认的条件。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该金融资产已经转移且符合《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
(2)《金融资产转移》准则具体规定了金融资产转移是否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等问题。其中第七条“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作为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风险与报酬分析法认为金融工具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但我国会计准则认为金融工具是可分割的。第八条是关于如何判断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其中“企业面临的风险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企业面临的风险没有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企业仍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反映了会计的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与“金融合成分析法”相似。
3.《金融资产转移》准则第十一条是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问题,具体说明了在附回购协议情况下、保留次级权益情况下和提供信用担保情况下如何进行终止确认。附回购协议的情况,会计准则采用是否放弃控制权的标准来进行判断,与“金融合成分析法”相似。对于发起人采用保留次级权益或提供信用担保的情况与“后续涉入法”相似。同时,不足的是会计准则中只提到保留次级权益或者提供信用担保形式,但没有做出具体处理。
二、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国际模式的比较分析
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三种会计方法:美国的金融合成分析法、英国和美国的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后续涉入法。
(一)金融合成分析法
美国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主要按照FASB 140号《金融资产转让与服务以及债务偿还会计》准则进行规范。继FASB 140后,FASB 156对140号进行了十分有限的补充。FASB 140号沿袭了美国会计准则中以“控制”为核心处理资产确认或终止确认的传统“金融合成分析法”:每一个复杂的资产证券化交易都可以分解成众多的金融实体,依其控制的不同的金融组成部分,区分会计确认的初始确认、再确认和终止确认问题。
已初始确认过的证券化资产,由于转移性交易而需再确认或终止确认时的会计处理,取决于资产交易是销售行为还是融资行为的标准,应是其控制权是否已由发起人转移给受让人。即是发起人的销售意图,而不是其交易形式。发起人保留的风险和报酬,应按照转移合约,作为新的金融工具进行确认。
转让人对转让资产终止确认,即如何判断发起人是否已经放弃了对所转让金融资产的控制权,FASB 140号比较明确地提出了三个标准:第一个标准规定交易在会计上被确认为销售的前提,应先符合法律上关于真实销售的认定。后两个标准是具体阐述转让者是否直接或间接地保留了对被转让资产的控制权。
(二)风险与报酬分析法
当发起人仍保留已转让资产的大部分收益和风险时,证券化交易视同担保融资,证券化资产仍继续被确认为一项资产,通过证券化所募集的资金确认为发起人的负债;当发起人转让了相关资产的绝大部分收益和风险时,证券化交易应作为销售处理,所转让资产停止确认并转移出资产负债表,所募资金确认为资产转让收入,同时确认相关的损益。这种会计处理方法称为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前者属于表内处理,后者属于表外处理。FAS 77《转让者转让带有追索权的应收款项的报告问题》和技术公告TBNO.85-2所规定的《担保抵押债券会计》都是“形式重于实质”的做法。
(三)后续涉入法
国际会计准则第三十九条《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 39(R),2002年)是目前国际财务报告系统中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会计处理的最主要依据。尽管IAS 39(R)受美国GAAP对证券化会计处理方法的影响较深,但没有直接借用FASB 140(以及前身FASB 125)规则为基础的框架,也没有套用美国的金融合成分析法。IAS 39(R)采用的是以没有后续涉入作为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定标准,即后续涉入法:根据资产证券化交易中与转让资产联系在一起的风险和报酬被转移的程度,IAS 39(R)几乎与FASB 140异曲同工,对交易本身产生三种不同的会计处理结果:全部销售,完全表外处理(终止确认);全额债务融资,资产完全保留在资产负债表内;在继续涉入的前提下,部分资产实现“真实出售”并终止确认,继续涉入的资产仍保留在报表中。
三、三种方法的分析比较
金融合成分析法是在合约成立时,各个参与方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会计确认,解决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重点放在判断控制权是否转移,切实增强会计信息的有用性。金融合成分析法也存在如下不足:第一,大部分的证券化交易作为销售处理,使得发起人可以依靠证券化交易粉饰会计报表,从而达到盈余管理的目的。第二,较难确定控制权标准。使用控制权标准进行判断时,需辨别证券化业务的整体经济环境、合约条款,同时需将整体分解成若干相互独立的组成部分,再按各组成部分的重要性进行判断,存在着较大的困难。
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在资产证券化发展初期十分容易操作,无需会计师做出太多的职业判断,有效地减少了利润操纵的空间,体现了该方法的实用性。但它也存在着诸多的缺陷:第一,难以定量处理“实质上所有”。大量的主观判断,对于相似的经济实质的会计活动,可能导致不同的会计处理,从而可操作性以及真实公允性值得质疑。第二,将被转让资产视为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会计确认方面只能反映风险和报酬完全转移、完全没有转移这两种极端的情况。当资产证券化交易包含多项分散风险和报酬的合约时,运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很难确认复杂证券化交易的本质,出现具有相同性质的情况但采用不同的会计确认方法的现象,不能真实、全面地反映会计信息。第三,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注重形式,对证券化交易做了非常简单的反映。实践中,判断依据常常是相关合约的法律形式,发起人往往会通过设计复杂合同的方式,模糊会计确认界限,达到证券化资产表外处理的目的。
后续涉入法对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标准展开了重大修改,提出“后续涉入”的概念。当发起人不继续涉入证券化资产或其组成部分,则能终止确认;反之,则不能终止确认。后续涉入法运用“部分销售”的思想,即如果转让方存在任何后续涉入,与此相应的资产作为担保融资处理;如果转让方不涉及后续涉入的资产作为销售处理。被转让资产被视为可以分割的单元,并对每个细分的单元考察其是否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对每个细分的单元判断标准,可以是控制权,也可以是风险和报酬。
总之,操作难度方面,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操作简单,后续涉入法次之,金融合成分析法更需要专业判断,也更容易受人操纵。会计确认方面,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后续涉入法倾向于担保融资处理,而金融合成分析法则更倾向于真实销售处理。
四、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会计方法的建议
(一)关于混合性质的确认体制问题的建议
我国在建立相关规范时,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实践经验,我国的金融资产转让终止确认标准综合了“风险与报酬”和“控制权”概念,体现出新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但混合标准带来的内部不协调问题还有待在实践中协调解决。根据国内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实际,在不违背理论基础、国内证券化实际发展的前提下,适当简化我国证券化终止确认的判断标准,选取某一方法作为判断标准,应该会更具可操作性。
金融合成分析法所依托的控制权是指控制资产,合并报表中的控制强调的是控制实体,两者本质是一致的,所以采用控制权转移作为终止确认的判定标准,理论上是合理的。
(二)会计准则、《规定》中的具体要求方面的建议
从具体的条款来看,《规定》中对于风险报酬的分析给出了95%的定量指标,只是注重形式,容易被操纵,笔者建议取消该定量指标。
会计准则中只提到保留次级权益,还应当对保留次级权益做出具体化处理。次级受益凭证是对优先级受益凭证的一种信用支撑。次级受益凭证,一般由发起人自行留有或者购买大部分从属债券,减少一般投资者的投资风险。由担保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在偿还优先债券固定数额的本息之后,可能会超过预期数量。一般规定不得转让,所以可以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三)非金融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处理依据方面的建议
企业资产证券化,发行专项计划的企业只能模糊地比照上述《办法》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对于实现了真实出售的债权证券化,可以比照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
未来收益权的证券化是围绕表外资产展开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中的表外资产未来收益权,基本上是与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联系在一起的。收入过程尚未完成,依照会计资产的定义,无法计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实施资产证券化时,若认定为担保融资,则会计上无需专门做一笔分录,而仅需期末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某项资产的收益权,因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而实施了质押,同时在企业收到资金时记录一项长期负债即可。这样处理,回避了收益权在会计上的初始确认问题;避免了在将收益权作为销售处理时对特定资产减值的问题,从而减少公司通过操纵减值来操纵利润;更符合交易的经济实质,并且在目前相关税收法规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可以避免许多潜在的税务问题,使资产证券化运作更为可行。如果基础资产的转让被认定为真实销售,则按照当前的税法规定,可能涉及到营业税或增值税等税收问题,加大公司融资的成本。本文认为,在我国当前的制度环境下,允许未来收益权的证券化作为债务融资担保进行会计处理,或许是一种更为现实的选择。J


参考文献:
1.潘宗玲.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与计量浅析[J].财会通讯,2010,(10).
2.张明霞,宋援美.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问题的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