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价值的计量指引与披露探析
摘要:自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公允价值计量引入会计系统后,公允价值的研究就逐渐成为实务界和理论界的一个热门话题,相关的研究文献日趋增多。本文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以下简称IFRS 13)为基点,在对国内有关公允价值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了思考,阐述了公允价值层级、计量指引及具体信息披露要求,进而明确了完善公允价值信息披露应该努力的方向。
关键词:公允价值层级 计量指引 信息披露
一、引言
公允价值本质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国内会计界关于公允价值本质存在多种不同的认识。葛家澍(2007)、李红霞(2008)、刘思淼(2009)、周繁和张馨艺(2009)、陈旭东和逯东(2009)认为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等一样,是一种独立的计量属性。而谢诗芬(2006)认为公允价值是在现行市价和现值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具有复合性质的计量属性。刘浩和孙铮(2008)认为,公允价值本身不是一种计量属性,而是会计价值计量试图达到的一种理想目标。石本仁和赖红宁(2001)则认为公允价值本身不是一种具体计量属性,而是检验其他计量属性是否合理的一个检验尺度。上述四种观点中,“独立计量属性观”属于对公允价值本质的狭义理解,“复合计量属性观”、“计量目标观”、“检验尺度观”则属于对公允价值本质的广义理解,其中“计量目标观”与“检验尺度观”本质上是一致的,二者都超出了计量属性层面来理解公允价值,认为公允价值是价值计量的目标,是对各种具体计量属性现实应用时的一种约束和要求。
二、公允价值层级
为增强公允价值计量和相关披露的一致性和可比性,IFRS 13建立了公允价值计量层级,将输入计量公允价值估价技术的输入变量划分为三个层次。在某些情况下,用来计量一项资产或一项负债公允价值的多个输入变量,可能被划分到公允价值层级的不同层次。在另外一些情况下,由于最低等级的输入变量对于整体计量至为重要,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被划分为最低公允价值层级。需要考虑与资产或者负债相关的特定因素并通过判断来评价一项特定输入变量对于整体计量的重要性。在公允价值基础上通过调整而达成的计量(例如,计量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时的处置费用),在确定公允价值计量应划分的公允价值层级时,调整因素不予考虑。另外,如果用于计量公允价值的输入值是基于出价和要价的,那么无论该输入值被归入公允价值级次中的哪一层次,在买卖价差内最能代表当前情况下公允价值的价格就应当被用于计量公允价值。
(一)第一层级输入变量
第一层级输入变量是指在计量日主体能够进入的活跃市场中,相同资产或者负债的公开报价(未调整)。活跃市场的公开报价为公允价值提供了最为可靠的证据。因此,除IFRS 13第79 段规定的情形外,只要存在公开报价,即应不加调整地用来计量公允价值。如果主体在某一单项资产或者负债中持有头寸(包括组成巨量相似资产或者负债的头寸,如持有金融工具头寸)且该资产或者负债在活跃市场中进行交易,则该资产或者负债的公允价值应在第一层级内计量,其金额是相似资产或者负债的公开报价与主体持仓量的乘积。即使市场正常的日常交易量不能吸收这些持仓量以及在单项交易中下单出售该持仓量可能会影响公开报价,也应按上述方法计量公允价值。
(二)第二层级输入变量
第二层级输入变量是除第一层级中可直接或间接观察的资产或者负债公开报价以外的输入变量。第二层级输入变量包括:1.活跃市场上相似资产或者负债的公开报价。2.非活跃市场上相同或相似资产或者负债的公开报价。3.公开报价以外可观察的资产或者负债输入变量:(1)通常报价间隔期内可观察的利率和收益率曲线;(2)隐含波动率;(3)信用价差。
(三)第三层级输入变量
第三层级输入变量是资产或者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变量。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变量计量公允价值,仅限于相关的可观察输入变量无法取得的情况。因此,对于资产或者负债在计量日存在市场活动但市场活动较少的情形,允许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变量计量公允价值。但是,公允价值计量的目标维持不变,即计量日从持有资产或者负有债务的市场参与者视角的脱手价格。所以,不可观察输入变量应反映市场参与者对资产或者负债估价将会使用的假定,包括风险假定。主体应使用当时情况下的最佳信息来设计不可观察输入变量,这也包括主体自身的数据。主体设计不可观察输入变量,应以自身数据为起点。但是,如果合理可用的信息表明,其他市场参与者将会使用不同的数据,或者主体存在一些其他市场参与者不存在的特定因素(如特定主体的协同效应),就应调整主体自身的数据。主体不必通过过度努力来获得市场参与者的假定。但是,主体应考虑所有合理可用的市场参与者假定信息。按上述方式设计的不可观察输入变量考虑了市场参与者假定,满足公允价值计量目标。
三、公允价值计量及指引
公允价值计量的目标是在目前的市场条件下的计量日,市场参与者之间进行有序交易出售资产或转让负债中做出估计价格。公允价值计量假定有序交易发生于主要市场,当缺乏主要市场时则考虑报告主体所能接触的最有利市场。IASB在这个问题上经历了“DP先主要市场再最有利市场”、“ED先最有利市场再主要市场”、“IFRS 13先主要市场再最有利市场”的螺旋式发展,看似回到原点的反复,实是大浪淘沙的论证。公允价值计量,需要一个实体来确定以下( IFRS 13:B2):1.特定资产或负债的计量主体(始终与它的记账单位一致);2.非金融资产,估值的前提是适当的计量(与其最佳最优使用一致);3.主要的(或最有利)市场的资产或负债;4.估值技术(S)为适当的计量,考虑到数据的可用性与发展的投入,表示假设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将使用的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层次水平内输入分类。IFRS 13为公允价值提供了计量指引,主要包括如下:
(一)公允价值计量是针对特定的资产或负债
计量公允价值时,对于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对资产或负债进行估价时会考虑的那些资产或负债的特征,主体应予考虑。例如,这些特征包括:1.资产状况和所处位置;2.对资产出售和使用的限制(如果存在)(IFRS 13:11);公允价值是在计量日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的当前市场条件下进行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的价格或者转移一项负债将会支付的价格(例如,脱手价格),而不管该价格是直接可观察的价格还是运用其他估价技术所估计的价格(IFRS 13:24)。
公允价值计量是针对特定资产或负债的,故若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确定资产或负债价格时考虑了资产或负债的特定属性,则公允价值计量就应考虑这些特性。例如交通成本应包括于公允价值。资产或负债可以是单独的资产或负债,也可以是一组资产或负债,这取决于相关IFRS适用于单项还是一组资产或负债。出售资产所能得到或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意味着公允价值是一个假想的脱手价格,IASB和FASB认为脱手价格可以消除投入价格中可能包含的主体因素。针对有人提出的“投入价格可能更适于初始确认”,IASB经过逐个排查后认为,脱手价格与投入价格即使存在概念差异,其实际差别也微乎其微,从而依然选择了计量目标更为明确的脱手价格。重要的是,公允价值是基于市场而非特定报告主体的计量,公允价值需要考虑计量日的市场状况。IFRS 2中的股份支付交易和IAS 17中的租赁交易最终被排除于IFRS 13的范围之外。
(二)持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的主体要承受市场风险和每一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如果主体以市场风险或信用风险的净头寸为基础来管理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则主体可豁免应用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所规定的公允价值计量方法。本豁免允许主体以计量日的现行市场情况下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有序交易出售特定市场风险净多头(即资产)或者转移特定市场风险净空头(即负债)所收取的价格为基础,来计量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的公允价值。因此,主体计量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的公允价值,应与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对承担的净风险进行估价的方式保持一致。(IFRS 13:48)
四、公允价值披露
划分为公允价值层级第三层次的公允价值计量所必需的分类更多,因为此类计量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和主观性。要求通过判断来确定恰当的资产和负债类别所应提供的公允价值披露。相对于财务状况表中列报的行项目,资产和负债的分类通常要求更为详细的分解。但是,主体应提供足够的信息以便可以调整为财务状况表中所列报的行项目。如果其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了资产或者负债的类别而且满足本段的要求,主体可以使用该分类进行披露。IASB于2009年5月28日出台的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规定,报告主体除了要遵循公允价值计量规定之外, 还必须按照要求进行披露,使信息使用者了解相关公允价值信息是如何产生的,包括:确定公允价值所使用的方法和输入值;使用重大不可观察输入值(第三层次)计量的公允价值相关信息;及公允价值计量对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的影响等相关信息,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要求针对重大的公允价值计量进行敏感性分析。
为了实现IFRS 13第91段所规定的目标,对财务状况表中初始确认后以公允价值计量(包括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范围内的基于公允价值的计量)的每一类资产和负债(参见IFRS 13第94 段的信息来确定恰当的资产和负债类别),至少应披露下述信息:1.报告期末重复和非重复公允价值计量的公允价值计量以及非重复公允价值计量的理由。2.重复和非重复公允价值计量在公允价值层级中的层次(第一层级、第二层级还是第三层级)。3.报告期末持有的以重复基础计量公允价值的资产和负债在第一层级和第二层级之间进行的任何转换金额、转换理由以及主体确定公允价值计量在层级之间转换的政策(参见第95 段)。每一层级的转换进入应与转换退出分别披露和讨论。4.描述划分为公允价值第二层级和第三层级的重复和非重复公允价值计量的估价技术和进行公允价值计量所使用的输入变量。如果估价技术发生了变更(例如,从市场法变更为收益法或者运用了其他估价技术),主体应披露该变更以及变更理由。对于划分为公允价值层级第三层次的公允价值计量,主体应披露为计量公允价值所使用的重要不可观察定量输入变量的信息。如果主体在计量公允价值时未曾开发不可观察的定量输入变量(例如,主体使用未作调整的前期交易价格或第三方估价信息),不要求主体通过创造定量信息来遵守本披露要求。但是,当提供该披露时,主体不得忽略对公允价值计量影响重大且合理可获得的不可观察定量输入变量。5.对于重复和非重复公允价值计量,如果非金融资产的最佳最优运用不同于当前的运用,主体应披露这一事实以及非金融资产非以最佳最优方式进行运用的理由。(IFRS 13:91)
很多学者(颜克军等,2011)从公允价值研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出发,以我国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为基点,总结了国内外对公允价值信息披露理论应用研究、公允价值信息披露治理研究等方面的最新进展及成果。对于公允价值信息披露未来的研究方向可以有如下几点:1.深入研究关于信息可靠性的披露,提高公允价值披露的决策相关性以及进一步调整公允价值在报表中的披露方式。2.公允价值会计实务的发展与公允价值会计理论框架的构建是密切相关的,因而要致力于完善公允价值信息披露的系统性,逐步形成一个对公允价值信息披露的完整框架,使得公允价值的披露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3.在制度上要保证公允价值的运用以及披露有法可依,针对广泛运用公允价值带来操作上的难度,对于公允价值的定性和定量给予明确标准,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允价值披露准则。总之,我们离真正广泛运用公允价值并充分披露的道路还很长,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会计飞速发展,对公允价值信息披露的要求必将越来越高,只有不断学习借鉴西方公允价值会计的最新研究成果,才能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允价值披露体系。Z
参考文献:
乔元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J].新会计,2011,(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