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双重红利”理论的我国环境税改革探讨
摘要:本文在“双重红利”理论的基础上,从税收弹性、替代弹性的角度出发,分析了“双重红利”理论与环境税税收弹性的关系,进而结合我国的现状与该理论的假设前提、收入循环效应和税收交互效应,分析“双重红利”理论对我国的适用性,最后对环境税改革以实现“双重红利”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环境税 双重红利
一、问题提出
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加快了产业结构调整的力度。同时国际舆论对我国节能减排的压力也在进一步加大,这种情况下我国环境税出台的时机、背景和内外部环境已经成熟。2008年初我国相关部委已经开始研究环境税开征工作。《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指出要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2010年7月,环境税征收方案初稿已经出炉,2013年开征的时间表也已经初步确定。
二、“双重红利”理论与环境税税收弹性的关系
Tullock(1967)最早提出的“额外收益”理论逐渐被发展成“双重红利”理论。该理论指的是环境税的开征不仅能够有效抑制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通过改进现代税收制度效率来提高社会福利水平;而且可以利用其税收收入降低现存税制对资本和劳动产生的扭曲作用,从而刺激劳动和资本的投入,有利于经济发展。前者被划分为“强”形式的“双重红利”,后者被划分为“弱”形式的双重红利。Bovenbergal &Rademooij(1994)提出了“双重红利”的两个效应:收入循环效应(税收转移效应)和税收交互效应(税收负担效应),当收入循环效应小于税收交互效应时,双重红利就不存在。前者意味着当环境税降低劳动所得税,会刺激劳动供给、增加就业;后者在于劳动力的供给弹性,如果劳动力的供给弹性较小,税收交互效应就越不明显。
三、“双重红利”在我国的适用性
首先,“双重红利”理论建立在收入中性的假设之上,不同于税收中性。收入中性是指开征新税时,政府的预算没有变化而且总的税负水平保持不变。我国并没有取消相关的税种而是直接新开税种,税负水平升高。因此从假设上就不符合“双重红利”的条件。但是从另一方面考虑,环境税是一个税系,而非单独的某一税种。环境税的开征在我国的税收收入里面所占比重很小,环境税税收收入占税收总收入和GDP的比重低。而且已有车辆购置税、燃油税、消费税、资源税、关税、出口退税等现行税种考虑或部分考虑了环境保护,此次的环境税是针对环保要求开征的税种,一般是对直接污染(如污水处理、垃圾等)征税,对可能产生污染的产品(如煤炭、石油等)征税,是对现有的带有环境保护目的的税收的补充。
四、实行环境税改革的建议
一是配套相关政策缓解未来企业在支付环保资金上的压力,例如在消费税政策上对生产符合下一阶段标准车用燃油的企业予以优惠;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用于环境保护项目;加大对符合环保要求和信贷原则的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等。二是确定税基。应该建立在多少污染排放量的基础上,针对哪些潜在污染产品,对生态比如自然资源产品的保护以及碳税等等方面的细致考虑。防止产生额外损失,即课税后,经济体系除负担税收额外,还要承受其他负担。
总之,我国建设环境税制不能以增加税收财政收入为目的,而是为了纠正市场失效、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如果该目标在实践中真正得以实现,从环境税中所得收入必然很小而且不至于导致企业过度的税负压力,这也是符合环境税立税宗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