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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薪收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易忽略误区浅析

摘要: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重要纳税群体的广大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直接影响员工实际可支配收入,如何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科学筹划,合理避税,寻求税负最小化,本文对目前常用的一些避税方法及容易忽略的避税误区进行了介绍分析。
关键词:工薪收入 个人所得税 合理避税


根据2011年9月1日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从原先的2 000元提高到3 500元,税率由9级减少为7级,部分减轻了工薪阶层的税负。针对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专家学者提出了诸多合理避税的建议和途径,归根结底为了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降低适用税率,从而实现税负最低化。本文对目前常用的一些避税方法进行分析,并结合税收规定对容易忽略的避税误区进行介绍。
一、均衡各月薪酬及年终奖金实现避税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行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员工当月收入越高,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就越高,就越有可能上升到高一层次税率级别,引起税负的增加。对于采用绩效提成薪酬制度的企业,由于业绩完成情况导致员工月收入产生不规律的波动,可能在不同月份处于不同的纳税层次,最终影响税后收入。
按照《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员工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奖金当月,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年终奖金减除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针对上述规定,企业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时,需对员工全年收入做出预测,根据税率级次预测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寻找月薪酬与年终奖金的最佳比率平衡点,尽量保持月薪酬与年终奖金所适用的税率接近。均衡各月薪酬,适当减少年终奖金以外的奖金发放频率和金额,避免月薪酬波动导致适用税率的波动。
同时,国税发[2005]9号规定,年终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实际计算所得税时只扣除了1次速算扣除数,致使年终奖金税收政策存在一定的“盲区”。 目前共有六段“盲区”,分别为:18 001元-19 283.33元;54 001元-60 187.50元;108 001元-114 600元;420 001元-447 500元;660 001元-706 538.46元;960 001元-1 120 000元。如果年终奖金发放额刚好落在“盲区”内,则会出现多发少得的情况,如发放112万元年终奖和96万年终奖,税后金额均为629 505元的现象。所以,企业在计算年终奖金时应避免落入“盲区”的尴尬。
二、缴纳社会保险实现避税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法规规定,按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缴付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企业为个人缴付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缴付部分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若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企业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员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和员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员工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通常各地市每年会公布员工社会保险缴纳基数及月缴存额上下限,设定缴存比例。一般来讲,企业和个人在月缴存额限额内,按照员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乘以规定的缴存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基本的部分)、失业保险费,则企业和个人缴付的部分均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部分企业为吸引员工,根据企业自身实力,除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外,还为员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补充住房公积金及其他商业保险。
针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以上海为例,2012年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企业和个人基本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8%。若企业及个人缴纳基本住房公积金后,再按照8%的上限比例缴纳补充住房公积金,则企业及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合计缴纳比例各15%,根据建金管[2005]5号规定,对超过员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企业及个人各缴纳的3%部分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针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及其他商业保险的缴纳,根据国税函[1999]615号、财税[2005]94号及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投保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企业年金作为一种重要的补充养老形式,根据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年金的企业及个人缴费部分同样需与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通过发放通讯费、交通费、误餐费等实现避税
考虑各地经济水平差异较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通讯费、交通费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标准没有进行统一规定,仅原则性要求以现金方式发放通讯费、交通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省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补贴免税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免税标准范围内部分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所在省市未规定免税标准,企业发放此类津贴,应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操作中,一般根据经济业务发生实质,取得合法发票实报实销,属于企业正常经营费用,均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合理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个税;对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员工的补贴、津贴,应计征个税。
正因为上述相对灵活的规定,为通过取得发票变相发放补贴,规避个人所得税提供了一定的操作空间。部分企业将奖金分拆成通讯费、交通费、误餐费等形式发给员工,同时要求员工提供相应发票,以混入企业的各类费用规避个人所得税。引发了目前备受争议的“票奴”现象,导致了买卖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等情况。部分企业直接购买交通卡、购物储值卡等作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发给员工。上述做法给企业和个人均带来了一定的涉税风险。
四、提高公共福利支出实现避税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计征个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计征个税。
可见,享受免税的公共福利支出不仅强调的是集体享受,更重要的是不可分割。故企业组织员工集体免费旅游,为员工提供免费午餐,为员工发放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只要费用能单列到员工个人的,理论上均可以作为对员工的非现金方式福利,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不过,实务操作中,大多数情况下企业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是取得发票后直接计入福利费支出或其他费用支出。由此,一度引起关注的员工年会抽中奖品、发月饼票等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属于有法可依。
而企业提供就餐、文化教育、健身等设施,安排集体宿舍,进行免费班车服务等都是集体享受、不可分割的非现金福利,通过这些途径实现既没有增加名义工资引起税负增加,同时又给员工带来切实的实惠。
五、工资薪金和劳动报酬转换实现避税
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动报酬所得作为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两项税目,适用不同的征税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劳动报酬所得适用20%-40%的3级超额累进税率,而且两者费用扣除标准也有较大差异。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动报酬所得在实践中主要按个人与企业是否存在固定的雇佣关系加以区分。企业可以通过事先预测员工全年收入,经过对两种收入形式的税负计算结果测算比较,最终选择有利的个人所得形式。一般,当应税所得额较少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低,税负更轻,反之亦然。
但需要注意的是,按现行规定,以劳动报酬方式结算待遇的人员与企业没有稳定的、连续的劳动人事关系,没有签订雇佣劳动合同,所以无法和企业员工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险等诸多福利,所取得的劳务报酬是按相对的小时、周、月或一次性计算支付,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对其完成的工作负有质量责任,为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所相应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个人负担。所以企业在对两种收入形式进行抉择时需要慎重考虑,长远打算,切忌随意变更。
总之,在经济发展较快的当前,法律法规和政策均在不断调整变化中,合理避税必须先满足合法合规的要求,这需要准确掌握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和更新避税方法,规避避税误区,以获取有利的筹划时机和更大的经济利益。实现节约企业工资成本,增加员工实际收入的双赢。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