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监管待强化
随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入,各项法规、制度的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笔者在工作中发现,有些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出租、出借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应引起各级领导和监督管理部门的重视。
存在的问题
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一是租金收入不入财政专户,接受财政监督管理,形成帐外帐,个别单位私设“小金库”。二是租金收缴不及时,有的单位在资产出租时有协议合同,但在财务上看不到租金收入,收多收少没有人负责,造成财政收入流失。三是资产出租、出借无规范的手续,个别单位在资产出租、出借时,不经集体研究,主要领导说了算,造成资产出租、出借无规范的合同手续,租期、租金确定随意;出借的一些手提电脑、相机、照相机、通讯工具等由于没有手续和专人管理,时间一长这些国有资产就成了私有财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建议
一要加大国有资产法规制度的宣传,特别要重视对财政部出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学习贯彻,逐步引起各级领导及部门的重视和支持。
二要进一步摸清“家底”,强化对各部门、各单位的资产监管。在财政部门组织对各部门、各单位资产清查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各项资产出租、出借制度,对出租、出借资产的登记明细健全卡片,使出租、出借的资产纳入信息动态管理的范围。
三要对出租、出借资产阳光操作。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时,做到阳光操作,公开、公正、透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能公开的招标一律要公开招标,接受社会的监督,实现资产出租收入最大化。
四要规范手续,严格程序。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必须按财政部公布的《办法》程序操作,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形成出租、出借的必须规范合同手续,明确专人负责;所形成的收入,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要建立制度,明确责任。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监管部门承担着重要的责任,要针对出租、出借出现的问题,结合地区、部门的实际,建立健全各项责任制度。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各部门、各单位的资产出租、出借“全程”监管,一经发现违规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资产出租、出借高效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