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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是机遇也是挑战



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2)71号文,宣布经国务院批准,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根据文件精神,浙江省应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这表明,浙江的增值税扩围已是箭在弦上不得不发了。从理论上讲,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对试点企业来说是一次很好的机遇,但是作为试点地区的纳税人,能否通过试点给试点企业带来应有的效益却俨然是一次挑战。在此,笔者依据对现有政策的研究并结合上海市试点工作的情况,就试点企业如何应对“营改增”谈一点想法。



首先,试点企业应充实财务人员队伍并及时开展试点政策培训。

我们以混合经营的企业为例:

例1:

甲试点纳税人是一家从事货物销售兼有设计业务的企业(非免抵退企业),原先就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月该企业发生如下业务:

销售货物取得收入200万元(不含税)

提供设计服务取得收入100万元(不含税)

本月进项税额10万元,该企业2011年销售货物产生期末留抵40万元。

试问:该纳税人2012年1月应缴纳多少增值税,期末留抵多少?

答案:

货物部分的销项税额=200×17%=34(万元)

设计部分的销项税额=100×6%=6(万元)

进项税额=10万元

应纳税额=34+6-10=30(万元)

货物部分的应纳税额=34/(34+6)×30=25.5(万元)

设计部分的应纳税额=6/(34+6)×30=4.5(万元)

货物部分的应纳税额可以用2011年的留抵进行抵减。因此,货物部分应纳税额=25.5-40=-14.5(万元),期末留抵14.5万元。

设计部分的应纳税额不能用期末留抵抵减,因此设计部分缴纳增值税4.5万元。

因此:该企业2012年1月应缴纳增值税4.5万元,期末留抵14.5万元。

从上例可以看出,试点企业仅在税款核算方面,不论是工作量还是政策性方面都已经对我们的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而发票管理、抵扣凭证的认证、减免税审批的工作量将更加繁重。如果企业不充实财务人员队伍,不及时学习研究相关政策以适应“营改增”试点要求,就会错失应有的政策优势。



其二,试点企业应投入更多的精力关注税务筹划。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发布于2011年11月,2012年1月1日才于上海开始试点。笔者认为,试点企业越早研究、吃透试点政策,就能早日吃到“头口水”,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谋得先机:

例2:

(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第四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发现企业在什么时候取得进项税额、当期取得进项税额的大小,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结果会产生不同的结果,这就意味着,纳税人对自己的税负是有一定调节空间的。

例3:

(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五)明确:“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而《应税服务范围注释》(2011年12月7日)“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五)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明确为“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规定:(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根据上述规定,是否意味着,企业直接买进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时,其进项税不能抵扣,而转为租入时,进项税就能够抵扣?



第三、试点企业应注意提高企业全员税收成本意识。

由于营业税实行的是价内税,长期以来企业产、供、销各环节甚至财务部门的税收成本意识都不强,但是实行增值税以后,改为了价外税,这就有必要提高相关部门、相关人员的税收成本意识:

例4:

(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中的增值税税率: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而《应税服务范围注释》(2011年12月7日)“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四)物流辅助服务”,明确为“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可见,原先在缴纳营业税时统一按交通运输业3%单一税率征税的企业,改为增值税以后按照服务内容的不同变成了11%和6%两个适用税率,那么对于综合型物流企业来说,如何制定定价策略,将直接影响企业的效益甚至市场份额。



第四、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应考虑税制改革的方向。

上海“营改增”试点的经验表明:分工细、专业化程度高的企业税负低,反之则高;机械化、自动化程度高的企业税负低于劳动密集型的企业;技术外包、劳务外包、采购服务多的企业有利于降低税负。

此外,由于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之间存在税收政策差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尽可能地从试点地区的试点行业的企业采购服务,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企业将带来额外的竞争优势;符合“营改增”行业范围的企业可以在试点地区注册成立企业,一部分业务转移至试点企业经营,取得增值税进项尽可能计入试点企业,从而降低税负增加企业竞争力。

例5:

接例1的内容,如果该企业当月取得符合差额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非试点纳税人开具的服务业发票50万元,则如何计算?

答案如下:

货物部分的销项税额=200×17%=34(万元)

设计部分的销项税额=(100-50/1.06)×6%=3.17(万元)

进项税额=10万元

应纳税额=34+3.17-10=27.17(万元)

货物部分的应纳税额=34/(34+3.17)×27.17=24.85(万元)

设计部分的应纳税额=3.17/(34+3.17)×27.17=2.32(万元)

货物部分的应纳税额可以用2011年的留抵进行抵减,因此,货物部分应纳税额=24.85-40= -15.15(万元),期末留抵15.15万元

设计部分的应纳税额不能用期末留抵抵减,因此设计部分缴纳增值税2.32万元。

通过该案例分析可以得出结论,随着试点工作的展开,今后纳税人注册地址、经营模式、盈利模式、经济业务发生地点等各种因素的变化,都会对企业的实际税负产生影响。因此,今后企业的战略决策更应考虑税收政策变化对企业的影响。

我国从1979年引入增值税制度至今已三十多年,伴随着改革开放,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合理税制,作出了重大的贡献。但是与国际上一切生产耗费均可抵扣的现代增值税模式相比,在抵扣范围、税率设置、进出口征退税管理、税收优惠及减免等方面还将有较大的改革空间。国家税务总局近年来一直致力于建立平等的税收法律关系,作为税收法律关系中不可或缺的纳税人一方,在依法纳税的同时,应该积极主动地了解和掌握现代增值税模式的征税理念和税制内涵,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参与到税制改革中来,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和谐的纳税环境出一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