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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重大变化与的应对措施

新小企业会计准则与旧版本比较,主要变化。
首次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时需注意的几点问题
。 2009 年9月19日,国务院印发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通过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帮助小企业克服困难,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加快与小企业相关的准则的修订工作迫在眉睫。2010年11月1日,财政部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此次修订是在《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的调整,使得制度执行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得到了解决,目的是以准则代替制度,并在内容和体例上作了修订。这是我国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推进我国会计国际趋同,规范小企业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又一重要举措。2011 年 10 月18日财政部制定并发布《小企业会计准则》,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同时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财政部2005年实施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将予以废止。会计准则代替会计制度是会计适应经济发展的必然,是我国的会计改革与时俱进的体现。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重大变化
(一)形成针对小企业的会计准则体系
为了突出小企业的鲜明特点,财政部在制定该准则时,充分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制度》,既不是像前者那样按会计要素等内容分项目独立成体系,也不是像后者那样独立成制度,而是扬长避短,形成制定一套适用于小企业的准则体系。小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由《小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两部分组成,内容更加充实完整。《小企业会计准则》主要规范小企业通常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为小企业处理会计实务问题提供具体而统一的标准。采用章节体例,具体规定了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全部内容。《小企业会计准则》由正文和附录两部分组成。正文部分规定了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本要求;附录包括会计科目表、主要账务处理举例、财务报表的格式和编制方法以及附注的主要内容三部分。附录二是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转换对照表。《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以供小企业会计人员自学和使用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主要规定会计科目的设置、主要账务处理、财务报表的种类、格式及编制说明,为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提供操作性规范。
(二)严格界定小企业的适用范围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采用的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于2011年6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是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两者适用范围的依据不一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这为《小企业会计制度》向《小企业会计准则》过渡提供了依据范围。
《小企业会计准则》主要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的小企业:一是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即非上市公司以及金融企业,二是经营规模较小,三是不属于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为了使《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界限更加分明,按照新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基本涵盖了国民经济的主要行业;同时,规定还特别指出个体户和涉及标准行业外的其他行业都可参照执行。在新标准的划定上,兼顾了国情和国际化,最大的突破是设立了微型企业标准,并对各行业中微型企业予以不同定义,如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而建筑业则是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这些标准,与国际标准基本通用。
(三)实现与税法的协调统一
小企业最主要的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之一为税务部门,以税法规定为基础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减少小企业在计税过程中涉及的纳税调整事项,有效地协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关系。
1.资产计量方法与税法一致。《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采用历史成本,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如小企业资产的计量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没有采用税法上不认可的现值、可变现净值等计量属性。2005 年实施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对各项减值均予以确认,这一规定与所得税法中对资产损失的认定存在差异,因而形成了会计所得税与纳税所得之间的暂时性差异,需在申报纳税时进行调整。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充分考虑到小企业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对任何资产都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是在资产损失实际发生时予以确认,并且资产损失的确认与税收法规中资产损失的确认条件协调一致,契合了税法的“实际发生”原则等。
2.长期资产的摊销年限与税法一致。《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并考虑税法的规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无形资产的摊销期自其可供使用时开始至停止使用或出售时止,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小企业不能可靠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摊销期不得低于十年,这些规定与所得税法保持一致。长期待摊费用的核算内容和摊销期限与税法保持一致。同时规定,小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其摊销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其对长期待摊费用的核算内容、摊销期限均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完全一致。
《小企业会计准则》在制定理念、计量属性、核算原则等方面都充分考虑了税法的规定和税务部门对会计信息的需求。既便于小企业会计人员据以进行会计处理,同时也减少税务部门对企业的计征成本,提高征管效率,有利于促进小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又为税务部门进行监管、依法治税提供了更加明晰的会计信息。
三、首次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时需注意的几点问题
(一)会计科目与国际准则趋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是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建成并有效实施后企业会计标准建设的又一项重大系统工程,所以,对于《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的设置,也要与国际准则趋同。考虑到小企业经济业务简单、科目设置少的特点,《小企业会计准则》比《企业会计准则》少设了 60 个科目,共设有66 个一级科目,但其66个科目名称与《企业会计准则》完全一致,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与一致性。对比《小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科目名称有几大变化:第一,有的科目改换了名称,核算内容不变;第二,删除了原制度中与《企业会计准则》不一致的科目;第三,增设新的会计科目;第四,合并或拆分了原制度中的科目,形成新的会计科目。
(二)会计核算处理更加简单
《小企业会计准则》同《企业会计准则》一样,把会计要素分成六大部分,并对要素的确认、计量等《小企业会计准则》也进行了规范,但处理方法上则采取了较为简单的要求,突出了小企业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变化。
1.资产核算的变化。《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按照历史成本计量,不在期末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发生的实际损失参照税法的有关标准确认;固定资产期末计提折旧和发生后续支出的核算与税法保持一致;存货计价取消发出存货后进先出法;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收到的股利、利息等,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冲减投资成本处理;长期股权投资不采用权益法,而是统一采用成本法核算,处理更为简化。
2.权益核算的变化。《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负债的核算以实际发生额入账,利息统一采用票面利率或合同利率计算;扩大了应付职工薪酬核算的范围;长期借款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在应付利息日计提利息费用,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财务费用,不按照借款摊余成本和借款实际利率计算。资本公积的内容仅包括资本溢价部分。资本溢价是指小企业收到的投资者出资额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无其他资本公积部分,不包括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等。
3.损益核算的变化。《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收入的确认,要求小企业以发出商品或者提供劳务交易完成和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为标准,减少了关于风险报酬转移的职业判断,这样大大减少了财务信息的不确定性,可以避免人为调节利润的可能性;收入确认的时点与税法规定的所得税及增值税的确认时点基本一致。小企业(批发业、零售业)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等)构成销售费用。
《小企业会计准则》扩大了“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的核算内容。如小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即:现金短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长期债券投资损失、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等,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该规定不再通过管理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支出或资产减值损失等会计科目核算,统一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小企业发生的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存货盘盈收益、外币汇兑收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等,于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对固定资产盘盈,不再要求作为以前年度差错,不调整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而是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三)财务报表编制做到必需、够用
《小企业会计准则》根据相关性原则,切实考虑到小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对小企业财务报表的编制重新赋予了规定,既要与国际财务报表体系趋同,又要做到简单明了,必需、够用是要求。主要变化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规定小企业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四个组成部分。现金流量表为报表组成必须编制的报表,考虑到小企业的特点,对现金流量表也进行了适当简化,无须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当期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等信息。第二,不再要求编制股东权益表。第三,在附注中增加了纳税调整的说明。如将“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配”等账户在报表附注上反映;将原来的“应交增值税明细表”改为编制“应缴税费明细表”在报表附注中反映,能够更清晰地反映小企业各种应缴税费的情况。第四,要求小企业对外币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应当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对外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所有项目进行折算。
(四)规范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转换
《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于小企业非经常性发生的、甚至基本不可能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一旦发生,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对于小企业今后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或者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连续3 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所以针对以上特点,小企业可以在综合考虑自身所能承受会计成本的大小、未来经营规模的变化、公开筹集资金的可能性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使用本企业适合的会计准则,以便转换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减少需要调整和说明的项目和内容。
四、首次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应对措施
《小企业会计准则》于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正式实施,为了保证《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达到效果,应该从小企业的会计信息服务对象入手进行分析。
(一)外部信息使用者增加宣传执行,发挥政府职能部门作用
《小企业会计制度》运行多年效果不甚理想,原因之一就是普及率较低。《小企业会计准则》能否得到顺利实施,很大程度上也要取决于准则的执行力度。财政部门应联合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加大对准则的执行力度,使准则得到更好的贯彻执行。如企业领取营业执照时,根据标准为企业划型,并在营业执照上明确标明是否为小企业,符合要求的应按要求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在办理小企业税务登记证和供应销售发票时,应督促小企业有效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同时,财政部门应加大对《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宣传力度,积极组织对小企业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当然,对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像《企业会计准则》那样,运行一段时间后以解释公告的方式对准则不断加以调整、完善。
(二)内部信息使用者健全内部制度,加强会计人员培训
内部制度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都是小企业内部管理的软肋。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环境和宽松的外部服务环境是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前提,也是《小企业会计准则》顺利执行的关键。小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特点,从环境出发,设立内部控制系统、审计部门,加强对企业内部监督和控制。小企业可以通过对企业的产权制度进行改革,优化内部管理结构,提高运作效率,建立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增强小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一套完整的账套,从根本上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行为。小企业财会人员,除了要积极参加财政局等机构组织的《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培训班外,还应将准则作为工作过程的教科书,长期学习,领会准则的意图。认真做好由《小企业会计制度》向《小企业会计准则》过渡的衔接工作,确保新准则与旧制度的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