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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完善对策

会计师事务所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需要不断做大做强,在会计师事务所规模扩大中需要控制风险,提高审计报告的质量也需要会计师事务所控制内部风险,加强所内的内控工作成为必然选择。

现阶段我国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现状是:风险意识薄弱,内控环境较差,内控制度不完善等。

完善我国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的建议
(一)加快事务所由有限责任制向合伙制转变。目前我国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采用有限责任制,而采用合伙制的很少。合伙制(包括有限合伙制)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广泛采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制使事务所内注册会计师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必为出资额以外的私人财产担心。这种有限责任弱化了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责任,降低了风险责任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制约。“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在1995年就已完成向有限责任合伙制的转型。合伙人执业违规造成的负债,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过错的合伙人不承担连带责任。这迫使注册会计师遵循工作流程,本着应有的职业谨慎对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
(二)统一理念,树立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国内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发展需要依靠统一的服务理念和良好的品牌信誉。合并后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首先需要拥有一致的内部控制理念,形成一种无形的力量约束会计师事务所员工的行为,提高员工对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责任感和工作效率,进而提高业务质量,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良好的控制环境也是有效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会计师事务所上到管理层下到普通员工都应意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性,自愿参与到内部控制的设计、实施与维护中。
(三)完善组织机构设置,明确各自职责。有限责任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设置合伙人会议作为会计师事务所最高权力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落实保障合伙人会议的正常运转和职权行使。在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中明确合伙人应享有的权利及其应承担的义务。同时会计师事务所设主任会计师并约定主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任职期限、任免程序和职责权限。主任会计师应该具有突出的领导能力和专业能力,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产生影响力和号召力,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工作的实施。
(四)加强内部控制运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要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运行,监督是必要环节,贯穿于事务所内部日常经营性活动之中。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全体员工遵守制度要求,监督活动按时有序开展,监督结果得到及时反馈,以找出内部控制的优点和不足,及时纠正内部控制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
(五)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第一,审慎承接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业务时要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防止客户风险转移。事务所应委派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与客户洽谈业务,必要时成立专家小组对新客户业务风险进行评估;提前了解客户及其项目情况,关注客户的一些特殊事项,尽量将风险化解在签约之前。第二,遵守审计业务流程,合理分配资源。会计师事务所根据项目的性质、难度及风险大小,综合考虑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及风险意识,对工作底稿实行三级复核制度,即项目经理、部门经理和主任会计师逐级复核。第三,建立一套科学的业务质量评价体系,定期对每个审计项目的质量进行综合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与奖惩机制紧密联系,充分调动审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以全面提升业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