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摘要: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补助比例高,到位及时,调动了农户参保的积极性,推动地方特色农业发展,各级政府应采用财政补贴的方式,积极支持开展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其它涉农保险。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中央确定的惠农工程,宜宾市自2007年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到现在已经扩大到10个区县和临港开发区,品种由种植业水稻、玉米扩大到油菜、马铃薯,林业由公益林增加到商品林,养殖业由能繁母猪扩大到奶牛和育肥猪。各级财政资金配套比例不断提高,保费补贴规模不断增大,全市193034户次受灾农户获得保险赔款,利益得到保护,有效增强了农业抗御自然灾害风险和应对重特大意外事故的能力。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
2007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宜宾市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品种主要是能繁母猪。2008年,在2007年开展养殖业能繁母猪保险的基础上,增加了育肥猪保险和种植业水稻、玉米保险,2009年增加油菜,2011年增加了马铃薯和森林,到2012年全市共开展保险品种有水稻、玉米、油菜、马铃薯、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公益林和商品林。自试点工作以来,在中央、省的大力支持和全市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级各部门通力协作,到2012年宜宾全市投保水稻面积198.8万亩、玉米147.3万亩、油菜36.3万亩、能繁母猪29.6万头、育肥猪94.3万头、公益林182.5万亩、商品林132.6万亩。
二、主要做法和经验
(一)加强领导,协同配合。政策性农业保险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为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推进,宜宾市成立了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农业、金融副市长任副组长,市财政局、金融办、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为成员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区县到乡镇逐级成立了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强化组织协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各成员单位、乡镇政府、保险承办机构的责任,密切加强配合协作,共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
(二)加强宣传,政策引路。充分发挥政府引导职能作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对农业保险进行宣传,到各乡镇组织召开宣传会,大力宣传农业保险政策;发动驻村干部、村组干部搞好上门入户宣传;利用宣传车下乡镇流动宣传,发宣传单;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宣传,进一步引导群众参保积极性,提高群众知晓率,让更多群众了解政策,提高农户保险意识,使农业保险政策深入人心,增强农户自愿参保的积极性。
(三)强化网络建设,提高服务水平。保险经办机构切实增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意识,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个乡镇建立农业保险服务代办站,在每个村建立代办点,协调各乡镇政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配备工作人员。由保险机构提供电脑、文柜、办公桌椅等办公设备,支付相应工作经费,确保保险服务站点工作的正常运转。加强保险服务站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建立健全分工合理、协作有力、运转高效的基层服务网络;配置农险协保人员,提供各类农业保险服务。农业保险查勘理赔实现了市、县、乡(镇)、村的四级联动,客观公正查勘定损,落实定损到户和理赔到户,切实保障了农户利益。2011年,全市182个乡镇2842个行政村建立了完整的服务网络体系,为方便农民、服务好农民夯实了基础。
(四)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严格执行中央、省、市有关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各项政策规定,坚持群众“投保自愿”原则,严禁强迫、摊派等手段要求农户参保,严禁政府部门、承保机构及个人为追求承保面给农户垫交保费,不得擅自以涉农补贴资金直接抵扣农户应交的保费。区县部门、乡镇、村社建立监督机制,指定兼职督导员,整体形成联动监督体系。积极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对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定期不定期对承保机构投保户的基本信息、报案受理、查勘核损、赔款支付等情况进行抽查,督促并协助承保机构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尤其是种植业赔偿标准调整、水稻玉米保险期限调整及“无赔款优待”政策的执行。与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确保相关政策按规定执行,并要求保险机构保险责任期限必须执行到期并提供优质服务,做到“四公开”(即农业保险政策要公开、承保情况要公开、理赔结果要公开、服务标准要公开)、“三到户”(即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切实按照保险机构合法合规经营的有关要求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区县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组织相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县级各部门、各乡镇、保险机构通力协作,共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的开展。
(五)积极组织资金,确保保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认真按照中央、省财政保费补贴比例要求,市县财政部门积极筹集资金,按照农户投保品种签单保费给予财政资金补贴,及时落实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到账工作和保费结算的划转工作。
(六) 深化改革,引入竞争机制。2012年,宜宾市为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竞争机制,促进农业保险市场的充分良性竞争和健康发展,制订了《宜宾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综合评定暂行办法》(宜财发[2012]30号),对全省确定的具有资质承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三家保险公司(中国人保、中华联合、中航安盟)在宜的经营机构进行综合评定,以确定2012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承保机构。通过由市级相关部门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以保险机构实力、经营覆盖面(能力)、对农户服务举措、政策性农险清算工作能力、投保户综合满意度六个方面以打分的方式对三家保险公司进行评定,经过评定小组评定,采取择优选取的方式确定承办公司,划分区域承保。中国人保承办宜宾县、长宁县、高县、筠连县、兴文县,中华联合承办翠屏区、临港区、江安县、珙县,中航安盟承办南溪区。通过竞争择优承保,有效促进了各保险经办机构改变服务态度,积极提高服务质量。
总而言之,在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中,我们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主要包括:一是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把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好中央的惠民政策来抓。二是引入竞争机制,把承办保险公司由过去的1个调整为3个公司,有利于激励承办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等服务工作的积极性。三是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补助比例高,到位及时,调动了农户参保的积极性。
三、存在问题
(一)农民风险意识淡薄,群众参保不够积极。一是农业生产长期“靠天吃饭”,农民大都没有风险防范意识;其次,农民普遍对农业保险理解不透、认识不足,特别是对这样一件新鲜事物一时难以接受,不愿参加保险;第三,从事零散种养业的农户,大多缺乏投保的意识,更不愿意再“额外”负担一定的保险成本。由于部分农户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认识不足,加之存在侥幸心理,同时少许保险从业人员操作不规范,导致农户自愿参保积极性不高。农业保险宣传力度仍然不够,导致农户对农业保险认识不够,保险意识不强,未及时参保,受灾后还停留在等待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的意识中。
(二)勘赔定损难、理赔标准低是农业保险推广的技术障碍。由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量大面广,个别承保保险公司又经验不足,在不同程度上出现查勘定损不及时,赔付工作不到位,加之部分保险从业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和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给该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带来了一定影响。从事种养业的农民遭遇自然灾害后,由于没有技术性较强的专业仲裁机构,灾害损失难以确定,赔偿金额很难在保险公司与农户之间达成一致,极易出现理赔纠纷。同时,理赔标准较低,也会使农民失去参保兴趣。目前理赔金额还比较低,而农民实际为此支付的种子、农药、化肥等远不止这个数,且还有大量的人力物力没有计算。再则,由于勘察、定损工作量大,理赔到户时间长,对农民积极参保有着较大的负面影响,在很大程度上阻碍着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保险机构业务水平有待提高,基层服务意识不足。因承保机构为新进入的公司,新招聘人员及新机构设立,时间紧、任务重,人员不足、业务不熟悉。保险机构、乡镇政府、代办站、点沟通协作不够,服务水平意识还需提高和加强。个别保险机构缺乏应有的服务机构、服务网点、服务设备和服务人员。农业保险涉及到千千万万的农民群众,其最大特点是涉及的点多、线长、面广,如果没有完善的服务网络作支撑,要做到监管部门要求的“三到位、五公开”都存在困难,更不要说如何去服务好广大农民,将党和国家的惠农政策送到农民手中。
(四)部分规定落实不够。一是“三不”(不得下投保任务、不准强迫农户参保、不准给农户垫付保费)落实不够;二是“三到户五公开”(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仍然没有完全执行到位,打包赔付现象在个别地方仍然存在。
四、稳定和完善政策措施,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惠农政策。《农业保险条例》已正式颁发,其中不仅明确了“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是农业保险的基本原则,还对中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它是农业保险的纲领性文件,对进一步推动农业发展,提高农民抗御风险的能力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工作,并按照要求明确各部门职责,制定本区县农业保险规划和方案。为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抗御灾害事故的能力,尽力减少因灾返贫的发生,同时,为推动地方特色农业发展,各级政府应采用财政补贴的方式,积极支持开展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其它涉农保险。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一方面应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加大农业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让农民充分了解农业保险政策的实施范围、承保对象、补贴比例和补贴方式;另一方面加强对种植业理赔工作的领导,一旦发生灾害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查勘,会同保险公司做好受灾农户的查勘、核定损失、理赔工作,并做好对上对下协调、沟通工作,在保险公司授权委托下做好赔款的发放工作。为防止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情况的发生,应充分发挥乡镇政府作用,根据各乡镇耕地实际面积、养殖实际头数、林权证实有数量、房屋实际数量由乡镇和各经办机构核实签订协议推进承保,使之真实可靠,农民得到真正实惠;各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制度,要按照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工作的标准和要求,简化承保理赔手续,加大理赔力度,公开理赔程序,明确理赔时限,及时兑现赔款。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强与涉农部门的合作,为投保农户提供优质的保险保障服务。
(三)创新宣传形式,提高农民保险意识。让农民理解和接受农业保险,并使之成为他们的自觉行动,需要一个长期深入的宣传教育过程,积极创新宣传手段尤为必要。各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利用各种传媒工具,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一是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向农民传播保险知识;二是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分发至乡村和农户,及时宣传农业保险的政策、意义,同时相关人员多深入乡村开展农业保险知识讲座,具体讲解农业保险的有关知识,举办社会咨询活动,进行社会调查等;三是利用理赔的特殊案例、集中兑赔方式等进行宣传,让农民深切感受到参保的益处,引导农民自愿参保投保,使农业保险工作稳步向前推进。
(四)加强监管力度,发挥财政资金效益。一是加强保费收取的规范化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投保农户同意,不得擅自用涉农补贴资金直接抵扣农户应交的保费。凡由乡镇政府、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负责向农户个人收取并代交保费的,必须向投保农户发放保险凭证并明确实际投保种植面积和养殖数量。二是加强理赔支出的合规性管理。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保险条款厘清责任,确保理赔标准统一、程序公开、操作透明,健全赔款公示制度。不得采取保费返还、比例分配等形式损害农户利益。同时,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理赔情况。鼓励保险公司通过“一卡通”发放赔付资金,优化操作流程。三是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的财务监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保费补贴资金的监管,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险公司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确定相应的激励政策。一是把农业生产者是否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作为享受各类政策性扶持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对参保者在财政和贷款扶持等方面实行优惠和优先政策,引导和提高参保的积极性。二是对财政配套资金额度逐年增加,足额及时到位的,给予一定的奖补资金。三是对农业保险工作开展好的部门和乡镇安排部分工作经费,有利于更好地开展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四是加强对承办机构的考核,对承办区域业务下降的,应坚决要求其建立必要的机构、服务网络和增加服务人员,对机构、网络、人员严重不足的,应令其退出或减少开展农业保险的区域。
(课题组组长:张家园
课题组副组长:邓文广
课题组成员:刘贤凯 曾坤朝)
作者:宜宾市财政局课题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