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将推开 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摘要:要合理界定购买范围,明确购买目录,各地要结合实际,全面梳理并主动提出购买服务的内容和事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
据悉,财政部副部长刘昆日前在全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会议上透露,财政部正在研究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体系框架,主要包括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央本级购买服务实施方案及指导目录,以及有关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税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估和社会组织培育等政策措施。
刘昆说,政府购买服务今年将在全国层面上推开,“十二五”时期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工作机制,到2020年在全国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
据悉,2013年9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也多处出现了“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今年年初,财政部已经初步确定将农业部、教育部等19个中央部门纳入2014年度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计划,涉及近30个项目。而多个地方省份目前也已经出台或正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文件和规定。
然而,政府购买服务作为一个创新事物,也在“买什么”、“谁来买”、“向谁买”、“怎么买”以及“买得值”等方面对政府机构及社会组织提出了诸多待解题目。
根据上述会议透露,购买主体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指导意见》中所明确的,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刘昆表示,要合理界定购买范围,明确购买目录,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向社会购买。各地要结合实际,全面梳理并主动提出购买服务的内容和事项,明确购买的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既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简政放权,防止“大包大揽”;也要确保政府全面正确履行职能,防止将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项目推向市场。
在“向谁买”的问题上,刘昆说,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鼓励事业单位参与提供公共服务,并培育发展社会组织。
《指导意见》规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将纳入财政预算。刘昆说,为确保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不走偏、不变样、可持续,应坚持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中解决。
至于如何保证政府购买的服务“划算”,刘昆将“信息公开”放在了第一位。他说,尤其要严禁转包行为和暗箱操作。他还强调需推进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加强财政监督,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进第三方评估,此外还要配合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将政府购买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作者:任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