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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统计工作的指路明灯

《统计法》是整个统计工作的法律依据,它以维护政府统计、规范统计行为、保证数据质量为宗旨,用其引导性、规范性和权威性,提供了统计行政的法律准则,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充分认识《统计法》的作用
1、《统计法》为统计工作开展提供了行为准则。 它是指导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等统计主体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指导统计机构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它的实施,对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具有重大意义。
2、《统计法》为保证统计数据质量提出了明确要求。《统计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3、《统计法》为统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对在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绝阻碍检查、破坏统计资料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还可以处以罚款。
二、充分认识当前基层统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统计法》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统计工作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与之相比,当前统计工作还有很大差距,存在的问题还很多。主要是:
1、企业统计机构不健全。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曾经建立一套较为完整正规的统计制度,当时经济主体比较单一,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比重很大,管理难度较小。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结构呈多元化趋势。企业没有建立规范的企业统计制度,基本没有统计工作岗位,统计报表有财会人员或其他部门的人员代填、代报的现象普遍存在。有少数单位甚至连兼职人员都没有,随意性很大,数据质量得不到保障。
2、街道统计人员不稳定影响统计队伍整体素质提高。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统计人员要不断进行知识更新,要有更全面的统计知识和分析研究问题的能力。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统计本身地位不高、基层统计人员配备不足,每个人身上承担着多个专业的工作。再加上领导重视程度不够,统计人员更换比较频繁,往往是统计人员经过两年的实际工作和培训,刚刚初步掌握基本统计知识和方法,就去了新的岗位,再来的又是新手,这种频繁换岗的现状,造成了基层统计队伍整体素质难以提高。
3、统计数据质量不高。迟报、拒报、虚报、瞒报、漏报统计数据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违背了“实事求是、不出假数”的统计职业道德规范,对统计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有些统计人员本身素质不高,统计专业知识不多,对统计数据敏感性不强,不能正确评估统计数据等等。还有些单位、部门对统计工作不清楚、不了解,不愿配合统计工作,报假数据或拒报,造成统计数据失真。
三、充分利用《统计法》解决基层统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统计法》作为整个统计工作的指路明灯,我们必须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统计法》,充分运用法律武器解决统计工作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1、领导重视,确保统计事业的顺利发展。各级领导首先从思想意识上提高认识,认识到统计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把统计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工作日程。二是从行动上予以支持,要按照《统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落实好统计工作人员,并且使之保持相对稳定。三是加大统计经费投入,保证统计工作的正常运转。四是适当考虑统计人员待遇,尽量减少与其他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差距,提高工作积极性。
2、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保证统计数据质量。一是配备统计执法队伍,严格执行《统计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二是不定期进行数据质量检查,对虚报、瞒报、漏报统计数据造成统计数据失真的现象要严厉查处。三是加大统计处罚力度,对拒报、不配合统计调查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并对典型案例予以通报,扩大其在社会的震慑作用,起到“杀一儆百”的效果。
3、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统计工作知晓率。要借助广播、电视等媒体力量,加大统计法宣传力度;最重要的是通过统计执法,扩大《统计法》对外界的影响力。
4、加强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素质。加强从业资格培训,坚持统计人员持证上岗,使每一个统计人都成为该领域中的行家里手;加强对统计人员思想道德教育,形成“统计人”职业道德规范,促进其“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的决心。
作者:张 静 单位:青岛市市南区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