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规范与完善
摘要:我省收费和基金管理工作历程,管理和改革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强化了“收支两条线”管理,推进了公共财政和效益财政建设。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减少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减少专项转移支付和收费、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加强依法行政”的要求,为适应中央的转变政府职能要求,财政部门应立即行动起来,抓住机遇、集中精力研究提出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为服务性收费,降低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以适应机构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适应进一步简政放权的要求,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需要,切实减轻社会、企业和人民群众的负担。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发展阶段
(一)收费和基金征收泛滥阶段
1996年前,国家正处在加快发展时期,各行各业发展方兴未艾,需要发展的事业太多,需要资金的地方太多,但国家财政家底薄弱,加之国家实行分税制后,财权和事权严重分离,地方政府发展经济没有足够的财源支持,地方财政在很大程度上不能满足各行各业日益增长和蓬勃发展建设资金支出的需要,于是,地方各级政府、各行各业在为满足各自行业的事业发展需要,大量出台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来筹集资金,全省乃至全国各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犹如雨后春笋般的冒了出来,一段时期内出现了大规模、大范围的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收费和基金”)。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996年底,四川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多达502项,其中,国家审批的收费项目387项,省级审批的收费项目116项(不包括省以下各级政府部门设立的收费项目)。全省政府性基金项目多达165项,其中,国家审批设立的基金项目47项,省级审批设立的基金项目77项,地市政府审批设立的政府性基金41项。这些名目繁多的收费和基金包括(这里列出当时设立的部份基金项目,以说明当时设立的基金成灾的具体情况):煤炭开发基金、蚕种改良费、盐业发展基金、商业网点基金、业务扩充基金、中药材开发基金、天然气储蓄费、天然气净化费、植物检疫基金、邮电建设附加、电话初装费、茧灶费、以电养电基金、以水养水基金、出口风险基金、化工科技开发基金、市场价格调节基金、村镇建设发展基金、黄金补贴开发基金、医药网点基金、出版企业发展基金、蚕丝风险基金、地方重点建设基金、乡镇企业管理费等。除了省上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外,还有地市政府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例如:劳务输出发展基金、更新维护基金、城市开发基金、节能奖励基金、科技发展基金、油菜发展基金、普九基金、大桥建设基金、防洪基金、自来水生产发展基金、天然气开发建设基金、交通发展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文化娱乐附加、技术进步基金、学校建设基金、超生子女教育基金、水果发展基金、电力发展基金、粮油技术改进费、烤烟风险基金、钢铁工业发展基金、输血事业发展基金、自来水价格调节基金、煤气价格调节基金、石油价格调节基金、碳氨价格调节基金、新品种基金、尿素价格调节基金、爱国卫生基金等等。
由于国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规范收费和基金审批、缴库、票据使用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行为,在收费和基金无法可依、无规可依的情况下,各地区、各部门随意出台征收收费和基金文件,收费和基金资金管理和使用基本处于混乱状态。各级政府、各级部门各自为阵,随意出台收费和基金征收文件,不仅国家部委出台大量的收费和基金征收文件,省级政府和地市政府也争先恐后的出台收费和基金征收文件。地区间和部门间相互攀比、地区内上行下效。征收名目繁多,征收标准越来越高、征收范围越来越大。
在出台收取这些名目繁多、五花八门的收费和基金的同时,再加上各级政府出台的集资规定和罚款规定,这就是当时社会流行的说法,叫“三乱”。所谓“三乱”,就是指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当时,除了政府部门大量出台收费和基金征收文件外,还大量出台集资文件,不仅向企业集资,还向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向个人集资(因乱集资和乱罚款问题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这里就不展开述说了)。
90年代中期,我省收费和基金的资金管理有3种形式,第一种是预算管理形式,即收费和基金缴入预算;第二种是预算外财政专户管理形式,即收费和基金缴入财政专户;第三种是部门账户管理形式,即收费和基金不缴财政部门,部门自收自支。在这三种形式中,部门账户管理的收费和基金占收费和基金资金总额的90%以上。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资金性质讲,是凭借政府行政权力而征收的财政性资金,但国家尚未有一套完善的管理办法进行规范,使绝大部分收费和基金的资金由部门自收自支,脱离财政管理监督和政府宏观调控。其主要问题是:
1.收费和基金设立的随意性。不按规定收取和征收,任意扩大收取范围、任意增设收费项目。有的部门或单位不执行国家和省统一征收标准,任意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有的部门或单位依据某领导讲话、政府会议纪要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有的地方政府为搞一个建设项目,随意出台收取收费或基金项目。
2.收费和基金票据使用的随意性。绝大部分部门和单位收费基金征收的票据自制收费票据,造成收费票据五花八门,票据使用相当混乱。
3.收费和基金资金支出的随意性。由于资金主要分散在各级各部门,缺乏财政有效监督管理机制,使该资金成为部门或单位的资金,形成了“谁收谁管、谁收谁用”的混乱局面,加之收费和基金设立的随意性、票据使用的随意性,造成的后果是资金使用的随意性,有的部门或单位的收费收入竟然脱离单位的财务管理,贪污腐化现象也随之滋生蔓延。
国家对收费和基金的管理的严重缺位,直接造成全省乃至全国“三乱”现象越演越烈,不仅给社会经济造成了较大的危害,而且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财政经济分配秩序,导致大量财政性资金在财政“体外循环”,极大侵蚀了国家税基,削弱了财政宏观调控能力,致使贪污腐化大量滋生,加重了企业和人民群众的经济负担,社会、企业和人民群众苦不堪言,怨声载道,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二)国家对收费和基金初步规范治理阶段
1996年7月,针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严重混乱局面,针对预算外资金不断膨胀,国家财政收入严重流失、分散和政府公共分配秩序混乱的状况,针对不正之风和贪污腐败日益严重的局面,国务院果断出台了《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文件的出台,是全国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收费和基金的管理混乱局面年代的结束,标志着国家规范管理收费和基金时代的开始,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中的一件大事。
在国务院国发〔1996〕29号文件出台之前,全省乃至全国也不断地在清理取消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和基金项目,由于没有从源头上、从根本上、从制度上和机制上规范收费和基金的管理,造成越清越多,越取越多的局面,一边在清理取消收费,一边又在增加设立收费,一边在减轻企业负担,一边又在加重企业负担,治标不治本的清理,其结果是无效或者收效甚微。
国务院国发〔1996〕29号文件的出台后,才真正开始从源头上、从根本上、从制度上和机制上规范了收费和基金的管理。该文件对收费和基金管理从多层次、多角度、多方位进行了规范。从此,在收费和基金管理上做到了有规可依。国务院国发〔1996〕29号文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收费和基金进行了规范:
一是规范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审批权限。具体规定了政府性基金项目审批设立权限在国务院及财政部,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均无权审批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规定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设立权限在国家和省两级政府,省以下各级政府和部门均无权审批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是规定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部门。具体规定了审批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有权部门是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发改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制定的有权部门是省级以上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从根本上遏制了收费和基金审批设立的随意性和政出多门以及收费文件泛滥成灾局面。
三是规范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资金管理。具体规定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形成的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不是部门和单位自有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管理。部门或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必须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按预算资金收支计划统筹安排。在理论上,第一次引入了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概念。同时规定,国家审批的主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主要政府性基金收入必须全额缴库纳入预算管理。从根本上纠正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不缴财政,脱离财政监管的不规范行为。
(三)收费和基金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阶段
国务院国发〔1996〕29号文件下发后,全省乃至全国对收费和基金的清理规范取消行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其清理规范和取消的力度一次比一次大,特别是近几年来,国家对收费和基金项目进行了数次清理规范和大规模的取消和停征。
在收费和基金管理理论上的又一重大突破是源于财政部自1999年开始启动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工作。2004年底正式完成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后,广泛征求了全国人大、中央各部门、各省的意见,并于2005年初选择了有代表性的交通部等6个国家部委以及天津等5个省市进行了改革的模拟试点。在此基础上,国务院于2005年12月27日正式批准了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并决定从2007年起正式在全国实施。在政府收入分类改革中,增加了“政府非税收入类”,第一次引入了“政府非税收入”概念。至此,收费和基金收入在理论上已经定性为“政府非税收入”的内容,这是收费和基金管理工作中的又一重大突破,彻底拼弃了长期以来把收费和基金作为“预算外资金”的做法,从理论上顺利引入了“政府非税收入”的概念。同时,逐步淘汰了收费和基金为“预算外资金”这个传统的、不科学、不规范的说法。这是收费和基金管理在理论上的又一重大里程碑。
在政府非税收入类中,政府非税收入不仅仅指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在《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中,明确规定了政府非税收入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10个方面的内容:1.行政事业性收费;2.政府性基金;3.罚没收入;4.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5.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6.国有资本经营收入;7.彩票公益金;8.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9.主管部门集中的收入;10.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其他收入。由此得知,收费和基金仅是政府非税收入内容的其中之一。
在此以后的时间里,国家有关部门专门出台文件,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收费和基金管理政策制度,包括收费和基金的审批设立、票据使用、资金管理和违反规定的处罚等一系列政策制度,对国务院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的收费和基金管理制度进行了全方面、全过程的细化、完善和创新。其主要有影响的文件有:2000年,国务院出台了《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具体规定了违反收费和基金管理有关规定的责任人的处罚和处分细则;2004年,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具体规定了政府非税收入的范围、分成、收缴、预算管理以及监督检查机制等政策。2004年,财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出台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具体规定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权限、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等政策。同年,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出台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4〕532号),具体规定了制定收费标准的原则、收费标准的受理、程序和管理。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省级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银行代收的管理办法》(川委办〔2004〕4号)。2010年,财政部出台了《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具体规定了政府性基金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缴库方式、减免权限、预决算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政策。同年,财政部出台了《将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具体规定了除教育收费外,所有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缴入国库,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从而进一步规范收费和基金缴库的管理。
通过建立健全收费和基金管理一系列政策制度,国家对收费和基金先后实行“财政专储管理”、“财政专户管理”、“综合预算管理”、“票据结报,票款同行,以票管收”、“票款分离,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调控”、“部门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等管理办法,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彻底改变原“预算外资金”概念和管理模式,创立和探索包括收费和基金在内的政府非税收入的概念和管理措施,全面落实收费和基金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例如,2011年我省纳入一般预算收入中的非税收入中的已达到507亿元(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141亿元),占一般预算收入2044亿元的比重达24.8%,已成为我省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回顾近20年来我省收费和基金管理工作历程,管理和改革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强化了“收支两条线”管理,推进了公共财政和效益财政建设,增强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支持了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加强了廉政建设,促进了阳光政务、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收费和基金管理在以下方面得到了改革和创新:
1.明确了收费和基金管理的目标、思路和原则
收费和基金管理改革的长期目标应当是遵循市场经济发展、政府职能转变和科学规范的要求,通过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合理确定收费和基金在整个非税收入中的比重,合理确定包括收费和基金在内的政府非税收入在整个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形成合理财政收入结构。同时,建立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将包括收费和基金收入在内的所有政府非税收入都纳入到预算管理之中,从而实现了收费和基金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促进收费和基金资金在经济建设中积极作用的有效发挥。
2.构建了比较科学完整的收费和基金管理体系
——深化收费和基金的收缴管理
一是加强收费票据监管。按照管理权限,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全省执收执罚单位收取收费和基金收入,必须严格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建立健全了以《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为主,其他专用票据为辅的财政票据体系。各级财政部门通过“以票管收”、票据稽查等手段全面加强财政票据监管,监督各项收费和基金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保证收费和基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确保国家有关收费和基金收入管理政策的贯彻落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乱收费,从制度上规范部门和单位执收执罚行为。
二是严格收入收缴监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收费和基金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征收。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既有利于及时足额征收、方便缴款人,又有利于提高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的原则,确定收费和基金收入征收管理方式。按照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调控”的收缴管理管理办法,按照“金财工程”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地区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促进了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收费和基金收入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收费和基金收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防止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强化了收费和基金的预算管理
一是将所有收费和基金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我省2011年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总额244亿元,收费收入总额比上年增长8.44%,增长幅度比上年增加5.23个百分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缴入预算管理的数额为141亿元,占全部收费收入总额的57.79%,比2010年的53%增加了4.79个百分点。加大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缴入预算管理的力度。
二是统筹安排收费和基金资金。通过编制财政部门综合预算和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实现政府税收与收费和基金收入的统筹安排,合理核定收费和基金预算支出标准,进一步明确了预算支出范围和细化预算支出项目。对收费和基金收入彻底实行了“收支脱钩”管理,统一由财政部门按照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能需要核定的预算予以拨付。建立了收费和基金收入等财政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加强对收费和基金收入等财政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强化对收费和基金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
为确保收费和基金收入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提高收费和基金收入管理效率,进一步健全收费和基金收入监督检查机制,健全财政监督机制、社会监督机制、审计监督机制、执法监察机制、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从严处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收费和基金管理上的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深化财政体制改革
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需要建立起合理的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结构体系,通过“费改税”等改革从体制上调整财政收入结构,壮大地方财力,特别是调整地方财政收入的结构,调整地方财政中的税收收入与非税收入的比例结构,建立科学的地方财政收入结构体系。关于财政收入的结构问题,在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中,税收收入与非税收入各占的比重为多少为宜,是很多年来不停地探讨的问题。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过大,会影响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大家知道,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应是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的国家税收收入。但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中非税收入所占的比重有所不同,中央财政收入中非税收入所占的比重比地方财政略小一些,地方财政收入中非税收入所占比重比中央略大一些。这是由于事权划分和公共产品类型所决定的。中央财政主要负责一般性公共产品,如军队国防等开支,其支出来源必定是税收收入,是服务于每个人。而地方政府财政多为专项性公共产品,如司法诉讼等开支。其来源是收费,服务于某部份人群。根据国内外情况看,笔者认为,一般来讲,中央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中,非税收入所占比重为10%左右为宜;省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中,非税收入所占比重为15%左右为宜;市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中,非税收入所占比重为20%左右为宜;县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中,非税收入所占比重为25%左右为宜。但目前的情况是,各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中的非税收入往往偏大,2011年,中央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中,非税收入占24.5%收入,省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中,非税收入占24.8%。还有相当多的县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中,非税收入所占比重甚至超过了50%。从理论上讲,这种情况是不正常的。要改变这种不正常现象,一是国家应进一步压缩收费和基金规模,进一步取消收费和基金项目;二是国家应加大费税改革的力度;三是国家应下放更多的地方税种,使地方财权和事权相对统一,使地方财政有长期稳定的税收来源,以满足地方经济和社会建设的需要。
(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中,政府应做、必须做的事要坚决做好,政府不应做的事,尽量由市场去做,政府不应再从事经营性产业和竞争性行业的投资,重点保证社会公共产品的需要、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和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凡是政府应办的事就是财政应干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千方百计地保证政府职责范围内应办事的资金需要。同时,加快机构改革步伐,保证政府承担事务的财力保障。
(三)加快法制建设步伐
目前,包括收费和基金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政策文件规定只有一些决定、办法、通知等文件,其文件层次较低,缺乏一套科学、规范、完整、配套的法制体系,导致收费和基金收入界定不明晰,收入管理难以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支出管理也未能彻底做到“收支脱钩”、统筹安排,违法行为纠正和处罚处分难以到位等“老大难”问题。国家应尽快出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条例》,以法规的形式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立项审批权限、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及处罚措施等内容,逐步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和政府性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以适应收费和基金管理的需要。同时,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改革的要求,应适时修订和完善我国现行的《预算法》等法律法规。
三、收费和基金管理改革的路线图
近年来,国家已基本实现了全面推行部门综合预算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部门和执法单位全部实行收罚脱钩,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部纳入编制部门综合预算,将政府性基金的收支通过编制基金预算进行管理,其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按计划由国库集中支付。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金预算组成的预算体系框架基本形成,收费和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在这样的环境下,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必须按照“正税清费”的原则,从财政分配体制改革上做文章,对现有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确定不同的改革方向,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一清、二转、三改、四留”的改革措施。在收费和基金管理改革的整个过程中,应遵循“总量控制、适度规模,预算管理、严格监督,科学理财、依法管理,联系实际、制度创新,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的原则。具体来讲就是:
(一)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和基金
清,是指根据转变政府职能和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在对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和基金。如政府部门履行管理职能而对管理对象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如管理费、登记费、年检费和年审费等,原则上应全部取消。因为对某项工作进行管理是政府的职能,是政府有关部门代表政府行使的权力,不应再对管理对象收取管理费。事实上很多行政性收费不仅影响了党群关系,而且极易导致部门和单位“以收代管”的倾向。
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以来,我省清理取消涉及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的不合法、不合理行政事业性收费788项,涉及金额超过120亿元。其中比较重大的取消文件有:2008年,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的通知》(川财综〔2008〕55号),全省年可减轻企业负担约6亿元。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和公布取消我省3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川财综〔2008〕68号),全省年减轻社会和企业负担涉及金额约10亿元。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转发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川财综〔2008〕78号),全省年减轻社会和企业负担涉及金额约65亿元。2011年,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出台《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财综〔2011〕8号)。2012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四川省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2〕72号),该《通知》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全省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全省年可减轻社会和企业负担涉及金额约22亿元。
2000年以来,财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数次清理规范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我省也多次清理规范取消我省审批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并按照阳光政务阳光收费的要求,实行每年公布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截止2012底,我省政府性基金项目为22项,均为国家审批设立的项目。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64项,其中,国家审批设立的228项,省级审批设立的36项。
经过近20年来对收费和基金的清理取消和规范,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从1996年的503项,减少到现在的264项,减少幅度为47.51%,其中,我省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从1996年的116项,减少到现在的36项,减少幅度为68.97%。政府性基金项目从1996年的165项,减少到现在的22项,减少幅度为86.67%。
(二)将不体现政府职能的行政性收费转为服务性收费
转,是指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的要求,将现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中,一些不再体现政府职能的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收入依法纳税。2003年,我省根据《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94号)要求,将二十一个部门的3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了经营服务性收费。但是,在行政事业性收费转服务性收费这方面工作还作的不够,应按照中央简政放权的要求,该由企业和社会做的事项应交给企业和社会去做,政府应该管的一定要管好,不该管的要放权,切实做到不缺位,不越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改革应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
(三)稳步研究和推进税费改革
改,是指实行费改税。将部分具有税收特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相应的税收,纳入政府税收体系进行征收。一是可以使财政收入有一个稳定的来源,二是可以减少大量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可以有效防止乱收费行为的发生。目前已经实行了费改税的有,原收取的车辆购置费已改为了目前的车辆购置税。原来收取的养路费已经改为了目前的燃油税。
以税收的形式取代名目繁多的收费和基金,将一部分具有税收特征的收费改为相应的税收,对一些征收范围广、数额大、收入稳定且必要长期存在的公共工程、公共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合并后改成税种,对那些属于附加收入、政府性基金纳入现有税种之内或开征新税种,纳入政府税收体系。如国家可研究开征教育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社会保障税、特别项目建设税、城乡公益事业税等替代现行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国家应加大研究费税改革力度,如可研究将文化建设事业费并入营业税;可以研究开征资源税,通过资源税税目或调整资源税税率的方式,取代矿产资源补偿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水资源费等;如可以研究通过开征教育税,取代目前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如可以研究通过开征环境税,取代现有的排污费、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等;可以研究使以上税收作为地方财政的稳定来源。以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强化税收,通过征税的固定性、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性使地方财政收入得到可靠的保证,使县级财政收入中税收收入的比重高于非税收入的比重。
(四)保留少量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
留,是指保留少量必要的政府收费,包括政府对社会实施特定管理收取的规费。保留少量必要的政府收费包括:一是保留包括政府对社会实施特定管理,如国与国对等关系的护照费和各种资格考试费等;二是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保留对国有资源使用者收取的使用费,如海域和土地有偿使用费等;三是保留一些带有惩罚性质的收费以及罚款,如计划生育抚养费等;四是保留少量暂不宜取消或规定征收期限未满,且难以实行“费改税”的收费和基金。总之,国家应严格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规模。
四、进一步清理规范收费和基金的思路
(一)大幅度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
1.可研究取消证书工本费(国与国对等的外事外交活动的护照费工本费等除外)。研究将所有考试发证的证件工本费统一在考试收费中一并解决;研究将所有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办理的证牌,首次办证时不收取工本费,补办时收取一定的工本费,例如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车牌工本费等。
2.可研究取消登记费、注册费。所有行业管理部门应应用和推广现代电子技术作为登记和管理的手段。充分利于现代电子技术完成某项专业技术或某行业管理的要求。
3.可研究取消管理费、监管费和审查费。建立服务型政府的显著标志,就是在服务中贯穿管理,在服务中规范和监督。
(二)研究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服务性收费
按照中央提出的“以职能转变为核心,继续简政放权、推进机构改革完善制度机制、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今后,政府应大力减少行政审批、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大力发展中介组织,遏制或消除行业垄断。应向市场放权,赋予市场更多的自由;向社会放权,激发社会治理的更大空间。市场能做的事,政府应让市场去做,社会能做的事,政府应让社会力量去做,各级政府部门应把主要精力用在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也就是通常讲的制定游戏规则上。
1.可研究将检验费、检测费、检疫费、鉴定费、勘测费等转为服务性收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政府安排的产品质量检验和抽查(含检测、检疫、鉴定、勘测等,下同),由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支出,非政府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由其委托者付费。
2.可研究将职业鉴定费、审批费、评审费、审核费和认定费等转为服务性收费。其中,由政府机构工作人员审批(含职业鉴定、评审、鉴定、认定,下同)的事项均免收费,其工作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企业和专业机构等非政府机构审批的事项作为服务性收费管理。
(作者:赵 耀
单位:四川省财政厅综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