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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博弈理论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研究

一、引言

会计信息披露是指企业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以公开报告的形式提供给会计信息使用者,供市场理性地判断证券投资价值,以维护股东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一种行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充分、透明的会计信息披露有助于缓解资本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促使资本的趋利性流动,提高投资者的决策效率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因此,会计信息披露是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以及资源有效配置的关键环节。由于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核心,其独立法人的地位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特征决定了上市公司有义务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定期披露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近年来,随着国内外一系列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造假事件的发生,如何建立有效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制度,依法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主体及其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营造一个安全、高效的投资环境,以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投资人的利益成为各国证券监管机构关注的焦点。从我国的经济运行现状来看,由于证券市场法律等外在制度约束和道德等内在制度约束的缺失、委托代理条件下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契约的不完备性及搜寻成本的限制、证券市场体制和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缺陷等原因导致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内部人控制”问题。上市公司为了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会有选择地向资本市场传递对企业有利的会计信息,粉饰财务报表和经营业绩的会计造假行为、盈余管理行为等问题仍然十分严重,极大地损害了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利益,扰乱了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进行研究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国内外学者从不同角度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问题进行了研究。毕秀玲(2002)认为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问题主要表现为执法力度不够,在对会计造假、信息披露不到位的情况缺乏强有力的惩罚与赔偿机制。杨丽铃、蒲勇健(2002)通过对监督博弈和代理人市场—声誉模型的分析,证明了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惩罚力度和建立代理人(上市公司)市场,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姚海鑫、尹波、李正(2003)运用博弈论的方法,对上市公司会计监管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具有财务造假的内在动机。Katharina Pistor和Cheng Gang Xu(2003)认为证券市场引入行政监管的主要目的是以行政监管执法的主动性、持续性和可激励性来弥补法庭执法事后性、被动性和高成本性的不足;以行政监管立法的灵活性和主动性来弥补证券市场法律不完备性造成的法律阻吓不足;除非国家找到克服不完备法律和信息问题的方法,否则在没有有效监管与执法的情况下,证券市场将遭受阻吓和监管失灵。Rafael La Porta等学者(2004)认为依靠私人执法要比依靠政府部门监管更有利于证券市场和金融市场的长期发展。虽然很多学者对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进行了研究,但是多数学者对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探讨局限于定性研究,较少给出合理的定量分析模型去研究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作用机理。

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非对称复制动态演化博弈分析

(一)演化博弈理论基本原理 演化博弈论是在假定博弈主体具有“有限理性”的前提下,分析博弈主体的资源配置行为策略以及博弈均衡问题。传统的博弈论强调博弈方必须是“完全理性”的,而“完全理性”不仅要求行为主体始终以自身最大利益为目标,具有在确定和非确定性环境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判断和决策能力,还要求他们具有在存在交互作用的博弈环境中完美的判断和预测能力,即每个决策阶段博弈参与人都可以准确无误地选择自己的最优策略。而事实上,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表现出来的理性无法满足“完全理性”的要求,甚至连新古典经济学“理性经济人假设”的要求都很难满足。因此,演化博弈论摒弃了“完全理性”的假设,以“有限理性”参与人群体为研究对象,认为博弈方往往不会一开始就找到最优策略,而是在博弈过程中不断地学习和动态地调整自己的行为策略,并通过试错来寻找较好的策略,这意味着演化博弈均衡是不断调整和改进的结果,即使达到了博弈均衡也有可能会再次偏离。与基于“完全理性”的博弈分析相比,基于“有限理性”的演化博弈分析克服了其脱离实际的问题,包含了博弈参与人学习和策略调整的过程,利用动态分析的方法把影响参与人行为策略的各种因素纳入博弈模型之中,研究博弈方行为策略的动态稳定性,更能真实地反映博弈参与人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因此,演化博弈作为一种科学实用的定量研究方法和有效的分析工具,可以找到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违规的深层原因及其内在规律,能够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有效监管提供智力支持和科学指导。

(二)博弈模型假设 政府监管部门的策略为监管或不监管;上市公司的策略为披露真实会计信息或披露虚假会计信息。博弈双方为追求效用最大化的理性人,但都是“有限理性经济人”。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过程中,博弈双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上市公司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对企业的经营情况有充分透彻的了解,政府监管部门作为外部人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了解不够全面。设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会计信息的获得的额外收益为B(B>0);政府监管部门监管情形下对上市公司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处罚为F,处罚包括罚款、声誉损失等;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为S(S>0);假定监管部门发现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造假,则对上市公司的惩罚将大于自身的监管成本,即F>S>0;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会计信息给监管部门所带来的损失为D(D>0)。

(三)构建博弈模型 由上述假设条件出发,可以得出政府监管部门与上市公司之间的支付矩阵,如表(1)所示。

(四)群体类型比例动态变动趋势分析 根据演化博弈的分析框架,设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博弈中政府监管部门选择监督的比例为x(0≤x≤1),那么监管部门选择不监管的比例就为1-x;同样,设上市公司选择披露真实会计信息的比例为y(0≤y≤1),那么上市公司选择披露虚假会计信息的比例就为1-y。根据上述支付矩阵,在博弈方1位置的政府监管部门选择监管和不监管的期望收益和群体平均收益分别为:

该雅可比矩阵在图(2)情形下的5个均衡点和图(3)情形下的4个均衡点的雅可比矩阵行列式的值 detJ、矩阵迹trJ及其稳定性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根据表(2)所示的雅可比矩阵局部稳定分析结果,可以得出如图(4)所示的当F>S且B>F时,监管情形下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两群体复制动态关系与稳定性。

(六)演化均衡结果分析 根据图(4)中箭头的方向不难看出,监管情形下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演化博弈的初始状态为(1,1)。由于此时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成本S比较低,所以监管部门有监督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动机。而此时由于证券市场不成熟,投资者较少,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所获得额外收益B较低。因此,上市公司此时会遵循会计诚信机制,选择诚信披露会计信息。随着上市公司数量的增多、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S在逐渐增大,而此时由于上市公司多数都选择披露真实会计信息,会计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较少,所以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会计信息的处罚F无法弥补不断增大的监管成本S。因此,监管部门此时相信会计诚信机制会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约束,逐渐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行为不进行监督,而这时上市公司还会继续遵循诚信机制自觉地披露真实会计信息,最终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博弈演化到政府监管部门不监督,上市公司披露真实会计信息的阶段,当然这种情况是一种最理想的状态,一般不会发生。随着上市公司组织形式的创新、证券市场的逐渐成熟,投资者人数逐渐增加,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会计信息所获得的额外收益B大大提高。因此,上市公司在缺乏政府监管部门有效监管的情况下,利用会计信息的不对称性逐渐采取有利于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向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所以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博弈将向监管部门不监督,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会计信息的方向演化。此时,证券市场存在很多会计信息披露失真现象。随着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会计信息现象的增多,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随之不断完善,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披露会计信息行为的监管力度和惩罚力度F也在不断加大,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监管部门监督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管成本S,最终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博弈演化到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会计信息,政府监管部门选择监督的阶段。不难看出,从初始状态出发,复制动态系统将收敛到(1,0),这意味着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经过长期反复的博弈,学习和调整的策略是上市公司选择披露虚假会计信息行为来获得自己的最大收益,政府监管部门将选择监督,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向非规范有效的方向演化,最终“闭锁”在不良状态。基于上述均衡结果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S、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会计信息行为的惩罚F、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会计信息获得的额外收益B决定了具有路径依赖性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博弈的演化方向。因此,如果要改变此博弈的这种次优或无效率的状态,就要退出这种次优或无效率的变迁路径。据此,政府监管部门需要在两个方面做出努力:其一,加大对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会计信息行为的惩罚F,减少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会计信息获得的额外收益B;其二,提高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与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S。只有这样,经过长期反复的博弈过程,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才会退出“闭锁”的无效率状态,实现路径替代,沿着良性循环的轨迹发展,使证券市场最终演化为更为合理规范的市场。

三、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对策建议

(一)加大对造假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加大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造假行为的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增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机制与惩罚机制的威慑效应,提高对上市公司的约束力,降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造假行为的预期风险收益。在具体实践过程中,监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不仅要追究上市公司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而且还可以借鉴国外一些国家的做法,将处罚金额与会计信息失真收益挂钩,除了规定造假行为处罚金额的底限外,还增加按会计信息失真预期收益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的条款,从而规范上市公司管理层的行为,确保上市公司能够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充分的会计信息。

(二)降低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提高其监管效率 (1)进一步完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检查公告制度,使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监管部门要发挥行政监管的时效性,加强监管手段的技术创新,加快建设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电子披露平台,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程序化、网络化。(2)大力推进会计从业人员的诚信体系建设,强化会计信息监管人员业务能力的培训,提高监管部门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增强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造假的识别能力。

(三)加强对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与约束 政府监管部门在监管博弈中不仅是博弈参与者,也是博弈规则的制定者,可能会面临腐败、俘获和奖惩的问题。因此,制定一个严密、严格、独立、专业性强的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以及市场交易公平的监管部门监督约束机制是有效提升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效果的重要举措。据此,在监管过程中,应加强对监管部门的监督、惩罚和约束,特别是对监管部门怠于监督行为导致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失衡的惩处力度。

(四)建立健全以政府监管部门为主导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机制 (1)建立健全独立审计执业规范体系与会计诚信自律机制。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的独立审计执业规范体系,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准则及其他执业标准。建立会计诚信自律机制,由注册会计师协会通过制定严格、统一的执业规范、执业标准、执业纪律与执业道德等制度来约束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准,增强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外部审查与监督能力。(2)建立以证监会抽查复审为核心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再监督机制。在证监会下设置专门调查、惩戒的机构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进行抽查和监管,并定期公布抽查复审的结果,而且要及时地对抽查不合格、未按照要求进行会计信息披露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上市公司进行惩罚与约束。(3)建立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机构的协调机制。在银监会、证监会等监管部门之间签署一个备忘录,确定统一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标准,明确对共同监管对象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合作与协调原则、范围、方式等内容,使各个监管部门在共同监管的领域通过区域协调和信息共享节约监管资源。(4)建立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信用考核与评估机制。监管部门可以不定期地对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进行等级评定,评定的内容可以涉及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情况等若干项,并且要及时地将上市公司的等级评定信息进行公告,以便投资者及时地了解信息。

(五)优化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外环境 (1)完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保障制度,优化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制度环境。改进和完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证券立法,完善会计准则体系和会计信息披露规则,对《证券法》、《公司法》、会计准则和会计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保障制度进行进一步细化和修订,使之更具可操作性。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扩大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内容的范围,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构建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相结合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报告体系。完善民事诉讼和民事赔偿制度,建立合理有效的股东集团诉讼和股东衍生诉讼机制,形成一个适宜、畅通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法律责任追究和惩戒机制。(2)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监管,优化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内部环境。(1)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增设独立非执行董事,强化监事会的监督权,使独立董事和监事在监督方面各有侧重、功能互补,保证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与约束力度。(2)建立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和检查上市公司的会计政策、财务状况与内控制度,保障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透明度。(3)完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监督和申诉制度,积极支持投资者等会计信息使用者行使质询权、监督权和建议权,提高其参与监督的动机和能力,保障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3)健全社会舆论监督机制,优化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外部环境。发挥广大投资者、新闻媒体、上市公司内部当事人等市场参与者的社会监督作用,使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外部监督与企业内部监督协调一致,形成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全方位、多层次监管体系,加强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行为的约束,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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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振 刘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