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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跨境审计监管制度空白将被填补

近期,针对会计师事务所跨境执行审计业务相关制度规范尚不健全,一些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违规入境执业问题日渐突出,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合作中权责利不清晰、不匹配等问题时有发生,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的现状,财政部会计司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跨境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会计司要求相关单位于2014年5月30日之前反馈意见。评论认为,制定《暂行规定》,填补了会计师事务所跨境执行审计业务的制度空白。

  跨境执行审计业务是指中国内地及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的行为,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财务报表审计以及首次公开发行之后的定期财务报表审计或审阅。《暂行规定》明确了跨境执行审计业务的范围,并厘清了与境外事务所临时执业的界限;全面规范了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严格规范了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切实强化了对中国内地和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跨境执行审计业务的监督管理;强调了中国内地企业及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要求。

  在实践中,以“中概股”被境外做空机构狙击为标志,部分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为中国企业境外上市出具了审计报告,但当该企业被指涉嫌财务造假时,境外一些机构特别是做空机构却把审计责任归咎于中国内地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对此,财政部认为,这于法、于情、于理都是显失公平、严重不当的,应当明确界定权责,强化审计报告签署方的审计责任。这一理念在《暂行规定》中得到了体现。《暂行规定》第五条对确需委托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的,提出以下三项要求: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应与中国内地具有证券资格或者上一年度行业综合评价排名前10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业务合作;明确约定审计报告由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责任由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审计报告在中国内地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中国内地和境外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会计司称,上述规定的目的在于既满足上市地的监管要求,又确保境外事务所与审计经验更丰富、内部管理更规范的内地大中型事务所开展合作,提升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质量,强化审计责任归属。

  会计司表示,制定发布《暂行规定》,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通过“修明渠、堵暗道”,防止个别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通过临时执业途径入境执行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提升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质量,更好地支持和服务中国企业“走出去”;促进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规范开展业务合作,推动内地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水平和国际服务能力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