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会计权责发生制改革之建议
目前世界上已有20多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在政府预算和政府会计中引入了权责发生制,并对其实行改革。改革模式概括为三种:
1.弱势改革模式——修正的收付实现制。它主要是对某些有明确期间的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按权责发生制加以确认。丹麦,法国,波兰等采取这一改革模式。
2.次强或强式改革模式——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在此模式下,除实物资产不进行资本化和不计提折旧外,金融资产以及所有负债、收入和费用均按权责发生制处理。冰岛,意大利的改革基本处于这一阶段。
3.超强式改革模式——完全的权责发生制。主要代表国家有新西兰,澳大利亚,英国等。
文章从OECD国家实施权责发生制的推进方式和范围两个角度介绍了OECD国家权责发生制改革的基本情况。通过对世界各国改革模式的了解,作者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指出我们应采用“分步到位”的渐进式方式进行权责发生制改革。
1.在各级政府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中采用统一的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基础。各级政府会计和财务信息的一致性和可比性有利于宏观经济管理和财政管理,因此,我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有必要实行统一的会计基础。
2.政府会计和财务报告采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而预算仍然可以采用收付实现制。即使在采用权责发生制预算的国家,预算文件中也必须要有一张再按收付实现制基础编制的现金流量表。这样有利于信息处理的简化和预算制度的稳定。
3.循序渐进地采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修正的权责发生制下,资产和负债的确认范围可以包括现金和财务资源,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该采用“分步到位”的方式,以完全的权责发生制作为一个长期的目标,不能一蹴而就。文章最后指出,还应该注意在资产和负债项目的应用上采用对称的方法,即同等对待性质和期限相同的资产和负债,以避免利用权责发生制进行人为操纵。这些无疑都对我国权责发生制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张莹整理自《财会月刊•会计》2007年第2期,作者:张雪芬)